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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财产留给情人

来源:潮女谷    阅读: 7.69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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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财产留给情人,在我们的生活中大家要懂得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其实都是与法律有一定的关联的,继承遗产也是大家关注的,以下了解遗嘱财产留给情人。

遗嘱财产留给情人1

遗嘱将财产分给情人有效。

公民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遗嘱处分个人财产】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财产遗嘱赠给情人是否合法有效?

【案例】

秦某与宋某(女)是夫妻,2010年,秦某认识了金某(女),从此他过上了家外有家的生活。2017年,秦某身患癌症,他还是大多数时候住在金某家,金某对他也十分照顾。2019年3月,秦某在弥留之际,写下遗嘱,并请人公证,将个人财产全部留给金某。秦某去世后,宋某依法继承秦某遗产,金某凭秦某遗嘱,将宋某告上法庭,要求按遗嘱继承秦某个人财产。

遗嘱财产留给情人

【审理】

法院审理,查明遗嘱是真实的,但金某在明知秦某有配偶的情况下仍与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秦某在与宋某婚姻关系尚存的情况下,将自己的财产遗赠给与之有同居关系的金某,有悖于公序良俗,应属无效行为。因此法院驳回金某诉讼请求。

【评析】

主审法官认为从《继承法》规定来看,公民有权将遗产遗赠给不具有继承权的其他人。且上述条文未有明确规定禁止婚外同居者接受遗赠的内容。很多法学家认为立法者的原意是最大限度地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但是,《继承法》必须与整个法律体系相协调。首先,继承属于一种民事行为,必须受民法基本原则的统辖,而公序良俗原则是民法的重要原则之一。

其次,《继承法》与《婚姻法》应相协调。若《继承法》不禁止将遗产赠与重婚者,则与《婚姻法》中保护合法婚姻的精神相悖。从整个法律体系来看,将《继承法》条文解读为“国家不禁止把个人财产遗赠给破坏合法婚姻者”并不合适。

鉴于遗赠行为作为一种民事行为,其应当符合《民法通则》对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定,例如“公序良俗”原则。违反已从道德要求上升为具体法律禁止性规定的社会基本道德观念的行为必然是违反公序良俗。

在本案中,金某主张遗赠人因感激其照顾而遗赠,但是她却不能否认其对遗赠人的照顾是基于双方违法的重婚关系,因此该事实不足以改变此遗赠行为有违公序良俗的本质。

遗嘱财产留给情人2

泸州遗赠案:丈夫立遗嘱将财产给情妇,被妻子告上法庭,法院判了

我们看到大部分的遗产继承纠纷可能都是发生在豪门子女之间,但曾在四川泸州却发生一桩奇特的遗产争夺案,这桩案件的奇特之处在哪里?让我们一起来回顾一下!

2001年,家住四川泸州的蒋某突然接到法院的传单,拿到传单的蒋某一脸茫然,当她认真阅读里面的内容之后,真是哭笑不得,告她的人居然是丈夫黄某生前的情人张某。张某声称自己手上有黄某生前立下的遗嘱,明确注明“本人黄某生前所获得的所有财产,包括公积金、抚恤金以及售卖租房房款皆由朋友张某所有...

遗嘱财产留给情人 第2张

遗嘱是黄某在生前找自己相熟的律师拟定的,立下遗嘱没多久,黄某便因病撒手西去。黄某为什么会将自己的遗产全部留给一个第三者?时间回到1963年,黄某与妻子蒋某两人步入婚姻的殿堂,婚后夫妻两人恩爱依旧,但这样幸福生活并没有维持多久,由于蒋某没有生育能力,两人因为这件事情经常闹矛盾。

黄某为了维持夫妻之间的感情就去福利院抱养了一个孩子,孩子抱回来之后,夫妻之间的矛盾确实有多减少,但由于蒋某将所有的身心都扑到孩子身上,因此他们夫妻之间的感情也变得越来越淡。黄某的思想也就在这个时候出现了偏差。在一次聚会上,黄某认识年轻漂亮的张某,并且很快产生了感情,为了张某他抛弃了糟糠之妻蒋某。

他在与蒋某未离婚的情况下与张某同居到了一起,并且对外宣传他们是夫妻关系,其实黄某和张某的行为已经涉嫌重婚罪,依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蒋某在此刻选择跟黄某离婚,依据法律规定,她还可以向黄某进行索赔。

