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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你如何应对职场碰瓷族

来源:潮女谷    阅读: 2.46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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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你如何应对职场碰瓷族,人际交往能力强的人在职场上也非常吃得开,在职场上不能将这些问题一概而论,在职场上提出要求一定要掌握好分寸,教你如何应对职场碰瓷族,职场上的那些事。

教你如何应对职场碰瓷族1

时下的职场悄然冒出了这么一种怪象:故意不签劳动合同,讨要双倍工资;找借口玩失踪,回头找麻烦;找人代领工资,转头不认账;存心不要社保,事后高额索赔。

“碰瓷”,原指一些投机取巧、敲诈勒索的行为,常见于交通事故中,比喻故意跟机动车相撞,借此骗取赔偿。“职场碰瓷”,是指一些求职者故意利用企业管理漏洞,或者特意隐瞒真相,布下陷阱,制造用工单位违法行为的出现,然后为牟利而索赔。

教你如何应对职场碰瓷族

一、“碰瓷”现象1:故意不签劳动合同 要求支付二倍工资

去年9月,北京一建筑工地开始进行水暖施工,经人介绍,安徽的老赵来到工地上干活。上班第二天,带班的李工长拿来劳动合同让他签字,老赵不签:“咱这关系签它干嘛?不用弄这麻烦事。”李工长说:“公司要求每个人都得签。”“咱说好一天160元,合同里写的是月工资1900元,签字后就等于我认同这么低的工资了。再说了,我签了合同,你们给上保险吗?”李工长被问住了,工地上没几个人有社保。他琢磨了一会儿:不签算了。就拿着劳动合同走了。

三个月后,水暖工程完活了,大家结账走人。今年初,李工长所在公司被老赵告到了劳动仲裁,要求该公司向他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赔偿。

1、律师支招儿:不签劳动合同再优秀也不用

律师介绍,建筑工地上短期工作比较多,尤其是水暖、电工、油漆等这些岗位,长则工作几个月,短则二三十天就结束了。对于临时招聘来的职工,一些公司嫌麻烦就不跟他们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当职工不愿签时单位也默认了,殊不知这种情况极易导致“职场碰瓷”的发生。

《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企业要想避免有人拿这条法律“碰瓷”,首先要规范合同条款,该有的内容不能少,不能做假合同,不给“碰瓷”者留下不签劳动合同的借口。

其次,遇到职工拒签劳动合同时,无论是什么理由,用人单位都要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来处理,在支付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后将其辞退,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要牢记一点:不签劳动合同,再优秀的劳动者、再急需的人才都不能用,否则就有可能掉进“碰瓷”者挖好的陷阱。

二、“碰瓷”现象2:找借口玩失踪 事后索要生活

2011年11月底,一家酒店聘吴明为厨师,过了一周的试用期后,双方签订了两年期劳动合同。2012年1月10日,吴明找经理请假:“在山东老家的父亲生病住院,我得回去照顾几天。”看对方焦急的样子,经理批了他7天假,并让他提前领了工资。

半个月过去了,吴明没回来上班。单位负责人打他手机,他说父亲病还没好,想再请一段时间的假。经理让人通知吴明,一个月内回来上班,否则算主动辞职。一个月后,他仍未露面,酒店在职工会上宣布将他除名。

今年初,吴明到劳动仲裁把酒店告了。经理很奇怪:“他一年前就离职了,工资也已经结清,跟酒店没有劳动纠纷啊。”拿回案件受理通知书一看,原来吴明以酒店跟他签订的劳动合同在今年11月30日才到期为由,称他现在仍是酒店的员工,单位却一直不让他上岗,不给安排工作,致使其全家生活困难,所以要求酒店向他支付2012年1月1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的基本生活费。

1、律师支招儿:辞退员工要履行法定程序

律师告诉记者,入职一两个月,等签订劳动合同后就借口离开公司玩失踪,几个月后再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待岗生活费,这也是一种比较常见的“职场碰瓷”现象。用人单位要想杜绝这种“碰瓷”,需要把握两个方面:一是依法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比如规定职工离职几天就视为旷工,旷工几天单位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而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同时,这一制度要经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进行公示。

