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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局岗位职责

来源:潮女谷    阅读: 5.05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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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局岗位职责

国土资源局岗位职责1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对全县国土资源管理业务工作实行领导;拟定全县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规章和政策措施;依法负责有关行政复议;组织实施国土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

2.组织编制全县国土资源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及年度计划,并依法监督实施;指导审核本县国土资源规划;参与申报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县城总体规划;组织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的用地预审。

3.监督检查全县国土资源系统行政执法和国土资源规划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国土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权属纠纷;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4.拟定全县耕地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农地的用途管制和基本农田保护;承办农地转用、征地、土地开发的审查、汇总、报批工作;指导并监督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的工作。

5.组织实施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国家和省规定的地籍管理办法、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土地登记发证等工作;实施土地、矿产资源的产权管理;承担申报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6.拟定和组织实施上级制定的土地、矿产资源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政府收购、储备土地等管理办法,国有土地划拨使用目录指南和乡(镇)村(办)用地管理办法,指导和监督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监督和管理土地、矿产资源交易市场。

7.贯彻落实矿产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负责全县探矿权、采矿权设立的初审、审查以及权限范围内的审批,依法维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审查备案全县范围内的储量勘查报告和储量核实报告;承担全县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和登记上报工作,确认储量结果;监督和管理全县矿业权市场;依法征收、汇缴、入库矿业规费;组织实施全县矿业开发规划。

8.组织实施全县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及管理办法;对地质环境进行监督保护管理;负责全县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组织认定具有重要价值的地质景观、地质遗迹,指导和组织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地质灾害和地热资源动态监测、评价、预报和防治工作;组织管理地热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

9.组织地质勘查,管理地质勘查成果,管理全县地质资料的汇交及归档业务。

10.负责管理国土资源有关费用征收、使用;负责省、市财政拨给的国土资源行政管理经费及国土整治等费用的管理;管理国土资源国有资产。

1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测绘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承担全县测绘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和实施全县的测绘市场、测绘成果、测量标志、测绘任务登记等管理;组织实施国界线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测绘,土地开发、利用、保护的专项测绘,矿产资源保护、开发、利用的测绘等;行使法定的测绘行政处罚权。

12.按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拟定和组织实施全县国土资源资产管理、资本化运营的办法、政策和措施,督促、指导和管理国土资源的资本市场,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实现资源及资产和资本的转化。

13.承担全县土地、矿产资源、测绘资源等基础信息统计;承担资源利用情况、变化后的现势状况、变动趋势的动态数据收集等。

14.组织实施和管理具体地块的开发、整理、复垦的规划、论证、项目编制、申报立项和技术服务等。

15.组织开展全县国土资源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督促检查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监督。

16.积极推动县国土资源部门干部的干部管理工作,制定和实施国土资源系统干部培训教育计划。

17.承办县委、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土资源局岗位职责2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和地质环境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受县政府委托:研究起草全县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国土资源的规范性文件;经县审议通过后负责组织实施。对全县范围内的新增建设用地实行统一征用、统一供地。

2、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县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质环境保护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参与县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指导、审核乡(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组织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3、监督检查全县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规划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国土资源信访、权属纠纷,查处违法案件。按规定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工作。负责管理局下属事业单位、乡镇所,对国土资源相关的中介机构和其它机构实行行业管理。

4、制订并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的监督工作,确保耕地总量占补平衡。

5、管理全县土地资源和城乡地籍、地政工作,制定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土地动态监测;组织和指导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和土地登记等工作。指导全县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负责审查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资产评估的`资质,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

6、研究制订并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储备管理办法;管理和监督土地资产、土地市场;组织实施国有土地资产清查、核定和处置工作;制定和实施乡(镇)村、街道用地管理办法,负责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7、组织指导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工作;承担报县政府、州政府、省政府、国务院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农用地转用、征(使)用的审查、报批工作;组织指导全县土地资产储备工作;组织实施土地市场招投标和拍卖工作。

8、负责全县石灰石、砂、石、粘土、地热水、矿泉水等各类矿产资源采矿权设立、变更或撤销的登记,全面实行采矿许可证制度,核发选矿许可证,依法监督管理采矿、选矿活动。核准或上报矿山闭坑方案,监督闭坑矿山的复垦还绿。

9、依法管理和规范矿业权市场,制定全县采矿权市场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并指导全县石灰石、砂、石、粘土、地热水、矿泉水及各类矿产资源采矿权的行政授予、招投标和拍卖;审核采矿权转让申请,指导和监督全县矿业权市场的有序运行。

10、依法管理地质矿产勘查。负责城市地质、农业地质、矿产地质和其他公益性地质调查与勘查项目的申报立项,申请地勘资金,并负责安排、监督、检查地勘项目的实施和资金的使用;负责对地质勘探的验证和监督管理,调处重大探矿权属纠纷。

11、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负责地质资料汇交;承办矿产资源储量的认定、登记、统计和核销;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和合理利用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全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三率”指标考核、年检、年报和矿产监督工作。

12、依法管理地质环境、监督、防治地质灾害;编制实施年度地质灾害防灾预案;保护地质遗迹;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收取和管理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监督、验收矿山生态环境治理项目。

13、负责征收土地管理费、土地有偿使用费、出让金、耕地开垦费、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等国土资源经费,收取矿产储备金;合理安排国家和省、州、县、财政拨给的国土资源工作经费及地质勘查等其它资金使用。

14、组织开展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地质环境等科技工作,编制和实施全县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发展计划,组织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负责土地、地质矿产和地质环境的信息系统管理。

15、接受省、州国土资源部门的业务领导,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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