遗嘱财产留给情人 第3张

但蒋某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没有选择离婚,也没有向警方检举黄某和张某两人。可能真的是天道轮回,黄某跟张某同居六年后,被查出癌症晚期,蒋某得知黄某的病情后没有丝毫的同情,甚至还多次恶语相向,张某则一直陪伴在黄某的身边,这让黄某非常感动,他担心自己走后,张某会被蒋某欺凌,于是他便立下遗嘱将自己全部的家产都留给张某。

那黄某这样的遗嘱具备法律效力吗?法院最终又是如何审判的?黄某在立下遗嘱时虽然病入膏肓,但他的意识还非常清楚,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遗嘱上关于财产分配的处置是他的真实意思,没有被任何人胁迫,而且还有律师及其助理两人作为见证。这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遗嘱,被赠与者张某可以凭借此遗嘱继承相应的财产。

遗嘱财产留给情人 第4张

依据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简而言之就是如果在有遗嘱的'情况下应当是遗嘱优先于法定继承。所以张某的继承权要优先于蒋某的这个原配妻子。

最终法院的审判才是整个案件的高潮,法院最终宣布遗嘱无效,驳回了张某依照亡者遗嘱继承财产的诉求。结果一出,立即引起网友们的热议,有人认为法院审判合理,有人则觉得不符合这样的结果违背法律规定,如果遗嘱能够被否认无效,那以后写遗嘱还有什么意义?

那法院这样的审判是否有违背法律的规定?我们法律的角度简单分析一下,首先立遗嘱本是就是一个民事行为,既然是民事行为那就必须要遵从法律规定的,依据《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黄某背叛婚姻与张某同居,还将遗产赠与张某,这样的行为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法院否定黄某这份违背公序良俗的遗嘱。

其次黄某与蒋某两人并未离婚,两人也并未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所以黄某的工资、公积金以及房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黄某直接将这笔财产赠与张某,这侵犯了蒋某的利益。

黄某应当先将原配妻子蒋某所理应拥有的部分排除,但是他没有,所以类似这样涉嫌处分他人财产,损害他人财产权益的遗嘱,法院可以认定为无效遗嘱。张某对于这样的一个审判结果无法接受,立即进行了上诉,二审法院依旧还是维持原判。

遗嘱财产留给情人 第5张

所以法院的审判合法合理,并未违背法律的规定。毕竟法官在审判时必须要考虑到最终的审判结果会对社会造成什么样的影响。如果法官支持黄某的这种做法,那无疑就是在变相地支持破坏他人婚姻的第三者,这种违背伦理道德事情,法律又怎么提倡和支持。因此张某败诉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

张某陪伴黄某多年,到最后却是竹篮打水一场空,落得一个这样的下场,只能说她是自作自受,从她破坏别人婚姻那天开始,她就应该要预料到自己会有这么一天,希望她经此一事之后,能够有所觉悟,以后能够改头换面重新做人。

遗嘱财产留给情人3

夫妻一方立遗嘱把房产送情人有效吗

无效。我们通过以下案例来了解这个问题。

案例:男子死前立遗嘱将房产赠与“小三”

家住广西的欧先生与妻子陈女士结婚多年育有两女,因感情不和长期分居,分居期间和雷女士以夫妻名义同居,并且在生前立遗嘱将房产归雷女士宜人继承。欧先生因病去世后,雷女士便凭该遗嘱诉至法院,要求继承房产。

但是在庭审中,陈女士提出,房产是他们夫妻婚内共同财产,与雷女士无关。而雷女士与欧先生长期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是违背社会道德的,也已涉嫌重婚罪,她保留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权利。关于房产的份额,陈女士强调,该房产她享有50%的份额,欧先生所有部分应由她和女儿继承,与雷女士无关。

法院判决

遗嘱虽系欧先生的真实意思表示,但违反了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应属无效。

遗嘱财产留给情人 第6张

婚内财产不是想送就能送

夫妻之间忠实义务是最基本的义务,配偶将夫妻共同财产擅赠情人的,无论是婚内赠予,还是立遗嘱由情人继承,在法律上都将归于无效。如此,自然是最大限制保护了无过错配偶的权益,同时也警示“小三”们可能会赔了夫人又折兵。

夫妻共同财产转移相关规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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