二是对旷工、不辞而别、请假逾期不归的职工,用人单位将其辞退时要履行法定程序。先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回单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本人拒收或者找不到职工时,单位可以挂号信、快递的形式直接送交其本人或者亲属;仍然无法送达时,企业可在新闻媒体上发布公告予以通知,法律上认定公告30日后即视为送达。在此基础上,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作出书面通知,再按上述方法送达职工。

另外,为了应对“职场碰瓷”族的恶意诉讼,用人单位还要注意收集和保存职工旷工、过期不归的证据,以及被辞退职工“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已经解除劳动合同的挂号信、快递存根、刊载公告的媒体材料、企业规定制度等,这样可帮助用人单位打赢官司。

三、“碰瓷”现象3:找人代领工资 离职后不认账要求补发

去年7月,某物业公司招聘阿力为值班员。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后,公司把他派到下属一个项目部去上班。

物业公司是每月15日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阿力上班的地方离公司远,每次都让业务主管替他代领。2012年11月底,业务主管辞职回了老家。不久,阿力工作时连犯两次错误,差点酿成事故,物业公司两次下发违纪通知,但他均拒绝签字。12月15日,公司通知他解除劳动合同,到财务结算工资。当日,阿力没领工资就离开了单位。此后,公司多次以电话、快递形式通知他来领工资、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他都没来。

半年后,物业公司接到劳动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原来,阿力已申请劳动仲裁,称他从2012年7月入职到同年12月15日期间,单位一直未发放工资,要求单位向其支付拖欠工资、25%经济补偿金等共计3.5万元。

工资已经按月支付了,就因为工资发放表上没有阿力本人的签字而成为被告,物业公司觉得很冤,但也只好委托律师应诉。

1、律师支招儿: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工资

律师介绍,在工资条上作文章是近一两年才出现的“职场碰瓷”现象,这主要发生在以现金支付工资的`用人单位。

工资发放形式主要有现金发放、通过银行转账两种形式。《劳动法》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由此可见,我国法律只规定了工资必须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发放,而没有要求是直接发现金还是到银行转账,所以,通过何种形式支付工资是企业的权利。

用现金发放工资,单位要出具一份记载工资数额、发放时间的工资明细表,职工领钱时由本人当场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同时,还要向员工出具一张工资条。

虽然法律规定工资要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但现实中无法避免会出现由他人代领工资的情况,所以,企业要想避免被人“碰瓷”,最好是通过银行发放工资,无需职工签字,银行记录就可以作为已支付工资的证据,而且被仲裁委、法院所认可。

四、“碰瓷”现象4:故意不要社保费 事后要求给补偿

康贝商贸公司是一家经营食品的私营企业,去年6月招聘49岁的老孙为送货工。签订劳动合同后,公司通知老孙交身份证为他办理参保手续,他却不交:“我一外地农民要什么保险呀,说不定哪天就回家种地去了。上保险不但公司要交费,还得扣我的,不如别上了,你们直接给点钱算了。”

公司算了一下,给老孙缴纳5种社会保险每个月最少也得几百元,不如多给他200元工资划算,于是,双方一拍即合,皆大欢喜。今年春节前,老孙辞职回了老家。

上个月,老孙委托亲属找到商贸公司,称单位没给老孙缴纳社会保险,影响他日后办退休,要求公司要么在北京进行补缴,要么支付2000元现金作补偿,不然就向劳动监察举报,到时不补也得补。公司咨询后得知,补缴社保费2000元打不住,但若支付了补偿又担心老孙再来找麻烦,单位不知如何是好。

1、律师支招儿: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

律师介绍,《社会保险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即单位和职工都有缴纳社保费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不但要为职工足额缴纳,还要代扣代缴职工个人应缴的那部分费用。用现金代替社保费支付给职工,属违法行为,康贝商贸公司为了贪图利益而没给老孙缴纳社会保险,才因此遭遇了“职场碰瓷”。

