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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控股其他公司风险

来源:潮女谷    阅读: 9.05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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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控股其他公司风险,现如今随着社会的竞争压力与日俱增,企业如果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站稳,企业管理者就必须加强各方面的管理,尤其是对员工的行为规范和股份管理,下面具体来看看公司控股其他公司风险。

公司控股其他公司风险1

一、有利于分离集团各企业业务,规避经营风险。

日常实践中,对于多元化经营的企业集团,一般都会根据不同公司业务形态成立互相独立、不同的公司。

如果通过投资公司再分别投资于不同的公司,这样公司的产权结构会更加清晰,即使部分公司发生破产风险,对其他公司也不会造成太大的影响。

二、有利于自然人隔离风险,规避或降低偿债风险。

根据人格独立原则,公司股东一般情况下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但股东对公司清算存在过错等情形下,股东要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不仅仅是在出资范围内。

1.如果是自然人直接持股被投资公司,被投资公司的债权人有可能直接请求自然人股东承担责任。

2.但如果自然人通过直接持股投资公司,再以投资公司名义再持股被投资公司,如果被投资公司发生破产,被投资公司的债权人就有可能直接请求投资公司承担责任,可以直接减少对个人的麻烦。

公司控股其他公司风险

三、有利于降低税务成本,增加投资收益。

自然人股东和企业股东作为投资人,其取得股息红利的税收负担结果是不一样的。

1.如果以自然人的名义投资公司,则股东取得分红属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需要由被投资企业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

2.如果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所以以投资公司的名义投资企业,则企业取得的分红免交企业所得税。

总结

通过投资公司去控股其他公司,而不是以个人名义直接投资其他公司,主要可以规避经营风险、偿债风险、降低税务成本!

公司控股其他公司风险2

金融控股公司存在的风险如下:

金融控股公司是金融业实现综合经营的一种组织形式,也是一种追求资本投资最优化、资本利润最大化的资本运作形式。在金控集团中,控股公司可视为集团公司,其它金融企业可视为成员企业。集团公司与成员企业间通过产权关系或管理关系相互联系。各成员企业虽受集团公司的控制和影响,但要承担独立的民事责任。

1、公司系统风险的危害比较大

金融控股公司由于占有金融资源过大,其系统风险的危害比较大。在金融控股公司中,无论将部门的风险分散化到怎样的程度,即使系统内部不发生风险,但是由于系统外的风险,也会波及到系统内。

公司控股其他公司风险 第2张

在金融控股公司或全能银行体系中,这种不能分散的风险可能导致系统风险。这是因为,首先,金融控股公司或全能银行控制的金融资源占据着金融和经济活动的绝大部分,可能使整体经济暴露在风险之中;其次,金融控股公司或全能银行使银行与产业之间建立更紧密的联系,这样就可能使震荡更容易传播。

2、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

金融控股公司的各子公司之间进行关联交易,使得集团内各子公司的经营状况相互影响,这就增大了金融控股公司的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的风险。由于集团内子公司的利益相互影响,所以就可能出现子公司之间进行内幕交易、损害消费者利益的现象。

3、财务杠杆比率过高

金融控股公司可以提高财务杠杆比率,比如总公司以外来资本(如通过发债或借款)拨付给子公司的资本金,在总公司和子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都同时反映出来。如果该子公司用该笔资金在集团内继续投资,则该笔资本就被重复利用,这意味着资产重复计算,可能会使整个集团的财务杠杆比率过高,影响到集团的金融安全。

公司控股其他公司风险3

一、股权投资对象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风险点:

(1)国企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

(2)投资于不规范私募基金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近年来,私募股权(PE)和风险投资(VC)越来越多,常以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设立,一些国有企业也投资其中。《公司法》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司不得成为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同时,《合伙企业法》规定,除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外,公司可以向合伙企业转投资。故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公司只能成为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否则将被认定无效。

防范意见:

国企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投资。对投资对象,应作深入细致的尽职调查,如投资对象承诺保底和高额回报的,应值得警惕。

二、股权投资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股权投资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直接出资设立;二是股权受让;三是参与增资扩股。

(一)直接出资设立中的两大法律风险,即虚假出资和非货币出资。

1、虚假出资的风险点:

(1)已出资股东也可能为其他股东的虚假出资行为“买单”;

(2)出借资金协助他人进行虚假出资的,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司法实践中,债权人会把债务人的所有股东都作为被告,特别是信誉好、资产多的国有企业股东。上述规定加大了企业对外投资设立公司及出借资金的'法律风险,相关纠纷可能因此大幅增加。极端情况下,即使国有企业出资到位、即使仅持有少部分股权,也可能会承担100%的赔偿责任,最终还面临向虚假出资股东追偿无着的风险。

公司控股其他公司风险 第3张

防范意见:

国有企业在对外投资时,应加强对其他股东的资信调查。除自己足额出资外,还必须认真监督其他股东的出资情况。

2、非货币财产出资的风险点:出资财产的价值或权属存在瑕疵。

公司法许可股东用一定的非货币财产出资,但未明确规定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相关标准及程序。

存在一定风险:如未评估作价的非货币财产其实际价值可能与章程所定价额并不相符、财产虽然交付但权属未变更。近年来非货币出资中知识产权方面的纠纷较多。特别是知识产权合法性、完整性的法律风险。如职务技术成果、软件职务作品等存在权属争议,将从根本上影响出资的成立;以专利权和商标权出资超过法定有效期限,导致出资瑕疵等。

防范意见:

可在出资协议中写明:“投资方保证,所投入的高新技术投资前是其独家拥有的技术成果,与之相关的各项财产权利是完全的、充分的并且没有任何瑕疵”,并约定投资方违反承诺的赔偿责任。

(二)股权受让中的法律风险

风险点:

(1)标的公司存在未知的或有债务,如标的公司对外偿债,将影响受让股权的价值。

(2)“零对价”股权存在风险。

股权受让中的风险点和问题比较多,如转让的股权是否具有完全、合法的处分权、是否已履行法定程序、获得相关授权或者批准等。其中,容易被忽略的是标的公司的或有负债。“或有债务”不仅包括已经约定的条件或允诺的责任,待条件成就时,就可能发生的或有债务,如担保债务,而且包括具有偶发性的,不可能在会计报表上有所记载的或有债务,如产品质量债务等。

防范意见:

1、有目的、有针对性地进行标的公司的或有债务进行询问或调查。

2、受让协议中列明出售方的保证清单。受让方通过保证清单确保自己获得预期的收购对象,确保所承担的责任等不利因素限于合同明确约定之部分,即锁定风险。

3、协议预留部分股权受让款。在一定期间内,如承担了或有债务,则用预留的款项承担。

4、通过司法救济请求损害赔偿。受让方可以出让方违反缔约过失责任或瑕疵担保义务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出让方赔偿其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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