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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生活费一般多少

来源:潮女谷    阅读: 1.77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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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生活费一般多少,现在的离婚率在不断上升,很多年轻人没有考虑清楚便踏入婚姻的殿堂,到最后因为各种的不合适导致婚姻破裂,但是离婚有不少的手续需要分摊解决,下面分析离婚后生活费一般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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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后怎么计算离婚时的生活费

离婚时,夫妻共同生活开销费用应当按照家庭的实际开支进行计算,比如每月的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二、离婚生活费标准

离婚生活费一般是指父母应支付抚养费,标准如下:

一、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判决,对于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一线城市,具体数额原则掌握在800~2020元/月。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二、对于高收入的`。按照上述比例计算高于上述幅度的,可突破上述幅度,如无特殊情况,一般不超过300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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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于低收入的。按照上述比例计算低于上述的幅度的,如有较多其他财产的,可不按上述比例而按上述幅度判决,以维护子女的合法权益;

如财产不多或无财产的,结合抚养人的抚养能力,可不按上述比例而低于上述幅度判决,以保障子女的最低生活水平。

四、对于无收入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如具有劳动能力的,原则上应支付子女抚养费,因抚养子女是父母的义务,不能因暂时无收入而免除其义务,应保障子女的最低生活水平。

五、对于子女患重病、出国读书(须经双方同意)等特殊情况,可超过上述幅度判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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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孩子的生活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标准 被扶养人生活费标准

被扶(抚)养人生活费是指患者在发生医疗事故前,向受其扶(抚)养者提供的必要生活费用。计算该项赔偿额时应注意:

1、被扶(抚)养人以患者生前或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抚)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根据《条例》规定,确定被扶(抚)养人的标准有两项,一是受患者生前或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抚)养,二是没有劳动能力。

实践中,被扶(抚)养人的范围包括患者的未成年子女(亦应包括已成年但尚无劳动收入的大学在校学生)、无劳动收入的配偶、患者的父母以及其他确受其实际扶(抚)养且无劳动能力者。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患者父母而言,该项费用应称为“赡养费”。

2、《条例》没有规定“丧失劳动能力”的认定标准,也没有说明是全部丧失劳动能力还是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对此,可参照其他相关规定加以确定。根据原劳动部《工伤保险办法》第14条规定,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按国家制定的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对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等级鉴定。

符合评残标准1~4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5~6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7~10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离婚后生活费一般多少 第2张
  

3、当存在多个扶(抚)养义务人时,医疗机构仅承担患者应承担的扶(抚)养费份额。例如,患者兄弟姐妹三人,母亲已去世,父亲健在,受患者生前扶(抚)养且无劳动能力。

在此情况下,由于患者父亲的抚养(实为赡养)义务人为三人,因此医疗机构只承担三分之一的抚养费份额。

4、扶(抚)养费的具体计算方法: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

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5、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患者被扶(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147条规定,侵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

依靠受害人实际扶(抚)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费的,应当予以支持,其数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条例》及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中“丧失劳动能力”一词应包括了“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情形。关于该项费用,笔者认为,可先按全部丧失劳动能力者的方法计算,再根据患者伤残等级按比例折算。

但是,由于现行支付标准已经很低(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如果再按比例折算则有失公允。因此司法实践中多是按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标准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伤残等级为6~10级的残疾者是否需要支付被扶(抚)养人生活费,人们有不同的看法。

6、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被抚养人的人数×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抚养年限

被扶养人生活费标准 被扶养人生活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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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过渡期一方或双方没有成长,熬不过第一个“婚姻危险期”

有的人结婚后还保持着没结婚的样子,没有意识到自己身上多了一份家庭的责任和压力,应该担当起某些家庭功能。

案例:小夏与小秋恋爱三年结婚后,很快小夏怀孕了,各种不适让她很难受,希望得到安慰和照顾的时候,小秋不仅没有及时给予回应,还经常出言不逊,说她还没看见个啥,就这么矫情,生了孩子岂不得天天有人伺候。

小秋多次跟小夏沟通,说你现在是一个老公,不能再跟那些“狐朋狗友”一起吃喝玩乐,家里就那点收入,不知道节省,将来怎么生活?

小秋说,我上这份班辛苦得要命,休息的时候还不能跟朋友喝点小酒、洗个脚啥的,辛辛苦苦还有什么意思?

多次失望后,小夏觉得小秋根本没有一个丈夫的担当,将来也做不好一个称职的父亲,就偷偷去了妇产医院,回了娘家并提出离婚。

我们从专业的角度,把婚姻分为四个“危险期”。结婚后的两年时间内,女性怀孕、生育、哺乳等,是夫妻最容易产生矛盾的阶段。

有的年轻夫妻因为不懂得成长,还像未婚那样只顾潇洒,没有转换到丈夫或妻子的角色,让对方感到不满而失望。

小秋结婚后没有做到丈夫的职责,让小夏看不到丈夫和父亲应有的样子,对婚姻彻底失望而提出离婚。

婚姻中经济功能得分太低

生活离不开柴米油盐,这些避免不了需要经济基础。

有的人恋爱时只顾爱情的浪漫,忽略了经济能力这个婚姻家庭的主要支柱,而矛盾逐渐激化。

案例:王某与小婉两人彼此一见钟情而相爱,甜甜蜜蜜地谈了两年恋爱结婚,可以说感情基础非常牢固。

结婚有了孩子之后,不仅每月要还房贷,还增加了许多开支,经济状况出现紧张局势。

小婉考虑到将来孩子的教育等一切开支,多次要求王某提升自己的工作能力,改善家庭经济条件,要不然将来怎么办?

