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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将财产转在情人名下

来源:潮女谷    阅读: 1.67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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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将财产转在情人名下,很多的男人都有为了自己的情人花钱甚至把自己名下的额财产转移给情人,但是因为财产是夫妻共同所有的,这笔钱也是属于妻子的,那么丈夫将财产转在情人名下可以要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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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丈夫送给情人的财物是否可以要回

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根据我国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以下两种情形下向法院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法院将会支持:

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因此,如果有上述两种行为,且又不想离婚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通过上文所述,我们可以知道,丈夫送情人的财物,作为妻子是可以要回来的。

丈夫将财产转在情人名下

二、证明婚外情的证据是什么

根据归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1、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2、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3、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4、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所以,有合法来源的录象、照片是可以在法庭上作为有效证据的,这就不包括电话清单和室内偷 着拍的床上镜头了,因为这些证据的来源是不合法的。当然,有合法来源的电话清单是可以作为辅助证据的。

5、类似“保证书”、“道歉书”等,婚外情突然被曝光,过错方情急写下保证书等表示悔改,这是婚外情的重要证据;

6、(嫖)娼事件等,一般有警方介入,有警方的口供笔录;

7、公司单位查实员工的婚外情后,可能会对其生活作风问题作出处理;

8、如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等,这类证据除书面证据外,短信、电子邮件等应该先做公证,再提交法院;

9、抓获有超过普通朋友关系的行为举动(比如:拥抱、亲吻,等),可通过拍照、摄像等收集证据。

在我们的生活中,如果遇到了配偶有外遇的情况,我们在伤心的同时,一定要做好相关证据的收集,若是您不知道该如何去收集证据,那么建议您可以去咨询一下有关婚姻方面的专家律师,避免出现人财两空的情况。

而对于丈夫送给情人的财物,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话,那么妻子在发现之后是可以要回的。

丈夫将财产转在情人名下2

丈夫将财产转在情人名下如何追回

案情简介:

妻子黄红某发现丈夫梁某余与情人徐玉某同居一室,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期间丈夫还陆续通过现金、赠与礼物、转账等方式,将大量婚内共同财产擅自赠与徐玉某,可查明的财产合计有200多万。

黄红某要求丈夫与其情人返还,遭到拒绝。妻子黄红某忍无可忍,明明是自己辛辛苦苦赚来的钱要平白无故给一个陌生人,更可恨的还是抢走自己丈夫的第三者。

于是,妻子黄红某在咨询律师后,不动声色的先固定好无偿赠与的证据,立即将丈夫梁某余和其情人告上了法庭,主张赠与行为无效、返还赠与的财产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法院判决:

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将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他人,严重损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有违民法中的公平原则,这种赠与行为应属无效。

此案中,丈夫梁某余擅自将200余万元的夫妻共同财产转至徐玉某名下,根据现有证据证明梁某余系擅自作出的无偿赠与,该赠与行为应属无效,因此判令徐玉某向黄红某返还200元。

丈夫将财产转在情人名下 第2张

通过案例说明,我们总结如下: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将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他人,严重损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这种赠与行为应属无效。

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

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也无权在共有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夫妻一方与他人婚外同居违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这种婚外同居关系属于违法关系;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这种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夫妻中的另一方以侵犯共有财产权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需要强调的知识点:

首先,夫妻共同财产是双方共同所有,并不是说夫妻共同财产中有一半是男方的,男方有权处置属于他的一半财产。因此,婚外情人应该返还赠与的全部财产,而不应该仅仅返还一半。其次,虽然赠与合同的双方是男方和婚外情人两个人,而男方赠与婚外情人财产的行为侵犯了妻子的`利益。

因此,妻子可以直接把老公和婚外情人作为被告,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不用和老公作为共同原告来起诉婚外情人。

丈夫将财产转在情人名下3

婚姻是感情的升华形式,然而随着生活环境、经济环境、思想志趣的变化,人对感情的追求亦会随之改变。伴侣不可能十全十美,当人对伴侣的某一缺陷感到不满时,就容易对具备伴侣缺乏优点的异性产生猎奇的心理而步入“婚外情”。

猎奇过后,一切如常,但在婚外恋的“感情甜蜜”期给予情人的金钱、财物,往往会因二人关系的结束而被索要回来,由此引发出的财产纠纷日渐增多。

司法界的不同观点

目前,司法界处理这类案件主要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在婚外恋期间,为了维护双方的不正当关系给予情人的财物,实质上属于赠与。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赠与合同是无偿、不要式、诺成合同。

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合同即依法生效。在赠与财产转移前,赠与人可依法行使任意撤销权,但若财产已经给付并为对方实际接受,除法定情形外,赠与人无权请求返还赠与财产。

另一种观点认为,这种给付财物的行为应属无效民事行为,财物应予返还。因为财物通常是在未征得合法配偶同意的情况下给付的,它侵犯了合法配偶对共同共有财产的所有权。

对不同情况应区别认定给予情人财物行为的性质

笔者认为,在约定夫妻财产制下,夫或妻有权将约定属于自己的财产给予他人而无需征得配偶的同意。据此,给予婚外情人的财物如果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存在如借贷等关系,应属于赠与。该赠与行为因对方实际接受财物而完成,赠与人事后无权请求返还。

丈夫将财产转在情人名下 第3张

在法定夫妻财产制下,依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所得财产,原则上均属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夫妻作为共同财产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

根据民法的一般原理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的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其他共有人明知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可认定有效。

由此可见,夫或妻有权处分共同财产的前提是征得对方同意或取得对方默认,否则,其擅自处分的行为应认定无效,婚外情人据此取得的财物也没有了合法根据,应属不当得利予以返还。

在返还财产的范围上,笔者认为应综合考虑“第三者”的主观善恶。如果“第三者”是在不知情人已有配偶的情况下接受财物,其主观是善意的,其仅负“现存利益”的返还义务,已不存在的利益可不予返还,即善意“第三者”不必返还已消耗掉的接受财物,仅返还现存的接受财物即可。

而如果“第三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交往并取得财物,在主观上具有恶意,那么,其还应负“所得利益”的返还义务

即如果接受的财物不存在,“第三者”返还义务却不可免除;如果“第三者”在接受财物时不知情,以后又知情,则可根据其知情的时间来界定,返还利益的范围以恶意发生时存在的利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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