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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公务员遴选学历限制为全日制本科引热议

来源:潮女谷    阅读: 1.4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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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公务员遴选学历限制为全日制本科引热议,多位受访专家认为,《遴选办法》并未规定只有全日制学历才能报考公务员,部分地方对非全日制学历进行限制的做法失之偏颇,多地公务员遴选学历限制为全日制本科引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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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及其下属县市遴选公务员时的学历限制为全日制本科,建议今后放开全日制限制。”近日,山东省德州市一名网友通过人民网“领导留言板”留言,就当地公务员公开遴选工作提出建议。(7月5日 人民网)

德州市委组织部在回复中称,为进一步拓宽选人用人视野,根据山东省委组织部要求,德州市将在2022年市直机关公开遴选中不再对学历性质限制“全日制”。

多地公务员遴选学历限制为全日制本科引热议

几句简单的留言,其背后是基层干部对组织人事部门拓宽选人用人视野的殷切期待;几句简洁的回复,一举打破了市直部门遴选公务员全日制本科的学历限制。不得不说,对很多长年身在基层,却一直憧憬到上级党政机关工作的干部而言,这算得上是一个福音了。

很多地方和部门因为岗位空缺或工作需要,时不时在体制内开展广泛遴选,从遴选的过程来看,无疑又是体制内的一次公开招募,从笔试到面试,从体检到政审,一项都不少。

与此同时,在专业和学历上,同样提出了选拔条件,纵观各地的遴选公告,就目前而言,市一级的遴选,最基本的学历门槛都是全日制本科,而且要求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也就是说,那些初始学历为专科的基层干部想通过遴选到市级部门工作,“门儿都没有”。

网友有呼声,部门有行动。德州决定在今年的市级部门遴选中取消“全日制”学历限制,或许是一次选人用人的大胆探索,不妨一试。

不唯学历、不唯年龄、不唯资历,是新时代选拔任用干部的新要求,但在实践过程中,一些地方和部门恰好背道而驰,既有35岁以下的年龄限制,也有全日制本科的学历要求,甚至要求报考者是硕士研究生者不乏有之,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选出优秀人才,但同样也限制了选人用人的范围和视野。

多地公务员遴选学历限制为全日制本科引热议 第2张

学历不能代表一切,学历与能力之间不能完全画等号,特别是在体量庞大的基层干部队伍中,敢担当、勇创新、善成事者大有人在,却因为学历较低被拒之门外。遴选,选的是各方面的佼佼者,选的是想干事、能干事、善干事的干部,而不仅仅是学历学位高、笔试面试分数高。

全日制本科学历限制一旦打破,也就意味着,通过自考、网络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等途径获得本科学历的干部均可报考,极大地拓宽了选人范围,无疑将提升遴选质量,也进一步畅通了基层干部到上级机关工作的通道。

不过,很多专科毕业后通过继续教育获得本科学历的并没有获得相应的学士学位,鉴于此,希望德州在取消“全日制”的同时,不要把“获得相应学士学位”作为附加条件,这样才显得更有诚意、更有力度、更有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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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记者梳理近期多地发布的公务员遴选公告发现,其中不乏要求“具有普通高校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表述。但查阅《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其中并无规定只有全日制学历才能报考。

多位受访专家认为,《遴选办法》并未规定只有全日制学历才能报考公务员,部分地方对非全日制学历进行限制的.做法失之偏颇,应该在实际执行中确保国家相关规定真正落实到位。报考人员如认为自己权利受侵害的,可以向当地组织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反映情况,必要时可依法维权。

多地公务员遴选学历限制为全日制本科引热议 第3张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杨保全认为,就目前我国法律体系而言,就业歧视主要涉及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歧视,在公务员遴选中进行学历限定一般不属于歧视。

“但全日制与非全日制的差异并非是学历的不同,仅是学习方式的区别——非全日制学习方式自由度更高。除此之外,两者在教学方式、课程设置、论文要求上基本一致,在招生上也依据国家统一要求,执行相同的政策和标准。”杨保全说,故设置全日制、非全日制的限定不仅有违教育体制改革的初衷,也涉嫌就业歧视。

从目前的各省市的政策操作来看,内蒙古、河南、四川等地都有出现类似学历上的歧视。缘何这么多机关、单位都会对非全日制这么排斥呢?非全日制首先社会上整体认知是,含金量不如全日制,学习都是周六周日,上课也比较水,整体研究生质量比全日制的付出要少很多,自然而然的认为这种学历没什么水平。

多地公务员遴选学历限制为全日制本科引热议 第4张

图片来源东吴公考

社会认知对于就业影响非常之大,当然也产生了更多负面影响。在我国今年疫情之下,保就业保民生的趋势之下,教育部也出台了保障非全日制研究生的通知,要求保障全体就业者权益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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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选条件放宽一点,学历设置成本科以上,不要设置全日制,可以设置学士学位证,让更多的人充分竞争,选拔出品德和能力好的人。”前不久,山东德州一网友在“领导留言板”建议公务员遴选时放宽学历限制。对此,德州相关部门回复:遴选机关不再对学历性质限制为“全日制”。

