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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

来源:潮女谷    阅读: 5.78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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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其实很多方面都是有相关的法律规定的,有规矩才成方圆,很多时候在遇到难以处理的问题采用法律途径就是最佳选择,以下发生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

发生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1

现实中,并没有一家权威机构就车辆的贬值损失能给出令人信服的科学评估,目前相关车辆贬值损失的评估也是依赖中介机构的评估鉴定,司法实践中多由价格认证中心进行评估鉴定,但评估鉴定的依据是参照二手车交易的评估方式,将车辆列为待销售的车辆与同类型未发生事故车辆的交易价格进行比对后得出的差价。

这种评估鉴定的方法,缺少统一科学的鉴定评估标准,受市场行情、鉴定人员对不同购买者的心理因素考虑等诸多主客观原因的影响,这样得出的车辆贬值损失是市场价值损失。而对车辆的所有者或使用者而言,车辆的主要功能是满足自身的使用需求,在事故车辆修复好完全可以进行正常使用的情况下,该车的使用价值并不存在贬损。

延伸补充:

车辆贬值损失应否获赔偿

第一种意见认为:交通事故案件中涉及的车辆损失,应当局限于事故后因车辆受损所产生的直接损失。

1、对于车辆贬值损失,并非法律明文规定的赔损范围,而在诉讼案件中,多是针对车辆在事故后除维修费用外,就车辆交易价值或适用性能上所遭受的贬损,因此尚无法就此项费用明确列为法定的赔偿项目。

2、侵权赔偿案件中,适用侵权法的赔偿目的主要是用于填补、回复,因此事故后,车辆所受损失的范围也仅是对其的修理、维护费用的赔偿,车辆贬值损失的目的也已超出侵权赔偿的范围。

发生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

3、当事人对其主张的车辆贬值损失,虽有评估机构的估价结论支持,但此种估价评估,多是参照二手车交易的评估方式,将车辆列为待销售的车辆与同类型未发生事故车辆的交易价格进行比对后得出的差价,即认定为贬值损失,而侵权案件是对被侵权人及其财产所受损失的赔偿,而该项财产在侵权发生时是用于交通运输而并非交易商品,因此,要让侵权行为人预见到事故车辆可能进行的商品交易是缺乏依据的,同时,交易价格上的损失也不符合侵权法上的填补功能的赔偿目的。

第二种意见认为:

1、车辆贬值损失属财产性损失,《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以及《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都有明确规定,可见请求支持车辆贬值损失是有明文法律依据的;

2、假如车辆贬值损失是经过具有车损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作出科学合理的鉴定结论的,证明在车辆修复后无法达到修复前的状态的,侵权人承担该项贬值的损失;

3、无论车辆贬值损失是直接损失,还是间接损失,司法实践是支持的,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明确,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综上可知,现实中,并没有一家权威机构就车辆的贬值损失能给出令人信服的科学评估,目前相关车辆贬值损失的评估也是依赖中介机构的评估鉴定,司法实践中多由价格认证中心进行评估鉴定,但评估鉴定的依据是参照二手车交易的评估方式,将车辆列为待销售的车辆与同类型未发生事故车辆的交易价格进行比对后得出的差价。

这种评估鉴定的方法,缺少统一科学的鉴定评估标准。此外,至于是否应当赔偿,理论界目前也还有争议,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欢迎你随时咨询我们律图,我们将尽快为您详细解答。

发生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2

有事故中造成机动车贬值如何理赔

赔偿车辆贬值损失的确定需要综合考量多种因素

在判断贬值损失能否获赔时,需要参考评估报告,也需要审查参考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予以综合认定,尤其是要考虑经过维修后的车辆其损害是否达到一定程度。受损车辆事发前的使用年限、事发后的修理费用、修理后的组成部件更新和车辆性能恢复等情况也是法官判断车辆贬值损失应否获赔的重要参考因素。

在司法实践中,新近购置车辆在发生比较严重的交通事故尤其是关键部位受损,且经有资质的机动车鉴定机构鉴定出具车辆贬值损失报告的,贬值损失赔偿请求在大多数情况都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发生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 第2张

车辆贬值损失的赔偿主体是侵权责任人而非保险公司

车辆贬值损失并不属于交通事故所导致的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如果商业三者险条款中已经明确不赔偿“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则车辆贬值损失亦不属于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范围。在司法实践中,车辆贬值损失应由侵权责任人承担,而非保险公司承担。

评估报告对于确定车辆贬值损失具有重要参考作用

当事人主张车辆贬值损失,一般要经过评估机构的鉴定才能确定一个具体贬值数额。实践中,评估机构关于车辆贬值损失的评估,主要是根据车辆在事故发生前的价值、成新率、修复费用、二手市场交易价格的下调等因素综合判断。故而评估报告不但是当事人用以支持其诉讼请求的重要依据,也是法官据以判断车辆贬值损失是否存在及其程度的参考依据。

虽然有的法院直接依据评估报告确定的贬值损失额确定赔偿具体数额,但法官只是参考评估报告,其并不是确定车辆贬值损失的唯一依据。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清楚知道,在交通事故中车辆的贬值是要进行相应的评估的,而且在赔偿的问题上是需要综合考量多种因素。需要参考评估报告,也需要审查参考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予以综合认定,尤其是要考虑经过维修后的车辆其损害是否达到一定程度。

发生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3

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能不能赔

首先,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可以明确,我国现行的法律对财产损害是以受害人实际遭受的损失为准,实行完全赔偿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财产损失计算方式】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其次,车辆贬值损失是客观存在的。在交通事故纠纷中,被损坏的车辆往往会得到修理,一般认为车辆得到修理就已经对被害人的财产损害进行了补偿,不需要对车辆贬值损失进行赔偿。

发生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 第3张

事实上,在交通事故中特别是比较严重的交通事故中,被损坏的车辆虽然得到修理,但很难完全恢复到事故前的性能,车辆安全性也相应降低。在交易市场上,车辆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其交易价格要比同样状况但无事故的车辆要低,因此车辆贬值损失是事实上存在的。

再次,车辆贬值损失是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在实际情况中,由于车辆贬值损失是“无形的损失”,往往被人忽视,甚至认为是间接损失。事实上,车辆贬值损失是在交通事故中,由于肇事人的侵害行为,而导致受害人的财产权利损害,是直接的财产损失。不能因为该项损失是无形的,就认定为间接损失。

最后,车辆贬值损失多少的认定。并非所有的事故车辆都存在贬值损失,如车辆剐蹭、非重要零部件的损坏,这些可以通过修理或更换,实现对受害人权益的完全赔偿。只有在车辆损坏达到一定程度时,才能认定损坏车辆存在贬值损失。而且车辆贬值损失的多少,是专业性的问题,不应当由法官自由裁量。法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车辆的新旧程度、损坏情况等做出结论,以评估结论来确定贬值损失的多少。

交通事故后如果有车辆贬值的问题,可以按照相关情况来申请赔偿,只要符合规定一般能够顺利拿到贬值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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