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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遗产留给情人是否有效

来源:潮女谷    阅读: 6.92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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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遗产留给情人是否有效,很多的男人都有为了自己的情人花钱甚至把自己名下的额财产转移给情人,但是因为财产是夫妻共同所有的,这笔钱也是属于妻子的,那么将遗产留给情人是否有效呢?

将遗产留给情人是否有效1

夫妻一方立遗嘱把房产送情人有效吗

无效。我们通过以下案例来了解这个问题。

案例:男子死前立遗嘱将房产赠与“小三”

家住广西的欧先生与妻子陈女士结婚多年育有两女,因感情不和长期分居,分居期间和雷女士以夫妻名义同居,并且在生前立遗嘱将房产归雷女士宜人继承。欧先生因病去世后,雷女士便凭该遗嘱诉至法院,要求继承房产。

但是在庭审中,陈女士提出,房产是他们夫妻婚内共同财产,与雷女士无关。而雷女士与欧先生长期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是违背社会道德的

也已涉嫌重婚罪,她保留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权利。关于房产的份额,陈女士强调,该房产她享有50%的份额,欧先生所有部分应由她和女儿继承,与雷女士无关。

法院判决

遗嘱虽系欧先生的真实意思表示,但违反了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应属无效。

将遗产留给情人是否有效

婚内财产不是想送就能送

夫妻之间忠实义务是最基本的义务,配偶将夫妻共同财产擅赠情人的,无论是婚内赠予,还是立遗嘱由情人继承,在法律上都将归于无效。如此,自然是最大限制保护了无过错配偶的权益,同时也警示“小三”们可能会赔了夫人又折兵。

夫妻共同财产转移相关规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将遗产留给情人是否有效2

公证遗嘱是所有遗嘱形式中最具有效力的一种。因此对于公证遗嘱本身要求也是非常严格的。

在办理公证遗嘱时。需要立遗嘱人携带下材料亲自办理:

(1)立遗嘱人的身份证明;

(2)遗嘱中所处分财产的所有权证明;

(3)书写遗嘱的草稿。如果立遗嘱人不会书写遗嘱。或者书写有困难。可以在公证员面前口述。请公证员代书。

正因为公证遗嘱有着严格的程序来保证其效力。因此一般很难推翻。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证明立遗嘱人没有立遗嘱的能力或者财产属于无权处分。

将遗产留给情人是否有效 第2张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

第二十条。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将遗产留给情人是否有效3

丈夫将财产转在情人名下如何追回

案情简介:

妻子黄红某发现丈夫梁某余与情人徐玉某同居一室,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期间丈夫还陆续通过现金、赠与礼物、转账等方式,将大量婚内共同财产擅自赠与徐玉某,可查明的财产合计有200多万。

黄红某要求丈夫与其情人返还,遭到拒绝。妻子黄红某忍无可忍,明明是自己辛辛苦苦赚来的钱要平白无故给一个陌生人,更可恨的还是抢走自己丈夫的第三者。

于是,妻子黄红某在咨询律师后,不动声色的先固定好无偿赠与的证据,立即将丈夫梁某余和其情人告上了法庭,主张赠与行为无效、返还赠与的财产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法院判决:

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将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他人,严重损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有违民法中的公平原则,这种赠与行为应属无效。

此案中,丈夫梁某余擅自将200余万元的夫妻共同财产转至徐玉某名下,根据现有证据证明梁某余系擅自作出的无偿赠与,该赠与行为应属无效,因此判令徐玉某向黄红某返还200元。

将遗产留给情人是否有效 第3张

通过案例说明,我们总结如下: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将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他人,严重损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这种赠与行为应属无效。

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

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也无权在共有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夫妻一方与他人婚外同居违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这种婚外同居关系属于违法关系;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这种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夫妻中的另一方以侵犯共有财产权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需要强调的知识点:

首先,夫妻共同财产是双方共同所有,并不是说夫妻共同财产中有一半是男方的,男方有权处置属于他的一半财产。因此,婚外情人应该返还赠与的全部财产,而不应该仅仅返还一半。其次,虽然赠与合同的双方是男方和婚外情人两个人,而男方赠与婚外情人财产的行为侵犯了妻子的利益。

因此,妻子可以直接把老公和婚外情人作为被告,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不用和老公作为共同原告来起诉婚外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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