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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将财产分给情人案例

来源:潮女谷    阅读: 2.78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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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将财产分给情人案例,很多的男人都有为了自己的情人花钱甚至把自己名下的额财产转移给情人,但是因为财产是夫妻共同所有的,这笔钱也是属于妻子的,以下分享遗嘱将财产分给情人案例。

遗嘱将财产分给情人案例1

经典案例

2001年,四川泸州蒋女士在整理亡夫遗产时被亡夫的情人一纸诉状告上了法庭,起因为一则遗嘱,遗嘱内容荒诞,却早已在蒋女士的意料之中:

“为避免继承人因遗产继承问题发生纠纷,本人对自己所拥有的全部财产做出如下处理:本人生前所获得的所有财产,包括公积金、抚恤金以及售卖租房房款皆由朋友张学英所有……”

“朋友”两字的出现,让蒋女士嘴角讥讽的笑意更浓。

1963年,蒋女士和先生黄永斌成为了合法夫妻,婚后数年无所出,经医院检查,发现问题出在蒋女士身上,她患有先天不孕。结果出来后,蒋女士终日以泪洗面,黄永斌为了安慰妻子,带着蒋女士去福利院领养一名男婴

蒋女士很珍惜这一次当母亲的机会,太过偏执的她一门心思都扑到了孩子身上,留给丈夫的时间了了无几。孩子的出现,不但没有加深二人的情感,反而让夫妻俩的关系越来越淡薄,几乎形同陌路,婚姻也出现了裂痕。

黄永斌将自己的重心从家庭全部转移到了事业上,混得风生水起,看着其他朋友身边带着的年轻情人,他心里也有了一些不该有的念头。

1994年,五十几岁,事业有成的黄永斌在一场聚会上对二十多岁的张学英一见钟情,在黄永斌的努力下,终于抱得美人归。黄永斌的情况张学英都了解,但她不吵不闹,称自己只想看中的只有黄永斌这个人。

地下情持续两年后,黄永斌的丑事终于败露,面对妻子蒋女士的哭闹撒泼,他执意搬出与张学英同居,两人的关系周围亲朋好友多少也都知道一点,黄永斌用着自己的积蓄、奖金以及后来的退休金,支撑着二人的开销,日子过得不亦乐乎。

遗嘱将财产分给情人案例

好景不长,在2001年,黄永斌被查出癌症晚期,听闻消息的蒋女士还曾出言嘲讽,称这是恶人自有天收。

黄永斌自觉时日不多,他唯一担心的就是自己的情人张学英,在他看来自己的情人那么娇弱,没有一点保障留在这世上,究竟要如何生存,于是他下定决心将自己的全部财产都留给张学英。

临终前,黄永斌找到自己相熟的律师,在他的见证下,立下了将自己全部遗产交由张学英处理的遗嘱,随后不久便在病痛的折磨下,撒手西去。张学英在料理了黄永斌后事之后,就带着遗嘱找上门向蒋女士索要财产。

蒋女士恨透了张学英的存在,在她眼里,张学英就是破坏她家庭的罪魁祸首。没等张学英说完,蒋女士就将她哄赶出门。张学英手握遗嘱,以蒋女士拒绝履行他人遗嘱,强行霸占财产为由,将她告上了法庭。

案例分析

黄永斌生前立下的这份遗嘱究竟是否有效,是整场官司的关键。

从继承的形式来看,根据当时行使有效的《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遗嘱继承具有法定效力,因为遗嘱这一形式更能代表遗嘱人的意愿,在一般继承中优先于法定继承。

黄永斌在立下遗嘱时还未丧失意志,属于完全行为能力人,遗嘱上所有关于财产分配的想法表达的是黄永斌的真实意思,且有律师及其助理作为见证人,内容真实有效。仅看这份遗嘱本身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被赠与者可以凭借此继承相应财产。

但在该案件中,法院驳回了张学英的全部诉求,并准予原配蒋女士按照法定继承顺序进行遗产分配。依照继承顺序,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继承人,张学英与黄永斌并非夫妻关系,二人也未有生育孩子,相当于已经将张学英摒除在遗产继承人之外。

遗嘱将财产分给情人案例 第2张

法院此番判定究竟有何依据?不会与法律规定相违背么?

