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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如何应对员工辞职问题

来源:潮女谷    阅读: 2.82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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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想知道公司如何应对员工辞职问题吗?企业公司在面对员工辞职的时候也是需要做好准备的,员工对于公司来说是很重要的,没有员工公司就不能运作,下面小编就给大家分享公司如何应对员工辞职问题,一起来看看吧。

公司如何应对员工辞职问题
公司如何应对员工辞职问题1

1、提前计划

首先,所有管理团队都需要制订一个计划来应对员工离职的问题,无论是紧急还是其他情况。为企业中的每个职位提供详尽的职位描述。除职位描述外,雇主还应记录并定期更新每位员工以及与员工日常互动的关键人员,客户和供应商的正在进行的任务和职责。拥有并更新此信息可以确保在员工离职时企业不会急于对其进行编辑。

继任计划还要求企业有一个持续的过程来监视和替换员工,尤其是关键员工,以免他们迅速或意外离职。

提前规划好即将离任的员工所面临的不可避免的任务,不仅使流程变得更容易,而且还使离任的员工能够快速离开而不会留下严肃的气氛并传染给其他团队,从而损害员工动力和生产力。

2、接受变化

企业家需要接受这样的'事实:关键员工离职不是“如果”问题,而是“何时”问题。对于快节奏,高营业额的科技创业公司来说,这并不陌生。每一次的离职都是重新思考工作岗位和企业的机会。企业可能无法找到与离职员工一模一样的人,却可以找到一个截然不同的人,而他会为企业带来全新的改变

3、给予充分尊重

当员工离职时,企业自然会感到失望,沮丧甚至被出卖,尤其是在培训,养育和信任该员工上付出了很多努力。与其让员工留下令人讨厌的印象,不如支持他们的选择,使本来不那么轻松的任务变得更轻松。企业可以为自己的公司创建品牌大使,借此传播自己的文化并最终吸引新的人才

此外,对待离职员工应给予应有的尊重,这鼓励他们还能有与企业和团队合作的机会,确保他们的职责和专业知识在离职期间乃至离职后都能成功对接。

公司如何应对员工辞职问题2

网友的困惑:

于小姐按自身条件,依法享受公司135天产假,产假将于9月1日到期,由于舍不得孩子,于小姐向公司申请停薪留职,被拒。于小姐提出离职,由于和人事关系不错,于小姐私下咨询了公司离职的相关规定和一些风险问题,人事提醒于小姐:

1、如果于小姐8月1日向公司申请离职,公司人事会建议其上级批准同意于小姐的离职申请即时生效,也就是说,公司可以少支付于小姐8月1日至9月1日的产假工资。

2、如果于小姐9月1日向公司申请离职,公司人事会建议其上级按照法律规定批准其于10月1日离职,从9月1日到10月1日期间,要求于小姐照常上班。公司员工手册有明文规定,如果员工未按劳动法规定办理离职手续,公司将以“代通知金”的名义扣除员工一定数额的工资。此规定经工会公布且每名入职员工均签订了知悉并同意遵守的相关条款。

问题:

1、如果于小姐8月1日向公司提交离职申请,公司即时批准离职,是否确实可以规避1个月的产假工资?

2、如果9月1日提出离职申请,然后以各种理由请假结果均得不到公司的批准,于小姐如不正常上班,公司是否有权以“代通知金”的名义扣除工资

[ 特约顾问答复:]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很多人误以为辞职要得到公司同意。其实员工依照此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并不需要得到公司的同意。于小姐如果是8月1日向公司申请离职的话,默认应当是8月31日起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

有时员工出于种种目的,希望可以提前离开公司,那是否还没有通融之处呢?毕竟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如果于小姐的申请书上写明要求双方劳动合同于8月1日立即解除的话,公司便可以考虑是否同意。如果公司同意的,双方对此相当于达成了协议,可以在8月1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不同意的,于小姐不能擅自以为自己的提议因为通知就而获得了法律效力。

这样总结来看,人事建议上级批准于小姐的离职申请即时生效是有前提的。必须是于小姐本人要求8月1日即离职。否则单位没有权利擅自剥夺于小姐的一个月合同期。从于小姐的角度来看,8月是她的产假,她没有必要主动要求8月1日即离职。因此,公司打小算盘想少付一个月产假工资,恐怕要落空。

换到于小姐9月1日申请离职的情况,也和上述原则类似。默认条件下于小姐应当自10月1日起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如果于小姐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没有得到公司同意,就擅自从9月1日起就不来上班。公司可以采取以下两种应对方法:

(一)认定于小姐自9月1日起旷工,按照公司有关旷工的规定处理;

(二)认定于小姐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若因为于小姐的违法解除有实际损失产生,可以要求于小姐赔偿。

可是公司以“代通知金”的名义扣除于小姐工资打算是不合法的。因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明文规定三种情况用人单位可以选择提前三十天通知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却没有规定员工辞职不提前一个月通知也必须用一个月工资来作替代。公司的规章制度即使经过合法的制订和公示程序,内容违法的话,仍然是没有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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