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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大部分的结局

来源:潮女谷    阅读: 1.97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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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大部分的结局,取保候审是一种强制措施,取保候审期间,判决生效的,按判决内容执行。如判决不负刑事责任或者管制的,应当依法解除取保候审措施,变更为管制刑罚的执行;下面是取保候审大部分的结局。

取保候审大部分的结局1

一、取保候审一般是什么结局?

取保候审一般是什么结局需要根据不同的案件来进行不同的判断,有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也有可能被无罪释放。取保候审的后果就是可以照常过上之前的生活。取保候审,顾名思义,获取保证,等候审判。取保候审之后,基本就是等待了。

取保候审的出发点就是不影响在被告之前的生活。但是,事实上,首先就是会受到舆论的干扰。像邻居、同事、亲朋好友这些人,都会对自己造成生理和心理的伤害,当然心理素质强的人可以忽视。其次,取保候审毕竟是带有强制性的。

假如在谈一项很重要的合作,但是法院这时候你赶到法庭,那就只能去法庭,而不能为了工作,强硬的抵抗法院。

所以,在取保候审的时候,所进行的重要的工作要不是停滞,就是倒退了。因为在这个时间段,不太方便进行重要工作,出国那就更不可能了。还有,驾驶证也是上交的,对于现在的出行,没有驾驶证比没车更不方便。最后,虽然说是照常,但是呢,却是也要在他人的监督下,也可以说是暴露在大众之下的生活,不是很自由。

取保候审大部分的结局

二、取保候审押金什么时候退

(1)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其间没有违反规定,也没有故意重新犯罪的,在解除取保候审、变更或者刑罚的同时,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制作《退回保证金决定书》,通知银行如数退还保证金。

(2)第二十六条规定:保证金的收取、管理、没收或者退还,应当按照本规定和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坐支、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吞保证金,对违反规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刑事处罚。

(3)第二十七条规定: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收取、没收或退回保证金的,依照有关法律或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刑事类型的案件在进行审理的时候是由法院所进行的,应当是根据检察机关所移交的.证据和案件的审理情况来进行判断的,这与前期所采取的一些措施并无直接关联性,比如说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不会影响后期定罪量刑。

取保候审大部分的结局2

取保候审一般是什么结局需要根据不同案件来进行不同的判断,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有可能被无罪释放。取保候审后果就是可以照常过上之前的生活。取保候审,顾名思义,获取保证,等候审判。取保候审之后,基本是等待了。取保候审出发点就是不影响在被告之前的生活。但是,事实上,首先就是会受到舆论的干扰。

法律依据:《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得中止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严禁以取保候审变相放纵犯罪。

取保候审大部分的结局 第2张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得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依法应当没收保证金的,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作出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的决定,并通知决定机关;对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同时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意见,连同有关材料一并送交决定机关。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决定机关发现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认为依法应当没收保证金的,应当提出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的书面意见,连同有关材料一并送交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根据决定机关的意见,及时作出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并通知决定机关。

取保候审大部分的结局3

取保候审后会有哪些结果

会有两种结果:一种是提起公诉,另一种是继续侦查。

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在我国,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责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的强制措施。

相关法律知识

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这一规定即意味着,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对已经采取的强制措施的决定进行变更或者撤销的权力。我们认为,这是适应案件的不同进展情况而作出的变通规定。应当说,这一规定是比较合适的。取保候审撤销或者变更的表述方式及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种:

取保候审大部分的结局 第3张

(1)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

(3)发现采取取保候审决定不当的。

(4)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的。

(5)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6)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7)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8)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9)已被逮捕的被告人,因进行司法鉴定而尚未审结的案件,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的。

(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取保候审的被保证人或者说是保证对象,既然保证对象都不存在了,取保候审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和意义,当然也应当予以撤销。

(11)保证人死亡、重伤或者出现其他丧失保证能力情形的。保证人是取保候审的义务主体,保证人资格的存在以其具有保证能力为前提条件,如果没有或者丧失了保证能力,保证义务的履行就成为事实上的不可能,取保候审也就随之应当予以变更。

(12)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以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案件需要复议、复核的,或者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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