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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烈士保护

来源:潮女谷    阅读: 8.98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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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烈士保护,《民法典》在确定平等保护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特别规定对英雄烈士予以保护,公安机关依法打击侵害英雄烈士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民法典关于烈士保护。

民法典关于烈士保护1

法律条文:

第一百八十五条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针对社会上出现的造谣中伤、搬弄是非,调侃烈士、丑化英雄的言行,《民法总则》规定保护英烈新规则,并被《民法典》完整保留。

一、“英雄烈士等”的范围应做扩大解释

在“英雄烈士等”的范围问题上,一些民法书籍认为应该参照《烈士褒扬条例》第八条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八条的规定。

《民法典总则编条文理解与司法适用》(法律出版社)认为:条文中的“英雄烈士等”应分别作广义理解。这符合人民的感情,会得到更多的人赞同。

烈士,是指在革命斗争、建设事业中为人民利益牺牲的人员。

英雄,是指为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及为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作出巨大贡献或成就的人员。

因此,在对英雄烈士的保护范围上,应对“英雄烈士等”作扩大解释。

二、有人错误理解: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应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限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本身不仅侵害了英雄烈士的崇高人格,同时也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英雄烈士们的人格具有双重法益,因此,只要是“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就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三、有人疑虑,强调对英雄烈士人格利益保护,“是否存在人格不平等的嫌疑”

《民法典》在确定平等保护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特别规定对英雄烈士予以保护,这符合《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八条对特殊民事主体予以特别保护的规定,也为《英雄烈士保护法》更好实施提供民法一般法基础。对”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实行特殊保护,并不违反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的基本原则。

民法典关于烈士保护

四、法律实务

1、烈士的近亲属和检察机关起诉。

《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需要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应当向检察机关报告。

英雄烈士近亲属依照第一款规定提起诉讼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2、公安机关依法打击侵害英雄烈士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一点看法

本条与《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对比,在保护内容不多反而减少了,在保护方式上也没有更有力的措施。这是令人遗憾的。

民法典关于烈士保护2

一、《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二、《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解读

1、首先需要注意的是,死者不想有人格权,故不能写成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其理由在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一旦死亡,便不再拥有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因此,切不可随意增加“权”,在司法实践中还是存在律师或者法官存在此种理解,一定需要加以注意。

2、该条保护的主体一般是“英雄烈士”,跟普通民众人格利益的保护存在不同。普通民众的人格利益可按照《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的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而英雄烈士的具体范围在《烈士褒扬条例》等法律规定中作出了具体明确,有着严格的'认定标准。至于“等”字的含义,有待立法、司法解释加以明确,切不可随意扩张。

民法典关于烈士保护 第2张

3、该条仅规定了四种人格利益,不得随意扩大范围。

4、该条其实是对公共利益的救济。因此,该条文必须提起公益诉讼。为此,《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第二款明确: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需要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应当向检察机关报告。英雄烈士近亲属依照第一款规定提起诉讼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明确: 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法典关于烈士保护3

名誉权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1、名誉权是一种民事权利。

2、名誉权是一种法定权利。

3、名誉权是一种精神性的权利,并非财产。

4、名誉权是一种社会权利,是依赖于社会评价而有效存在的。

民法典关于烈士保护 第3张

名誉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的人格尊严,它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乃至其它社会活动的基本条件。法人的名誉表示社会的信誉,这种信誉是法人在比较长的时间内,在它的整个活动中逐步形成的,特别是企业法人的名誉,反映了社会对它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表现的总的评价。法人的名誉往往对其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发生重大的影响,名誉权是民事主体的一项重要的人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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