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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金没有明确性质

来源:潮女谷    阅读: 3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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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金没有明确性质,租房的时候是需要缴纳押金的,租房押金的作用是房东为了保障自己物品,也就是在租房期限结束,没有出现违约的情况,则房东会进行退还,下面看押金没有明确性质。

押金没有明确性质1

(一)如果租赁合同没有明确押金的定金性质或规则,押金必须退还如果合同条款没有明确押金的性质或规则,则押金作为租赁预付款处理,应当予以返还。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房东应于租赁关系解除时退还押金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房东应于租赁关系消除且租客迁空、点清并付清所有应付费用后的当天将租房押金全额无息退还租客。

押金没有明确性质

租房期间有财产损失可以相应扣除押金,押金在扣除财物损失后应该退还。在没有明确约定押金性质的情况下,押金的作用是为房屋及屋内财产设定的一个担保,租赁期间如造成出租人房屋及室内设施的财产损失则从押金里扣除。

(三)如果没有造成合同约定的损失应于合同解除时全额退还如没有造成该损失则合同期满或者解除合同时应予全额退还。租房押金不退或克扣的问题可以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收集证据,向法院起诉。如果租赁合同没有明确押金的性质或规则,则押金作为租赁预付款处理,应当返还。

押金没有明确性质2

押金的法律性质是如何的

押金是担保物权的一种,具体的讲是质押担保的一种特殊形式,即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等价物移交债权人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的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从押金中优先受偿。

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对于押金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依据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即为合法的法律原则,应当允许当事人在经济活动中采取约定给付一定数额的押金这种担保方式。押金担保,在本质上属于质押的范畴。其与定金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定金担保的是债权,不具有物权效力;而押金应属于担保物权的范畴;

2、定金是法定的担保方式,而押金只是民间交易过程中习惯上采用的方式,我国法律既未明确承认也不禁止押金这种担保方式;

3、设定人的范围不同:定金的设定仅限于被担保合同的当事人,而押金的给付可以是主合同的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

押金没有明确性质 第2张

笔者认为,押金是一种物权,由于依当事人约定而创设,其实是意定担保物权。押金的标的是货币,货币为物的一种特殊形式,押金因交付而转移货币的所有权,受领押金的人享有占有支配的权利。而且,受领押金的人对与他债权人的关系上。

对于押金有优先受偿权,因此,押金当然是一种物权。而这种物权的设定是为了保障交易安全,保障债权的实现,故又是担保物权。但我们无法把押金归入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任何一种担保形式中。首先,押金不同于定金。

定金的适用范围不受限制,而押金只适用于租赁合同等有限的合同中。定金是一种双向担保,定金罚则既适用于给付定金方,也适用于受领定金方,具有惩罚性;押金是一种单向担保,只能由债务人提供,结果也只是返还或抵扣,不具惩罚性。

却又有补偿性。其次,押金不同于抵押,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抵押对抵押物不转移占有,押金不但转移占有,而且还转移作为押金的货币的所有权。最后,押金也不同于质押,质押返还的财产必须是原物,而押金,返还的却不是原物。

因此,将押金或保证金交付受领人并非成立质权(注:郑玉波:《民法物权》,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3年版,第299页。)。显然,押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外的`一种新的担保形式。押金除一般担保所具有的属性外,还具有自己的特点:

(1)要物性,即押金合同的生效,除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协议外,还依赖于作为押金合同标的的货币的实际交付,否则,押金合同不能生效。

(2)单向性,这是一种单向担保。一是主体的单方固定性,交付押金的主体只能是债务人或受债务人委托的第三人,而受领押金的主体只能是债权人。二是其法律责任的单向性,其后果也是单方面承受的,即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可从押金中抵扣或优先受偿,而债权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却无从在押金上追究其法律责任。

(3)补偿性,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可从其受领的押金中优先受偿,从而填补了债权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失,保证了债权人权利的实现。由于所付押金额并不大于债务人的债务,不具有任何惩罚性。

(4)预防性,由于不履行债务将有失去押金的不利后果,会促使债务人积极地去履行其债务,以避免风险,这将大大地提高债务的履行率。

押金没有明确性质3

租房押金的性质是怎样的

网友提问:之前租了一间房,现在想要退租,房东来看后说地面有损坏等等,要求扣除押金并赔偿,请问关于押金这方面有没有什么条例之类的? 找中介如何呢? 中介能不能开个类似于赔偿额证明之类的东西呢?

律师解答:

1、你向房东租赁房子,你和房东自己是租赁合同关系,你遇见的情况在《民法典》上有明确规定 。

2、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九条,你应该按照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如果你在租赁合同中,没有约定对地板要怎么保护,那么,由于木地板被桌子划伤是正常现象,按照第七百一十条规定,不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煤气灶上的油印,排烟罩上的油滴,木质门上贴画留下的不干胶印,都是可以通过搞清洁去除的,你在离开前把这些东西搞干净就可以了,根本不需要赔偿。

3、押金是在民法典里面规定的,如果你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房东就不能扣你的押金。

4、如果和房东有纠纷不能解决,建议你找所在辖区街道办下面的房屋租赁管理所,他们是专门负责出租屋管理的,可以找他们调解。

押金没有明确性质 第3张

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七百零九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关于租房押金,我国法律上并没有做出太多的规定,尤其是在押金的数额方面。一般来讲,都是按照交易习惯来确定租房押金的数额的,通常是交纳一个月的房租作为押金。更多房屋租赁方面的法律知识,欢迎你到律图网站进行咨询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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