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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请假计算公式

来源:潮女谷    阅读: 2.88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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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请假计算公式,员工在工作的过程中,因为个人的事情如果要请假的话,一般是需要被扣除工资的,根据劳动法的相关制度和规定请假的话要注意一下工资的具体计算方法,以下分享工资请假计算公式。

工资请假计算公式1

请假扣工资的计算方法

1、基本工资/当月天数(当月天数-请假天数)不合理;

2、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工资请假计算公式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工资请假计算公式2

一、劳动法关于请假工资计算方法

职工在制度工作日内请事假,其日工资的计算:在正常情况下的本人月实得工资的70%,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数。其工资部分的扣除,按其请事假的天数乘以其日工资计算。其奖金部分的扣除,按所在单位奖金计发办法的规定执行。

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5%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第六条原系全国劳动模范、省(部)级劳动模范以及部队军以上单位曾授予战斗英雄或曾荣立一等功并一直保持其荣誉的职工,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七条职工患病,在医疗期内停工治疗期间,每月领取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工资请假计算公式 第2张
  

二、哪些情形为用人单位扣减工资的正当理由

(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用及公积金;

(3)法院裁判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

(4)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

(5)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

(6)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

(7)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

(8)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工资请假计算公式 第3张
  

三、支付加班加点工资的标准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即正常工作日加点),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即星期六、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标准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即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以及其他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标准的300%的工资报酬。

工资请假计算公式3

日工资如何计算?

月计薪天数是关键

薛某雄是国技公司的员工,工资为底薪3000元,另外加上职务加级、全勤奖、加班费、餐费、住房补贴等。在2017年和2018年期间,薛某雄在几个月内连续请事假共计49天。

国技公司的《员工手册》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其中规定,员工月工作天数是20.83天,公司对于员工请事假的扣薪算法是,(员工底薪/月制度工作天/8小时)×请假时数。

根据《员工手册》的规定,国技公司扣除薛某雄工资的计算方式是,平均每小时扣除3000÷20.83÷8=18元,平均每天扣除3000÷20.83=144元。

然而,薛某雄却认为,国技公司扣除工资的计算标准错误,月工作天数不应当是20.83天,而应当是21.75天。请事假应当扣除工资的`计算方式是,平均每小时扣除3000÷21.75÷8=17元,平均每天扣除3000÷21.75=138元。

即国技公司每小时多扣除薛某雄1元,累计多扣除薛某雄392元,属于变相克扣工资。

2018年8月13日,薛某雄向国技公司递交《辞职通知书》,但国技公司仍以微信、短信等方式通知薛某雄上班。2018年8月23日,国技公司以薛某雄连续旷工3日,一个月累计旷工超过6日为由,向其发出《旷工辞退通知书》。

嗣后,薛某雄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国技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未得到支持后又向法院起诉。

工资请假计算公式 第4张
  

法定休假日用人单位应付工资

月计薪天数21.75天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如何确定月计薪天数。

国技公司主张,《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月工作日为250÷12=20.83天,工作小时数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因此,扣发事假工资时,应当以20.83天为月工作天数计算,每小时扣发18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根据《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资。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第二条也规定,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

如果依据月工作日20.83天计算日工资,实际上是在计算日工资过程中剔除了国家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的11天法定节假日。

因此,根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即扣发事假工资时,应当以21.75天为月工作天数计算,每小时扣发17元。

最终,法院认定国技公司客观上多扣除了薛某雄请事假的工资,构成不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并判决国技公司向薛某雄补发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3万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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