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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起诉离婚新规

来源:潮女谷    阅读: 5.8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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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起诉离婚新规,关于这方面的新的法规已经正式施行,遇到问题要懂得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下面大家就跟随小编一起来看看民法典起诉离婚新规的相关知识吧,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助。

民法典起诉离婚新规1

2021年1月1日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

民法典关于诉讼离婚新增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应当判离。

民法典起诉离婚新规

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月13日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这一新规定,对一起离婚案件二审改判,准予离婚。这也是适用民法典新规定审结的全国首例婚姻关系解除案。

刘某与祝某2005年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后自2010年起因拆迁利益分配产生矛盾,后分居。刘某于2019年4月向法院起诉请求离婚被驳回,2020年10月刘某再次起诉要求离婚,主张双方2015年6月起分居,祝某对其缺少关心和照顾,不履行夫妻义务,第一次起诉离婚判驳后,双方仍然处于分居状态,关系并未改善,再次起诉坚决要求离婚。祝某不同意离婚,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各执己见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均系再婚,对于家庭生活中产生的问题应相互信任、相互理解、加强沟通,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理性解决。只要双方各自检讨自身存在的问题,加强沟通和交流,双方的婚姻关系还有改善可能,本案不足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再次驳回刘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该案上诉至北京一中院。北京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的规定。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已开始施行,法院于2019年5月判决双方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至今,已满一年,现刘某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应当准予,故改判支持刘某关于离婚的诉讼请求。

北京一中院团河法庭庭长张琳告诉记者,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列举规定了法院应准予离婚的法定事由,即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司法实践中,夫妻一方起诉离婚,但并不存在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法定事由的情形,还是比较普遍的。这些初次起诉离婚的案件,人民法院本着维护婚姻家庭稳定的原则,一般判决不准离婚。在司法实践中,初次起诉离婚判决驳回的夫妻确有部分未再诉讼离婚,但大部分夫妻之后会再行起诉,且解除婚姻关系的态度坚决。

在张琳看来,民法典增加“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这一新规定,是对既往司法审判经验的总结,有助于感情确已破裂的夫妻摆脱痛苦的婚姻。

“分居”如何界定?张琳告诉记者,司法实践中,分居一般是指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停止共同生活,分别居住的状态。共同生活既包括经济生活、精神生活,也包括性生活。夫妻各自建立各自的生活方式,经济财务不再混同,缺乏精神交流,互不尽夫妻义务。民法典中诉讼离婚有关分居的规定,通常指的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分居,不包括客观原因导致的分居。该案中双方的住所地不相同,各自经济独立,缺乏感情交流,属于分居状态。

“民法典关于诉讼离婚的规定非常清晰,人民法院应当准确理解适用法律,符合法定事由的就应当判决离婚。”张琳说。

张琳告诉记者,该案双方没有共同子女,不涉及子女抚养问题。上诉人上诉只诉请解除双方身份关系,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二审作出裁判。因此,二审法院适用民法典新规在一审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进行了改判。

中华女子学院副教授但淑华告诉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记者,诉讼离婚中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标准是“感情确已破裂”,但是感情破裂的认定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列举了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的五种法定情形。在但淑华看来,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这四种法定情形,标准高、举证难,司法实践中较难得到认定。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属于新增规定,补充了“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情形,只要符合条件,就推定感情破裂,可操作性较强,有利于解决离婚诉讼中存在的久调不判、久拖不决问题。本案正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

民法典起诉离婚新规2

民法典离婚条件的规定有哪些

我国《民法典》关于离婚条件的相关规定主要有: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军婚的保护】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男方离婚诉权的限制】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自愿离婚程序

根据《民法典》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和市辖区的民政部门或者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

其程序如下:

1、申请。男女双方就自愿协议离婚提出申请,申请双方应当持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离婚协议书和结婚证,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2、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申请依法进行严格的审查,主要审查双方是否真正自愿,是否对子女扶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了协议。

3、批准。对于符合《民法典》规定双方自愿离婚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准予登记,并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时起即解除夫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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