随着工资水平的不断增长,社保缴费标准也在逐步提高,用人单位要想远离“碰瓷”,必须依法为劳动者足额缴纳。同时,法律规定社会保险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即用人单位要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登记。遇到老孙这种外地户籍职工时,无论对方怎么要求,企业一定要坚持为其在单位所在地参保,不然职工一旦反悔,用人单位不仅要补缴,还会因此支付经济赔偿。

教你如何应对职场碰瓷族2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发布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涉及劳动报酬、年休假、经济补偿等内容,涵盖传统劳动争议、新业态用工纠纷以及疫情防控期间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等。其中最为引人注目的是,康某“职业碰瓷”诉某家具厂劳动争议案入选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显示,康某2018年9月3日入职某家具厂后,在实际工作时间仅有3天的情况下,便以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家具厂支付赔偿金等近14万元。而在此前,康某自2013年以来,先后在江西赣州、福建莆田、深圳、广州、东莞、惠州、中山、江门等地参与了近30件案件的诉讼。其中仅2018年,其在中山地区劳动仲裁机构以及法院提起的诉讼达10件。康某“碰瓷”后通过提起诉讼的手段来谋取非法利益,不仅严重损害了所供职企业的利益,也妨碍了民事诉讼,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并对其罚款5万元,彰显了司法对“职场碰瓷”的“零容忍”,值得充分肯定。

教你如何应对职场碰瓷族 第2张

一、所谓“职场碰瓷”

1、是指一些专钻企业劳动管理漏洞的职场“碰瓷人”,采取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伪造个人签名等一系列不诚信行为,意图通过向仲裁部门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的方式,获得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在本案中,康某为谋取非法利益而处心积虑地向法院提起诉讼,即是典型的“职场碰瓷”,已僭越了法律底线,被法院依法惩治,也就自在法理中。

2、一些不劳而获之辈热衷于“职场碰瓷”,冲着的无非是一个“利”字,而法律更多倾向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制度设计,又让这种不诚信的逐利行为有机可乘。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未签合同的,需要承担二倍的工资赔付,这无疑让一些人看到非法逐利的空间。出于保护劳动权益和减轻劳动者维权成本之目的,目前劳动仲裁已取消了收费;即便“碰瓷者”提起诉讼,法院也只是象征性地收取5元或10元不等的诉讼费,其违法成本几乎忽略不计。加之仲裁司法部门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往往出于定分止争的考量,更多对劳动者予以倾斜性保护,无形中诱发了不诚信者的群起效仿,以致“职场碰瓷”形成了完整的灰色利益链。

二、“职场碰瓷”影响很大

1、不仅影响企业的生存发展,扰乱和谐的劳动关系,也容易造成劳动仲裁和司法资源的浪费,破坏营商环境,司法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屏障,就应对其依法当头棒喝。一方面,司法要切实对该类劳动争议纠纷强化证据审查,对“碰瓷者”明显有悖常理的所谓证据去伪存真,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不纵不枉地对其非法获利的不法行为果断亮出惩戒利剑。

2、另一方面,鉴于“碰瓷者”提起的诉讼已违背了诚信诉讼原则。且在事实上妨碍了民事诉讼,司法应对其依法施以训诫、罚款和失信惩戒等惩罚,让其面对败诉和伴随其中的其他严厉处罚等沉重代价得不偿失。如此,才能有利于规制权利的滥用,平等保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劳动市场的风清气正。

3、当然,“职场碰瓷”行为的多发,客观上也与企业用工不规范所导致的管理漏洞密切相关。因此,在对“职场碰瓷”依法当头棒喝的同时,也要对企业执行《劳动合同法》时刻意打“擦边球”的不规范用工行为依法惩处,倒逼企业规范用工。如此双管齐下,“碰瓷者”才能真正无隙可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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