王某觉得妻子过于焦虑,钱又不是一次要交完,钱也不是说挣就能挣的。

夫妻俩因为经济经常争吵,特别是孩子上幼儿园之后,小婉要送兴趣班学钢琴,需要很大的开销。

王某觉得孩子学钢琴得有自己的兴趣,费用那么大,不是一般家庭承担得起的`,再说有几个人学钢琴成了职业,能养家糊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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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婉觉得王某不思进取,家庭经济功能跟她想要的标准完全不符,从丈夫身上看不到未来,于是提出离婚。

有句话说“谈钱伤感情”。

恋爱时可能觉得钱这个问题比较俗气,比较敏感,互相都不想提起,但结婚后经济功能是一个硬指标,没有一定的经济基础,生活谈何容易,特别是有了家庭和孩子之后。

古话说的“贫贱夫妻百事哀”,或许就是基于现实生活压力的这个考量吧。

婚姻中性的功能部分丧失或完全丧失

我们多次在讲婚姻实质时提到,结婚的三大动机无非就是“性需要、繁衍、陪伴过日子”,性需要这是人的自然属性和基本需求,无论是远古时代,还是科技多么发达的时代,成年人都会有性需要。

有的人“谈性色变”,但婚姻中这个问题是不可避免的。

婚姻也赋予了夫妻双方平等的性权利和义务,明确了性需要的合法性和重要性。

现实中,恋爱时你情我愿的亲密生活,为什么到了婚姻中,性功能反而变得困难,甚至有的婚姻部分丧失或完全丧失了性功能呢?

那是因为婚姻中多了柴米油盐的压力,多了一些鸡毛蒜皮的矛盾,这些问题处理不好,就会在一方或双方心里形成积怨。

心里有了积怨,就不想好好配合或满足对方的生理需要。我心里不高兴,你也别想爽。

案例:因为丈夫在那方面总是只顾自己的享受,完全不顾小梅的感受。久而久之,小梅对夫妻生活产生了厌烦,不愿意再满足丈夫的要求。

结婚七年后(婚姻的第二个“危险期”),夫妻双方都对性生活不满,丈夫怨恨妻子不尽义务,小梅怨恨丈夫只有性没有尊重和爱。

最终,双方都在婚外找了让自己在心理需要和生理需要满足的对象而协议离婚,婚姻终止于“七年之痒”。

抚养或赡养功能得分太低,一方无法继续忍受

抚养孩子和赡养老人,是大多数男性希望妻子尽到最大的功能。

如果妻子对孩子尽不到抚养责任,对老人不能孝敬,家庭氛围就很难和谐,夫妻关系会紧张。

有的男人把孝敬父母或长辈当成自己的一个重大责任,如果妻子不能一起尽孝,他心里会觉得自己是一个不孝的人,背负着“不孝(肖)子孙”这个“罪名”而羞愧。

自尊心的人,一旦心里有这个自负感,就会觉得抬不起头来,无颜面对亲朋好友,无法愧对父母。

如果一方或双方在抚养孩子和赡养老人方面,让对方感觉失望,也是提出离婚的原因之一。

休闲与娱乐方面完全没有自己的空间,对婚姻失去信心

夫妻关系处理得好的婚姻,男女不仅有忠诚于家庭,同时也会有自己一定的自由空间,有自己的兴趣爱好,有各不相同的社交圈子。

有的婚姻中,男方有“大男子主义”或女方有“妻管严”思想,提出各种限制个人自由的规则,以此约束对方。

有的人觉得人生苦短,虽然结婚有了家庭,但在尽到家庭责任和义务的前提下,还要有自己的自由和乐趣。

比如女性天性喜欢逛街、购物和聊天,男性喜欢吹牛、泡澡或有点刺激的消遣。

有的男人生怕妻子跟别人怎样,限制对方自由,出门得报备,规定几点前必须回家,甚至中途电话查行踪等等。

有的女性要求丈夫工资上交,只给一点点零用钱,让丈夫无法参与正常的应酬和社交活动,感觉活得没有尊严和乐趣,从而失去努力的动力。

人总是追求舒适的,无论是哪一种限制,如果让人感觉这段婚姻中自己完全像个“木偶”,没有自由、尊严和乐趣,都是无法长时间忍受的。

受不了对方的管控,或是不甘心失去自己活着的意义的人,就会在忍无可忍的时候果断提出离婚。

婚姻专家唐英说爱最后想说的是,婚姻不是一个人说了算的组合,而是既要尊重两个人的不同爱好,又要共同努力经营家庭。

让生活越来越好,这是结婚的目标和组建家庭的意义所在,在这个大前提下,允许双方有一定的自由和空间,人活得才有苦有乐,劳逸结合。

今天所讲的五个方面,大致囊括了婚姻的功能。

我们不能过于强调功利性,但婚姻的功能是维持夫妻共同经营家庭的支撑点。

结为夫妻不是控制对方,让对方的人生失去自由和乐趣,而是取长补短,求同存异,让双方找到自己的活力,才有动力一起创造更美好的婚姻生活。

已婚的朋友,多自查在婚姻中是否承担了相应的功能,提升自我的同时,与对方共勉,而不是埋怨指责形成对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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