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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就业时间以什么为准

来源:潮女谷    阅读: 2.55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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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就业时间以什么为准,首次就业顾名思义就是指劳动者第一次参加工作,也可以说成是人生中的第一份工作。由于此时缺乏社会经验与工作经验,很多人并不是很了解,那么初次就业时间以什么为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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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就业工作时间以正式上班的时间为准。

参加工作时间和入职时间会稍有不同。参加工作时间是以正式开始上班的时间,而入职时间,则是在工作中任某个工作职务或现职的开始时间。一般来说

只有在刚参加工作时即担任的工作职务,且在填表时还担任这个职务,才出现参加工作时间和入职时间相同。正常情况下,担任现职时间要迟于参加工作时间。

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来说明:

某某某于2019年1月到本公司参加工作,试用一个月后于2月开始担任公司的主管。

那么,这个人参加工作时间就是2019年1月,入职时间就是2019年2月。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希望能够对你有所帮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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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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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参加工作时间如何认定?

1.军队转业干部的参加工作时间如何认定

入伍时间一律从县(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或人民武装部)批准入伍之日算起。已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原军队干部也按此规定执行。

2.工人的参加工作时间的如何认定

《劳动部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的决定》明确:工龄分为“一般工龄”和“本企业工龄”;工人参加工作时间应为一般工龄的起始时间。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施行(1992年7月23日)前招收的,以劳动者初次参加工作时县级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审批时间作为认定依据进行认定;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施行后至2008年1月1日之前,以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之日或企业办理录用手续之日作为认定依据进行认定;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以后招用劳动者的,以用工之日作为认定依据进行认定。

3.关于下乡知识青年的参加工作时间如何认定?

《劳动人事部关于解决原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劳人培〔1985〕23号)规定:参加工作时间从下乡插队之日起算。档案中须有审批材料或能查找到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

4.工人参加普通大中专院校考试上学毕业后重新派遣的,参加工作时间如何认定?

正式工,以招工时间为准;合同工或长期临时工,按照《关于合同工或长期临时工考入大学毕业分配后参加工作时间如何确定问题的函》(劳人干局〔1983〕14号)规定,“其参加工作时间,应从毕业分配工作后到单位报到之日起计算”。

初次就业时间以什么为准 第2张

二、人事档案的概念和主要作用

(一)、人事档案是指单位在组织人事管理活动过程中以及个人形成并经组织审查或认可、记述和反映职工经历及德才表现等情况、以个人为单位组卷,按照有关规定整理、由组织集中保存以备查考的文字等形式的历史记录。

(二)、其主要作用:

1.人事档案是考察和了解干部的基本依据;

2.人事档案是维护干部合法权益的可靠凭证;

3.人事档案对干部人事工作具有监督把关作用;

4.人事档案是研究组织工作规律的重要资料;

5.人事档案是党和国家的宝贵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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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首次就业应注意事项包括那些?

1、端正求职心态。

毕业生求职时,往往会出现焦急、浮躁和盲目的心态,直接影响了他们在维护合法权益方面的态度和表现:或为不惜委曲求全;或不敢再“斤斤计较”;或被花言巧语诱骗而轻信对方。

虽然不是“一次就业定终身”,但如果首次就业就令权益和身心都受到伤害,则必然会给自己未来的发展带来不小的负面影响。

2、掌握政策,学习法律。

在求职、择业、签约之前,一定要全面了解和掌握毕业生就业政策,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知识储备。如此,才能在应聘和签约时保持思路清楚和条理明晰,及早识破不法单位故意设下的陷阱;

如此,才能懂得如何通过合法的途径和手段解决就业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3、全面了解用人单位。

毕业生享有全面、真实了解用人单位的知情权。签约前,毕业生应该尽量多方面打听、了解用人单位的.运作状况、招聘信誉、用人意图、岗位职责以及企业文化等情况。

如果有可能,最好去实地考察工作环境,尤其是颇为陌生的单位,未雨绸缪地将未来实际就业中权益受侵害的可能性降至最低。

初次就业时间以什么为准 第3张

4、慎重签订协议。

在与用人单位签约时,落笔要慎重,仔细研究就业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中的条款,确认合理合法后再签字;重点注意试用期及违约条款的约定;

尽量不要在协议书中留下空白条款;对用人单位的口头承诺要尽可能在补充协议中予以书面注明,并明确将来签订劳动合同时对此予以确认。

5、敢于据“法”力争。

如果在求职应聘和签订协议的过程中发现有权益受侵害的不公平现象,不要害怕失去就业机会而忍气吞声,要学会积极运用法律的武器,力争自己的合法权益。

缺乏诚信、用心不轨的用人单位不去也罢,否则将来吃亏的还是毕业生自己。加强自身的维权意识,是阻止侵犯毕业生就业权益的现象泛滥的根本途径。

6、借鉴专家意见。

如果在首次就业的过程中遇到疑惑和困难,要及时咨询有关专家、老师和家长。毕竟大学生在社会阅历方面还是一片空白,而法律专家的专业视角、学校老师的指导经验,对于毕业生来说不啻为莫大的帮助。

此外,往届校友在就业中的经验和教训,也是可供应届毕业生就业维权参考的一笔宝贵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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