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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公租房租金的收费标准

来源:潮女谷    阅读: 1.76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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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公租房租金的收费标准,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取得保障资格并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统一在东莞建设网上公告。东莞公租房租金的收费标准。

东莞公租房租金的收费标准1

东莞市公租房租金标准:廉租住房租金标准为每月1元/㎡,公有住房租金标准为每月3.69元/㎡。以上计收比例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对象承受能力以及市场房屋租金水平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发改局、市财政局按照以下规则制定:

1、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金按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

2、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金按本市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收取;

3、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金按照不超过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同区域、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宅平均租金的60%确定;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新入户人员,租金按照不超过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同区域、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宅平均租金的80%确定。

注:租金标准会根据市场价格调整,具体租金标准以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最新公布为准。

东莞公租房租金的收费标准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本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申请人未满18周岁的子女,非本市户籍但在本市生活和居住,可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

(二)申请当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4倍数以下(含);

(三)无自有住房,或者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四)未享受过购买农民公寓、集中建房、危房和泥砖房改造、廉租住房保障、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等住房优惠政策。

东莞公租房租金的收费标准2

园区、镇(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材料显示的家庭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情况通过网络、电视、张贴等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 10日。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在收到园区、镇(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上报的申请材料 1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材料显示的家庭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情况在中国·东莞网、东莞建设网等网站上进行公 示,公示时间为 10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取得保障资格并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统一在东莞建设网上公告。

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到园区、镇(街)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意向登记,在轮候期内安排公共租赁住房,最长轮候期不超过5年。

所以大概就是5年零一个月的时间。

东莞公租房租金的收费标准 第2张

1、自申请点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初审机构完成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提交市公租房管理局复审;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复审。市公租房管理局自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提出复审意见。合格的进行公示;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复审合格的申请人将在市公租房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内容包括收入、住房等相关情况,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接受实名举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异议成立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东莞公租房租金的收费标准3

1、公租赁期限最长为5年,合同期满承租家庭应当退出住房。

2、承租家庭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申请,由产权单位会同相关单位复核,符合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

3、承租家庭不符合承租条件暂时不能腾退承租住房的,租赁合同期满后给予2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同类地段类似房屋市场租金收取租金。过渡期届满后承租家庭仍不退出承租住房的,按房屋产权单位规定的标准收取租金,具体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拒不退出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公租房的承租权可以继承吗

公房的所有权人是国家或集体,因此公房承租人死后,公房不能作为承租人的财产进行继承分割,但可以依法由同住人或其他亲属继续承租,实际上即公房承租权的继承。

公房承租人死亡,按下列规定确定承租人:

东莞公租房租金的收费标准 第3张

(一)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由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

(二)不能按第一条协商一致的,出租人可按下列序列在共同居住人中确定变更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子女(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等)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三)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由其他在本市有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

(四)不能按第三条协商一致的,出租人按下列顺序确定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居住情况)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按他处住房情况)

注: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房屋居住,或者有,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不受前述条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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