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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车辆损失赔偿判决书

来源:潮女谷    阅读: 3.01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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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车辆损失赔偿判决书。在现实社会中对于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是比较多的,机动车在行驶的时候,速度是比较快的,所以一旦出现交通事故,往往会造成车辆的严重损坏,以下是交通事故车辆损失赔偿判决书。

交通事故车辆损失赔偿判决书1

一、交通事故车辆损失赔偿判决书

原告:殷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根南、张国铁,江西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某。

被告:南昌县某某传输中心。

被告:徐某某、南昌县某某传输中心共同委托代理人:罗敏辉,江西秦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徐文斌,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殷某某诉被告徐某某、南昌县某某传输中心(以下简称有线电视中心)、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财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殷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根南、张国铁、被告徐某某、被告徐某某、有线电视中心共同委托代理人罗敏辉、被告某某财保公司委托代理人徐文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殷某某诉称,2015年6月15日16时10分许,徐某某驾驶赣A×××××号小车,在南昌县莲塘镇四海丰某路段由北往南行驶时与同向骑电动车的殷某某发生碰撞,致殷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

被告徐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受伤后即至医院住院治疗,后伤情经过鉴定。经查,肇事车辆的车主为被告有线电视中心,该车在被告某某财保公司投保了保险。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28834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徐某某、某有线电视中心共同答辩称,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请法院依法核减。

被告某某财保公司答辩称,医疗费中的15%属于非医保用药保险公司不承担。原告的相关赔偿应按照农村标准。原告已达法定退休年龄,误工费不应支持。我公司须核对驾驶证、行驶证原件。原告诉请过高,请法院依法核减。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5日16时10分许,被告徐某某驾驶登记在被告有线电视中心的赣A×××××号小车,在南昌县莲塘镇四海丰盛门口莲塘大道路段由北往南行驶时与同向骑电动车的殷某某发生碰撞,致殷某某受伤,电动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该事故经南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徐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受伤后即被送往南昌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165天。出院医嘱注明全休半年、绝对卧床休息二月。

2015年12月7日,江西建诚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殷某某伤情做出鉴定意见书认为:被鉴定人殷某某评定为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10000元。因该鉴定原告花费鉴定费2000元。

另查明,原告殷某某为农业家庭户口,其户籍地被国家统计部门作为城镇对待。赣A×××××号机动车在被告某某财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50万元,商业三者险投保了不计免赔附加险。原告住院期间的产生的门诊费、

住院费庭审中,各方均认可交通事故发生时被告徐某某系在履行被告有线电视中心的职务,均认可本案的侵权责任由被告有线电视中心承担。庭审中,原告殷某某提交金额共为1232元发票二张。

证明因购置轮椅、拐杖、坐便椅花费了1232元。提交金额为999元发票一张,证明车辆损失为1000元。

以上事实,有交通事故认定书、出院记录、医疗费票据、鉴定意见书、鉴定费票据、户口簿、驾驶证、行驶证、国家统计局网站打印材料、商业发票等证据及庭审笔录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南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的对本次交通事故中被告徐某某承担全部责任的认定书,事实清楚,且各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据此请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有据。

本院予以支持。各方均认可被告有线电视中心承担本案的侵权责任,对此本院予以认定,则被告徐某某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原告的诉请和提供的有效证据,并结合庭审中被告对原告诉请的陈述意见,本院可以确定原告的赔偿项目及金额如下:

1、医疗费凭票据确认为70525.64元;

2、住院伙食补助费按住院天数165天每天100元计算为16500元;

3、营养费按住院天数165天每天20元计算为3300元;

交通事故车辆损失赔偿判决书

4、后续治疗费按鉴定结论确定的10000元予以确认;

5、护理费参照2014年度江西省居民服务业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以住院天数及出院后绝对卧床二个月计算为16200元;6、因原告户籍地被国家统计部门作为城镇对待,故对于残疾赔偿金可按照城镇标准予以计算,现原告主张残疾赔偿金48618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7、交通费本院酌定1500元;

8、精神抚慰金本院确定为3000元;

9、鉴于原告伤情确定必然需要轮椅等残疾辅助器具,本院对于残疾辅助器具酌定为800元;

10、财产损失原告主张1000元证据不足,但鉴于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的电动车受损,故对于电动车损失本院酌定为500元,以上共计170943.64元。原告诉请中住宿费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诉请中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证据不足。

本院不予支持。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主张实际误工损失费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诉请过高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的损失由被告某某财保公司在交强险及50万元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163890.64元。

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医疗费用的10%作为非医保用药即7053元由被告有线电视中心承担。鉴于被告有线电视中心已先期垫付70525.64元,其垫付的款项在本案中一并进行处理,扣除其应承担的部分计63472.64元由被告某某财保公司予以给付。

则被告某某财保公司实际应赔偿原告殷某某100418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殷某某赔偿款100418元。

二、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给付被告南昌县某某传输中心垫付款63472.64元。

三、驳回原告殷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77元,鉴定费2000元,共计4877元由被告南昌县某某传输中心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交通事故车辆损失赔偿判决书 第2张

二、交通事故赔偿时效

交通事故致身体受伤、残疾或死亡的,其民事诉讼的时效为1年。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其民事诉讼时效为2年。既有人身伤害又有财产损失的,诉讼时效应分别计算。

1、诉讼时效不是从事故发生之日起算的,而是从当事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的,只要你一直在向侵权者主张权利,时效就不开始计算。

