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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去世后怎么办

来源:潮女谷    阅读: 2.7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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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去世后首先先证明配偶的死亡 。

配偶去世后怎么办1

一、先证明配偶的死亡

首先,为了解除婚姻,必须证明配偶的死亡。死亡证明是婚姻解除的'必备条件,它是指由医院或公安局等机构出具的配偶死亡证明书。一般情况下,死亡证明由被害人亲属或者公安机关出具,如果配偶是海外死亡,则需要外交部出具死亡证明书。

二、向民政局申请解除婚姻

在获取配偶死亡证明后,可以向当地民政局申请解除婚姻。可以准备好身份证、结婚证、死亡证明书等有关证件,向当地民政局提交申请,由民政局审核完毕后,就可以办理解除婚姻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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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注意相关财产处理

在解除婚姻前,还需要注意处理相关财产。如果双方有共同财产,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条款进行处理,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合理保护。如果有孩子,则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其子女的权利,并进行相应的抚养费等费用的缴纳,以及财产的分配等。

四、撤销继承权

解除婚姻后,原配偶可能会有一定的继承权,如果不想让原配偶继承,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原配偶的继承权。申请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原配偶不愿意继承或者对被继承人有损害等原因。

五、解除相关登记

最后,需要解除相关登记。例如,需要撤销社会保险登记,公积金登记等,以及银行卡和信用卡等相关账户,让解除婚姻的影响降到最低。

配偶去世后怎么办2

一、民法典配偶去世夫妻关系是否还存在

民法典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所以配偶去世后,夫妻关系就不存在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十一条【宣告死亡、撤销死亡宣告对婚姻关系的影响】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结婚登记】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二、婚姻无效的情形

1、重婚的;

重婚是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

在实行单一登记婚的中国,只要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不论是否同居,重婚即已构成。而事实重婚是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只要双方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也已构成重婚。

配偶去世后怎么办 第2张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我国规定三代以内血亲禁止结婚,包括第三代,即禁止表兄妹结婚。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

(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间不能结婚。

(2)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女)、甥(女)。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目前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可以理解为以下疾病:

(1)指定传染病,包括艾滋病、淋病、梅毒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2)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3)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导致婚姻无效的当事人所患的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应当是当事人结婚前患有的,而不是结婚后患上的。

4、不到法定婚龄。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未到法定婚龄结婚,婚姻关系无效。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婚姻关系是基于男女双方人身关系,并且办理结婚登记而成立的一种法律关系。夫妻一方死亡后,双方人身关系就会终止,所以婚姻关系就会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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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配偶去世后的遗产继承问题

1、应该先看死者是否有遗嘱,有遗嘱的,应按遗嘱执行。

2、没有遗嘱的,应该确定哪些人可以作为继承人。继承人分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3、最后,才是确定各继承人的份额。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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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配偶去世后债务如何处理

关于夫妻中一方去世后的债务清偿在《民法典》中有规定,即对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由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属于一方的`债务,可由去世一方的遗产清偿。具体规定:

1、《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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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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