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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金性质是什么

来源:潮女谷    阅读: 1.62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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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金性质是什么,租房的时候是需要缴纳押金的,租房押金的作用是房东为了保障自己物品,也就是在租房期限结束,没有出现违约的情况,则房东会进行退还,下面看押金性质是什么。

押金性质是什么1

是一种抵押性质。押金,是一方当事人将一定费用存放在对方处保证自己的行为不会对对方利益造成损害,如果造成损害的可以以此费用据实支付或另行赔偿。在双方法律关系不存在且无其他纠纷后,则押金应予以退还。在违约时将会被扣除。

《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关于押金的法律性质,主要观点有:

(1)抵销预约说。认为押金的交付意味着当事人之间成立押金预约,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以押金与其债权相抵销。

(2)解除条件附债权说。认为押金的交付,发生了附解除条件的债权,即在债权人对债务人所负的返还押金的债务上,附有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在所受损害的限度内押金归于消灭的解除条件。

(3)附解除条件的消费寄托说。认为押金的交付,为附解除条件的消费寄托,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所附条件成就,债权人无需返还押金。

(4)债权质说。认为交付押金者,对其受领人有请求返还之请求权,系以该项债权设定质权,故其性质为债权质权。

(5)信托的所有权让与说。认为押金的交付,其受领人负有附停止条件的返还义务,系信托的所有权让与行为。受领人在自己债权受清偿之前,无返还的义务。即以交付押金者将来履行债务作为受领人返还押金的停止条件,因而,他债权人不得对尚未成立的返还请求权实施强制执行,其受领人得优先受偿。

押金是一种物权,由于依当事人约定而创设,其实是意定担保物权。押金的标的是货币,货币为物的一种特殊形式,押金因交付而转移货币的所有权,受领押金的人享有占有支配的权利。而且,受领押金的人对与他债权人的关系上。

对于押金有优先受偿权,因此,押金当然是一种物权。而这种物权的设定是为了保障交易安全,保障债权的实现,故又是担保物权。但我们无法把押金归入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任何一种担保形式中。首先,押金不同于定金。

定金的适用范围不受限制,而押金只适用于租赁合同等有限的合同中。定金是一种双向担保,定金罚则既适用于给付定金方,也适用于受领定金方,具有惩罚性;押金是一种单向担保,只能由债务人提供,结果也只是返还或抵扣,不具惩罚性。

押金性质是什么

却又有补偿性。其次,押金不同于抵押,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抵押对抵押物不转移占有,押金不但转移占有,而且还转移作为押金的货币的所有权。最后,押金也不同于质押。

质押返还的财产必须是原物,而押金,返还的却不是原物,因此,将押金或保证金交付受领人并非成立质权。显然,押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外的一种新的担保形式。

押金除一般担保所具有的属性外,还具有自己的特点:

(1)要物性,即押金合同的生效,除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协议外,还依赖于作为押金合同标的的货币的实际交付,否则,押金合同不能生效。

(2)单向性,这是一种单向担保。一是主体的单方固定性,交付押金的主体只能是债务人或受债务人委托的第三人,而受领押金的主体只能是债权人。二是其法律责任的单向性,其后果也是单方面承受的,即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可从押金中抵扣或优先受偿,而债权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却无从在押金上追究其法律责任。

(3)补偿性,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可从其受领的押金中优先受偿,从而填补了债权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失,保证了债权人权利的实现。由于所付押金额并不大于债务人的债务,不具有任何惩罚性。

(4)预防性,由于不履行债务将有失去押金的不利后果,会促使债务人积极地去履行其债务,以避免风险,这将大大地提高债务的履行率。

押金性质是什么2

法律分析:押金是一种物权,由于依当事人约定创设,其实是意定担保物权。押金的标的是货币,货币为物的一种特殊形式,押金因交付而转移货币的所有权,受领押金人享有占有支配的权利。

而且,受领押金的人对与他债权人关系上,对于押金优先受偿权,因此,押金当然是一种物权。而这种物权的设定是为了保障交易安全,保障债权实现,故又是担保物权。学界关于押金的律性质存在争议,主要观点有:

(1)抵销预约。 认为押金的交付意味着当事人之间成押金预约,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以押金与其债权相抵销。

(2)解除条件附债权说。 认为押金的交付,发生了附解除条件债权,即在债权人对债务人所负的返还押金的债务上,附有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在所受损害的限度内押金归于消灭的解除条件。

(3)附解除条件的消费寄托说。认为押金的交付,为附解除条件的费寄托,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所附条件成就,债权人无需返还押金。

押金性质是什么 第2张

(4)债权质说。认为交付押金者, 对其受领人有请求返还之请求权,系该项债权设定质权,故其性质为债权质权。

(5)信托的所有权让与说。认为押金的交付,其受领人负有附停止条件返还义务,系信托的所有权让与行为。受领人在自己债权受清偿之前,无返还的义务。即以交付押金者将来履行债务作为受领人还押金的停止条件,因而,他债权人不得对尚未成立的返还请求权实施强制执行,其受领人得优先受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二十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第七十八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向消费者明示押金退还方式、程序,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或者不及时退还押金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押金性质是什么3

押金是担保物权的一种,具体的讲是质押担保的一种特殊形式,即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等价物移交债权人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的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从押金中优先受偿。

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对于押金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依据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即为合法的法律原则,应当允许当事人在经济活动中采取约定给付一定数额的押金这种担保方式。押金担保,在本质上属于质押的范畴。其与定金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押金性质是什么 第3张

1、定金担保的是债权,不具有物权效力;而押金应属于担保物权的范畴;

2、定金是法定的担保方式,而押金只是民间交易过程中习惯上采用的方式,我国法律既未明确承认也不禁止押金这种担保方式;

3、设定人的范围不同:定金的设定仅限于被担保合同的当事人,而押金的给付可以是主合同的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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