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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退出后可以再租吗

来源:潮女谷    阅读: 2.96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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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退出后可以再租吗,租赁合同期满未再申请或者经审核不符合承租条件的,房屋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收回。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退出后可以再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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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保障房退了可以再申请。

申请家庭现有住房属于政府优惠政策住房的,应当在社会保障性住房交房后六十日内退出其原有的政府优惠政策住房,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回收或者回购。

购买社会保障性住房不满五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社会保障性住房的,由政府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社会保障性住房满五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应当按原购房价格与届时相应地段社会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指导价格的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及社会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指导价格由市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以优先回购。

前两款规定的限制上市交易时间从不动产登记簿上权属登记之日起计算。

上述规定应当在社会保障性住房买卖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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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

(一)申请之日前五年内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二)通过购买商品房取得本市户籍未满十五年的;

(三)作为商品房委托代理人或者通过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未满十年的;

(四)已领取拆迁公有住房安置补偿金未退还的;

(五)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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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缴纳租金。

无正当理由累计欠缴自付部分的租金超过六个月的,取消欠缴租金期间的租金补助并按市场租金标准计租。

不按期缴纳租金的,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补交,并加收每逾期一日应缴金额3‰的滞纳金。

情节严重的,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收回房屋。

跟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信用档案管理规定》第五条,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未按规定缴交社会保障性住房租金、物业服务费、专项维修资金、水费、电费及公摊水电费等费用的,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退出后可以再租吗 第2张

承租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其家庭人口、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主动申报。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对不符合承租条件的,收回社会保障性住房。

承租社会保障性住房合同期满需继续承租的,应当提前三个月向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仍符合承租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并按规定实行租金补助。

租赁合同期满未再申请或者经审核不符合承租条件的,房屋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收回。

保障性租赁住房可以直接面向个人配租,也可以面向用人单位整体配租,由用人单位安排符合条件的对象入住。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可按照以下两种方式实施:

(一)集中配租。项目达到供应条件后,项目主体在厦门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系统发布公告,启动集中配租;集中配租应重点保障在本市合法就业且无房的新就业大学生、青年人、城市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新市民群体。

(二)常态化配租。集中配租后的剩余房源,实行常态化配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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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时或者在轮候期间,不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及其变化的,责令改正,可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其轮候资格。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资产)和住房条件骗取社会保障性住房的,收回房屋、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转租、转借、调换、经营、转让社会保障性住房,擅自装修和改变房屋用途,损毁、破坏和改变房屋结构和配套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收回房屋,并对相关责任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社会保障性住房承租户在接到办理入住手续通知后二个月内未办理手续并入住的,取消其承租资格;承租的社会保障性住房无故连续空置超过六个月的,收回房屋。

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退出后可以再租吗 第3张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按期缴纳租金的,责令补交,并加收每逾期一日应缴金额千分之三的滞纳金;情节严重的,收回房屋。

第四十六条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取消申请轮候资格或者收回房屋的,申请家庭五年内不得再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退出社会保障性住房或者原政府优惠政策住房而未退出的,自应当收回之日起按市场租金标准缴交租金,并可给予三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满仍拒不退出的,按应交市场租金的一倍处以罚款,并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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