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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的特点

来源:潮女谷    阅读: 1.69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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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的特点。家暴这种事情在生活中是很常见的,打人是一种侵犯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丈夫打妻子一般来说是缘于夫妻在家庭中地位不平等,以下看看家庭暴力的特点。

家庭暴力的特点1

一、家庭暴力的特点

家庭暴力发生于家庭内部,受种种因素影响,受害者往往不愿公开,加之公众的漠视和司法机关的介入不够,使家庭暴力比其它暴力更具隐蔽性、复杂性和持久性。

1、家庭性。家庭性是指暴力行为发生在具有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目前,家庭暴力事件中,绝大多数施暴者是男性,受害者是女性。家庭性是家庭暴力犯罪和其他暴力犯罪的基本区别。正是家庭成员之间的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使得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具有隐蔽特点,也使得人们对家庭暴力的态度不同于其他暴力行为。

2、隐蔽性。大多数受害人认为,家庭暴力系个人隐私,“家丑不可外扬”,如果反映到司法机关,会使家庭矛盾激化,影响婚姻和家庭稳定,因而受害者大多采取隐忍态度。

3、持久性。由于受害者对家庭暴力无力反抗或不愿公开,导致施暴者更加为所欲为,长时间、屡次对受害者施暴。

家庭暴力的特点

二、家庭暴力的危害

家庭是组成社会的基本元素。当这个本应温馨和谐的空间被内部暴力侵蚀时,不论是主动施暴的一方,还是在恐惧中承受暴力的一方,在家庭维护失控的同时都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妇女则是最主要的受害者。

1、导致家庭破裂。家庭暴力直接对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构成严重伤害和威胁,破坏了家庭稳定和安宁,成为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

2、影响社会安定。家庭暴力也同时影响社会安定。很多触目惊心的家庭恶性刑事案件,都起因于丈夫对妻子实施暴力或妻子不堪忍受丈夫的暴力而极端报复。

家庭暴力的特点2

1、家庭暴力的行为主体具有特定的亲属关系。

其施暴者与受害者相互关系密切,多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其中,丈夫对妻子的暴力是家庭暴力最常见的类型。而发生的在一定范围亲属以外的暴力行为,如被家人是家政服务员、家庭经营活动的雇员等,不能视为家庭暴力。

2、家庭暴力行为具有隐蔽性。

家庭暴力的隐蔽性主要表现在:

(1)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内部而非公共场所,地点隐蔽;

(2)有些受害者基于自身的脸面和家庭的荣誉而往往对加之于己的家庭暴力粉饰隐瞒;

(3)公众的漠视和习以为常使人们对家庭暴力现象往往视而不见。

家庭暴力的特点 第2张

3、家庭暴力的行为手段具有多样性、损害后果具有不确定性。

手段多样,包括殴打、捆绑、禁闭、侮辱、威胁、精神折磨、甚至还有更为残酷的手段。手段的多样性,加之施暴者对后果的放任态度,使得对受害人的损害后果具有不确定性,有时可能较轻,更多时候却达到惨不忍睹的地步。

4、家庭暴力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具有一定普遍性。

家庭暴力的普遍性主要表现在:

(1)在世界范围内,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家庭暴力;

(2)家庭暴力广泛存在于不同的种族、不同的民族、不同的阶级、不同的宗教信仰、不同的文化传统、不同的职业、不同的文化水平的人群中;

(3)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无论是平时还是战时,家庭暴力从未间断过。

家庭暴力的特点3

一、家庭暴力的特点

1、工具的特定性。家庭暴力工具的特定性次要体现为行为人与受益人之间不只存在家庭关系,并且体现为受益人身份的绝对特定性。一方面,行为人与受益人是在同一家庭中独特生存的成员,另一方面,家庭暴力中最普遍、最重大的受益人是弱势家庭成员,次要是妇女、儿童和白叟,此中尤以女性居多并突出地体现为老婆。

2、行为的荫蔽性。家庭暴力发作在具备血统关系或婚姻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发作地普通又多在家里,不为人知,而家庭外部事件普遍被望作是一种集体隐衷,大众对此去去“熟视无睹”,司法机关普通也不自动染指,并且被害人特地是女性,在遭到损害时,宁肯在家饮泣吞声,忍无可忍,也不肯张扬。

3、发作的常常性。家庭暴力是一个常常性的行为,是一个工夫缓缓推移的进程,是一个恒久性和渐入性并存的进程。

4、工夫的周期性。暴力在婚姻中的`存在和发作是有法则的,是呈周期性的轮回进程,包罗愤恨积存期、暴力发作期、赔罪和原谅期、蜜月期四个阶段组成。 因而,家庭暴力是一个周期性的行为,从好到坏再从坏到好,是一个反重复复的进程。

5、行为的守法性。其守法性次要体现为行为人的行为违背国度无关维护家庭成员非法权利的法令规则。并且行为人客观上是成心的。

家庭暴力的特点 第3张

二、家庭暴力的成因

1、“男尊女卑”思维的影响。

家庭暴力的本源是社会性别歧视。

2、法令轨制上的缺掉。

我国并没有制订一部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对于家庭暴力防治的规则次要见于《妇女权利保证法》、《民法典》、《治安治理惩罚条例》等法令法例中。新《民法典》的颁发标记着反家庭暴力及其救助措施第一次以国度法令的方式呈现。新《民法典》尽管对家庭暴力做出了相干规则,然而立法上仍是存在良多有余。详细体现在:

(1)没有将强制过性生存、残害性器官等性暴力规则在法令中,不利于对家庭暴力受益者权利的维护。

(2)新《民法典》第46 条以及《司法诠释(一)》第一千零七十五条对因家庭暴力而仳离的受益方付与了侵害抵偿申请权,而对未仳离的受益方并没有提供相干维护。

(3)对举证责任并没有明白规则,造成了当事人举证难。这是家庭暴力的轨制和法令缘由。

3、救助渠道不畅通。

4、女性自我维护认识不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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