然而,《法治日报》记者梳理近期多地发布的公务员遴选公告发现,其中不乏要求“具有普通高校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表述。但查阅《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以下简称《遴选办法》),其中并无规定只有全日制学历才能报考。

多位受访专家认为,《遴选办法》并未规定只有全日制学历才能报考公务员,部分地方对非全日制学历进行限制的做法失之偏颇,应在实际执行中确保国家相关规定真正落实到位。报考人员认为自己权利受侵害的,可以向当地组织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反映情况,必要时可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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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限制报考 涉嫌就业歧视

收到上述网友留言后,德州市委组织部回复称,将在2022年市直机关公开遴选中,明确报名资格条件为“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遴选机关不再对学历性质限制“全日制”。此事引起社会对地方公务员报考学历的关注。

实际上,遴选公务员明确要求“全日制”的地方不在少数。如今年4月,黑龙江省教育厅公开发布遴选公务员公告,在全省范围内公开遴选公务员8人,其中规定的资格条件之一是,“具有国家统一招生的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

今年6月22日,浙江省天台县委办公室拟向全县公开选调工作人员3名,在发布的公告中称学历条件为“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此外,河南省漯河市、甘肃省庆阳市、海南省文昌市等地发布的相关公告中,都明确要求普通高校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对此,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杨保全认为,就目前我国法律体系而言,就业歧视主要涉及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歧视,在公务员遴选中进行学历限定一般不属于歧视。

“但全日制与非全日制的差异并非是学历的不同,仅是学习方式的区别——非全日制学习方式自由度更高。除此之外,两者在教学方式、课程设置、论文要求上基本一致,在招生上也依据国家统一要求,执行相同的政策和标准。”杨保全说,故设置全日制、非全日制的限定不仅有违教育体制改革的初衷,也涉嫌就业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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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选办法》规定:报名参加中央机关、省级机关公开遴选的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报名参加市(地)级机关公开遴选的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杨保全认为,从上述规定来看,其并未规定只有全日制才能报考遴选考试,按照“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原则,行政机关仅享有法律规范授予的权力,故各地做法失之偏颇。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周伟认为,从行政合规性角度看,在《遴选办法》已经就资格条件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部分地方的做法违背了上述规定。

两种教育形式 不应区别对待

我国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高等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教育形式。国家支持采用广播、电视、函授及其他远程教育方式实施高等教育。也就是说,无论是全日制教育形式,还是非全日制教育形式,都属于我国的国民教育体系,都属于国家承认的学历。

2016年,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关于统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自2017年起,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由国家统一下达招生计划,考试招生执行相同的政策和标准,培养质量坚持同一要求,学历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和相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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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教育部办公厅等五部门印发通知要求,各级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公开招聘要根据岗位需求合理制定招聘条件,不得设置与职位要求无关的报考资格条件。

在周伟看来,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普通高校的全日制和非全日制,除了学习方式之外没有区别。在既有《遴选办法》明确规定,又有相关部门政策精神的情况下,一些地方仍然在遴选公告中限制非全日制学历,说明国家规定还没有落到实处,这些地方对非全日制学历仍然存在偏见。

据周伟观察,在这背后,是一些地方的人才评价机制存在问题,即“唯学历”“唯文凭”的顽瘴痼疾。

清除报考障碍 建立纠错机制

改革的方向已经明确。2020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提出,各级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招聘要按照岗位需求合理制定招考条件、确定学历层次,在招聘公告和实际操作中不得将毕业院校、国(境)外学习经历、学习方式作为限制性条件。

杨保全认为,遴选作为基层选拔优秀人员的方式,应当更注重德、能、勤、绩、廉等,把政治思想与工作能力考查作为第一考量,优秀的干部不应因非全日制的学习方式成为发展的“绊脚石”。

多地公务员遴选学历限制为全日制本科引热议 第8张

在他看来,避免以上问题发生的重点,在于消除对非全日制的误解。这既要让更多的人了解到全日制与非全日制的同等地位,也要在实际的执行中确保相关规定能真正落实到位,以便社会能快速、充分、信任、接受非全日制学历的含金量。当平等参与遴选的权利遭受到侵犯时,报考者可与遴选单位进行协商、向当地组织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反映情况,必要时可提起诉讼。

杨保全建议,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遴选办法》并未限制非全日制参与遴选,目前国家多个部门已经出台了规定对此予以明确,地方在遴选时更应提高思想站位,服从国家政策规定及精神,严格落实,加强监督。

周伟说,报考者除了向组织部门反映外,还可以通过社会监督、向纪检监察机关寻求执纪监督的方式,确保地方遴选公告符合国家规定。更长远来看,应该在法律中明确禁止设置各种“限制性条款”,同时还要建立纠错和救济制度,保障报考者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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