2、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的规定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伤情明显的,应从伤害之日起计算,伤情需要治疗的,应从治疗结束之日起计算,因为这时,受害人才知道被侵害了那些权利。伤情当时不能发现的,应从伤情被发现之日起计算,当然,得有相关的证据证明后发现的伤情为交通事故所致。

3、对于交通事故,如果涉及到人身伤害的,诉讼时效是一年,没调解的自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第二天计算,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后双方参加调解的,自调解终结之日起第二天计算。如果没有人身伤害的,诉讼时效是两年。对于二00四年七月一日后的交通事故, 可以不经过调解直接起诉。

三、交通事故赔偿车损标准

(一)按投保时与保险车辆同种车型的新车购置价扣减折旧部分(依据规定,被保险机动车的折旧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部分不计折旧,其中“折旧金额”的车辆保险计算公式为“新车购置价×被保险机动车已使用月数×月折旧率”,9座(含9座)以下客车月折旧率为0.6,10座以上客车月折旧率为0.9。

(二)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后,如果保险金额高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按车辆保险计算公式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即:赔款出险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绝对免赔额。

(三)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后,如果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即:赔款保险金额×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绝对免赔额。

交通事故车辆损失赔偿判决书2

一、交通事故车辆折旧费规定是什么?

交通事故车辆折旧费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所以,具体折旧费用,需要物价机构评估。建议委托律师处理。

交通事故车辆损失赔偿判决书 第3张

二、交通事故有哪些处理流程是什么?

1、交通部门现场勘查。交警部门对现场勘查记录经复核无误后应要求当事人或见证人在现场图上签名。为检验需要,可以扣留肇事车辆和当事人相关证件。

2、交通部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交警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3、交通部门组织赔偿调解。在确认伤者治疗终结或确定损害结果后,如果事故当事人同意进行赔偿调解,交警部门可以组织调解。调解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调解不成,填写《调解终结书》,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申请调解,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4、向人民法院起诉。委托律师或者自行向人民法院起诉,一般在事故发生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各方可以在法院主持下调解,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不成的,由法院依法判决。

5、申请强制执行。如果判决的履行义务人没有在判决或调解确定的期限内履行赔偿义务的,原告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执行局向赔偿义务人强制履行赔偿义务。

交通事故发生之后,如果没有导致人员方面的伤害,那么自然是不需要对于人身方面的损害进行赔偿,但是如果有财产损失的依旧面对财产,也需要进行一定的赔偿,这里的赔偿他实际上也包括车辆的折旧费用,这折旧费用需要由专业的部门来进行一个评估。

交通事故车辆损失赔偿判决书3

一、事故车辆被撞有没有折旧费

对于修理费而言是属于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损失,折旧费的损失属于交通事故的间接损失,这部分保险公司是不会赔偿的

实践中要想主张受损汽车损失所需要一些证据的:比如:要求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对方负全责等几项条件。然后经鉴定后可以主张。

二、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保险怎么索赔

交通事故出现索赔是理所当然的,也是保险公司应该为投-保车辆提供的必要援助。但是在我国投-保容易索赔难,这是目前车辆保险业中的现状。

造成这种现象的产生,一方面是由于保险公司与车主之间的利益点不同,另一方面也是因为不少车主对车辆索赔缺乏必要的常识,所以引起索赔时的困难。引起这种困难,既可能是投-保对保险条款的了解不全面,也可能是在事故发生后处理方式不当造成的。

投-保时不认真考虑只是留下了隐患,而事故发生后处理不当而造成保险公司拒赔则真的是损失惨重。交通事故赔偿中心提醒车辆保险中赔偿的额度、指定维修厂家的修理质量、车辆丢失后的赔偿金额,赔偿的期限,不同的保险公司会有不同的标准和工作流程,熟悉这些,既可以为您选择投-保的公司作参考,也可以使您在出险后做到心中有数。事故车辆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一)属于投-保车辆的损失;

(二)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交通事故车辆损失赔偿判决书 第4张

(三)不属于除外责任;

(四)属于必要的合理费用。

保险事故发生后,除向公安交警部门报案外,还应按《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在48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如派人报案,则应如实陈述事故发生经过,并提供保险单和保险费收据,按要求填写出险通知书;如来不及派人报案,可先电话报案,待事故处理后,再向保险公司补述事发经过,并填写出险通知书。

按照保险条款规定,保险车辆因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而受损时,或致第三者财产损坏,应当坚持修复为主原则,但在修复前须经保险公司定损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费用。送修理厂修复后,保存好修理发票。提供必要的材料向保险公司。

三、怎样做车辆损失鉴定

1、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和物品,由公安机关同一保管,经检修、鉴定后,委托价格事物所进行损失价格鉴定。进行车物价格损失鉴定时,各方当事人应到场,涉及保险的车辆和物品,当事人还应通知保险公司派员到场(无端不到场的,按缺席论处)。

2、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原则上在事故发生后7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如情况特殊,经批准可延长7日。

3、当事人对经确认后的鉴定结论不服或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书》后5日内,向交警支队交宣处事故科申请重新鉴定;并在10日内作出重新鉴定结论。

4、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经公安交通治理部分确认后生效。

车辆被撞后,经过修理,大都会产生贬值损失。但贬值损失的大小,与车辆的购买年限、使用情况、车辆自身价值、车辆损坏程度等因素有着直接的关系。因此,可以主张车辆贬值损失的是刚出场的全新车辆、购买使用年限在3年以内,或成新率在八成以上的车辆、以及损坏严重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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