所有民事行为生效都有一个前提: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法律指的就是法律条文的规定,而公序良俗统称为“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同时在法律和道德方面对人们的行为进行了约束。

黄永斌背叛婚姻,与情人张学英同居,并将自身财产转赠给情人,整个事情的本身就违背了公诉良俗,依据这样一种关系而产生的遗产馈赠是没有无效的,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法院不会对此进行认同。

所有行为人行使自己权利的前提是不能损害他人利益,黄永斌在遗嘱中规定的部分遗产,实际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这部分财产,夫妻双方是有共同处置权的,黄永斌直接分配的行为已经侵犯到了蒋女士的利益。

依据财产分配的原则,即便遗嘱无论是在法律还是在道德上都是有效的,单独处分的只能是遗嘱人的个人财产,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的分配,应当先将妻子所理应拥有的部分排除,如果涉嫌处分他人财产,该份遗嘱涉及部分为无效遗嘱。

张学英与黄永斌的关系本为非法同居,无论是在法律和道德方面都是不被维护的,没有任何保障的爱情,是一场必输无疑的赌博,希望到最后,张学英也能够想明白自己究竟错在了哪里,又为何没有办法打赢这场官司。

遗嘱将财产分给情人案例2

夫妻一方立遗嘱把房产送情人有效吗

无效。我们通过以下案例来了解这个问题。

案例:男子死前立遗嘱将房产赠与“小三”

家住广西的欧先生与妻子陈女士结婚多年育有两女,因感情不和长期分居,分居期间和雷女士以夫妻名义同居,并且在生前立遗嘱将房产归雷女士宜人继承。欧先生因病去世后,雷女士便凭该遗嘱诉至法院,要求继承房产。

但是在庭审中,陈女士提出,房产是他们夫妻婚内共同财产,与雷女士无关。而雷女士与欧先生长期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是违背社会道德的

也已涉嫌重婚罪,她保留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权利。关于房产的份额,陈女士强调,该房产她享有50%的份额,欧先生所有部分应由她和女儿继承,与雷女士无关。

法院判决

遗嘱虽系欧先生的真实意思表示,但违反了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应属无效。

婚内财产不是想送就能送

夫妻之间忠实义务是最基本的义务,配偶将夫妻共同财产擅赠情人的,无论是婚内赠予,还是立遗嘱由情人继承,在法律上都将归于无效。如此,自然是最大限制保护了无过错配偶的权益,同时也警示“小三”们可能会赔了夫人又折兵。

遗嘱将财产分给情人案例 第3张

夫妻共同财产转移相关规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遗嘱将财产分给情人案例3

什么样的遗嘱才算是有效遗嘱

1、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

即遗嘱是基于遗嘱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预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

2、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遗嘱能力,不能设立遗嘱。

3、设立遗嘱不能进行代理。

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由遗嘱人本人亲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如是代书遗嘱,也必须由本人在遗嘱上签名。

4、紧急情况下,才能采用口头形式。

而且要求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形式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因此失效。

5、遗嘱是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因为遗嘱是遗嘱人生前以遗嘱方式对其死亡后的财产归属问题所作的处分,死亡前还可以加以变更、撤销,所以,遗嘱必须以遗嘱人的死亡作为生效的条件。

如果遗嘱人没有事实死亡,而是在具备相关的法律条件下,经有关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遗嘱也发生法律效力,利害关系人可以处分遗嘱当事人的财产。

如果在短期内遗嘱人重新出现,那相应的财产可以退还遗嘱人;如果时间较长,类如超过两年以上以及财产出现了无法退还的情况,则受益人应当对遗嘱人的基本生活在其受益的范围内提供帮助,但法定义务人不受此限。

遗嘱将财产分给情人案例 第4张

遗嘱怎么订立是合法有效的

遗嘱必须是具备遗嘱能力之人所为,符合法定要式者,才是一个在法律上有效的遗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遗嘱见证人资格的限制性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的撤回、变更以及遗嘱效力顺位】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遗嘱的实质要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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