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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跳槽的三个黄金阶段

来源:潮女谷    阅读: 7.39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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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跳槽的三个黄金阶段,现在社会大家的压力都是比较大的,有些人会选择跳槽,其实大家普遍认为人生有三个转换职业的最佳时期,下面来详细介绍一下人生跳槽的三个黄金阶段

人生跳槽的三个黄金阶段1

第一阶段:25―30岁。这个时期正是“自我独立、精力充沛、年轻有为”的阶段,无论哪家公司都需要这样的人才。这个时期可以大胆地到那些没有接触过的行业里去试试。

第二阶段:35岁前后。这个时期可以从事管理职位,但是只能在经验许可的行业内专职。

第三阶段:40―50岁,其中又分为45岁以前和45岁以后两阶段。45岁以前是充分显示个人能力的年龄段,而且企业也有多种多样的职务需求,选择的幅度和可能性都很大。

如果是对一生只有一次的转职者来说,这是最佳时期。45岁以后也被称为过激时期,对有能力者而言,外企的部长、高级职务应为其目标。在这个阶段转职不应与过去的经历有太大的变化。

猎头公司总结出的最完美的职业生涯应是:二十七八岁之前全力投身从事的职业,经过五六年历练取得一定资力

在35岁左右就任中层管理职务。在这个岗位上应充分发挥10年左右的能力,同时,要确立最终的工作场所及职位。不必一开始就打算40岁左右一定转职,但不断寻觅最终的职位却是必不可少的。

跳槽是什么意思?

跳槽指牲口离开所在的槽头到别的槽头去吃食,比喻人离开原来的工作另谋高就,也说“跳槽子”。情感困惑加导师/信,一对一免费分析

跳槽原因有哪些?

1、企业制度不规范,管理不善;

2、企业领导大换班;

3、工资收入低,福利差;

4、工作压力大,自由支配时间少;

5、个人才能无法发挥,升职无望;

6、企业成立时间长,老员工多,同工不同酬,分配不公,升职论资排辈;

7、向往更富于挑战性的'工作;

8、为了生存,暂时屈就,时机一到,另谋高就;

员工自己想要跳槽的原因:

1、被迫辞职型。2、被动拉拢型。3、随意无常型。4、赌气逃避型。5、生活所迫型。

6、利益驱使型。7、见利忘义型。8、投亲靠友型。9、另谋高就型。10、战略转移型。

跳槽注意事项:

不要比较:

首先,很多资讯并非全盘的事实,人们往往只会说好的。除了四舍五入,有的还无条件进入法,还有把其他零零总总的津贴福利都加进来,最多的莫过于把不固定的绩效奖金

年终奖金全数纳入;再将这个数字拿来谈下一份工作的保障年薪。因此大部分的年薪被虚报的机率狠高;并非骗人,而是双方想的不一样。

有的是有条件的年薪,像是外商,看似相当高的年薪,也会因不同的职位而有不同的条件达成才能拿到。

听听专人的建议

猎头顾问不会刻意压求职者的薪资,但也不会哄抬价格;因为我们要的是成交与长远的合作关系!压低委屈了求职者也不会去,哄抬更是砸自己的招牌。然而,我们是最清楚双方状态的善意第三者,想办法提供最佳的建议与选择是我们的任务。

不要忽略长期的发展

很多人都认为换工作就要换薪水更高的,事实真是如此吗?其实不然,每个人需求不同,升迁空间、工作的广度/深度、新的挑战与学习、加班频率、工作环境都是选择的因素。

人生跳槽的三个黄金阶段

有很多人转职是希望减少工作份量多一点时间照顾家庭,薪资自然无法提升。有些人在台厂当主管职,跳外商则变独立作业;因增加了外商经验,提升了格局/视野,下一步则可能跳得更好。

不要只关心“数字”

换工作谈薪资,有时"数字"只是短暂的利益;它很重要,但若只看数字将会失去许多好机会。无奈,现今社会氛围让大家都只在乎当下的利益与感受,而忽略可能影响的未来。期待我们都能在这样的环境下突围!

人生跳槽的三个黄金阶段2

案例:跳槽被索赔巨款

小陈是本市一家进出口公司的业务员,工作三年多后辞职,很快应聘到另一家进出口公司做业务员。原单位知道后,以违反竞业限制约定为由将他告上法庭,要求他赔偿违约金30万元。

原来,小陈在和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还签订了一份关于竞业限制的补充协议,约定小陈在离职后一年内不得到同类企业任职。

跳槽本是正常的人员流动,但近年来,由跳槽引发的官司却层出不穷。尽管有的是以侵犯商业秘密为案由,有的是以违反竞业限制约定为案由,但核心问题均是原单位认为自己拥有所有权的技术、客户资料等被跳槽者带到了新单位。

侵犯商业秘密被判刑

方某原是湖北省一家企业的高级工程师,曾被派往国外考察学习公司核心产品的设计制造技术,掌握了该技术全套的设计、生产工艺和核心技术参数。由于公司机构改组,她任经理的部门被撤销,萌生了辞职的念头。

辞职后,她来到本市某公司任技术部部长,在产品开发中使用了原公司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设计技术,给原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原公司发现后报案,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方某有期徒刑6年。

据介绍,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是在我国进入市场经济体制以后才出现的。20世纪80年代初,引进外国的一些技术在各个国有企业之间是共享的,不存在独占垄断的问题。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我国开始推行市场经济,出现了各种类型的民营企业,企业之间的竞争开始出现,商业秘密的价值也得以凸显。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确立了我国对商业秘密包括对技术秘密的法律保护制度。

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219条第一次明确了侵犯商业秘密罪,也就是说,从那时开始,跳槽时从原单位“带走”图纸就有可能触犯刑法,即使这些图纸是跳槽者本人设计的,由于是职务行为,所有权也归原单位。

商业秘密的构成是有条件的。认定跳槽者是否侵犯商业秘密,首先要认定对象是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人生跳槽的三个黄金阶段 第2张

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权利人采取的保密措施,包括保密协议、对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职工提出保密要求等合理措施。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职工就对权利人承担保密义务。因此可以说,保密协议是商业秘密的一个关键要件。近年来,人才流动日益频繁,跳槽情况早已是屡见不鲜。在司法实践中发现,一些企业法律意识淡薄

平时对于本企业的技术秘密或经营秘密缺乏保护意识,在发现被跳槽者占用后试图寻求法律保护,但由于不曾采取保护措施,法院难以认定其所称的技术秘密、经营秘密、客户名单是商业秘密,因而无法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其加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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