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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公司成立要求

来源:潮女谷    阅读: 2.03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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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公司成立要求,如今很多的人都选择自己开公司创业,而控股公司是指通过持有某一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而对该公司进行控制的公司,成立公司是需要要求的,以下分享控股公司成立要求。

控股公司成立要求1

一、控股公司成立的标准和要求是什么

根据国资委的规定,它没有诸如资本金数额等等门槛。

控股公司不是一个务虚的公司,而是必要的公司形态,它在资本管理链条中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它的管理内容也是实实在在的。产业集团型控股公司不同于一般性的投资公司和投资银行,它是以一定专业方向和核心专长为基础,致力于在一个产业中谋求发展而实现其经济效益。

控股公司的管理通过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公司章程中明确的程序进行。作为产业集团型控股公司,既不能等同于“上级单位”,但又要确实行使大股东职责,还要完成国家和上级部门交给的管理任务,因而它的管理特点是:

控股公司成立要求

第一,国家大型产业公司要代表所有子公司与国家相关部门对接;

第二,通过控股方式形成产权关系,要形成比较完善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公司治理结构;第三,作为大股东要在宏观上为其子公司在战略、投资、人力资源等各方面进行把关,这是不可缺位的工作

二、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控股公司成立要求2

一、控股概念

控股公司是指通过持有某一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而对该公司进行控制的公司。

控股公司不但拥有子公司在财政上的控制权,而且拥有经营上的控制权,并对重要人员的任命和大政方针的确定有决定权,甚至直接派人去经营管理。也称母子公司制。

从持股比例的多少来界定是否控股及控股程度的标准是:绝对控股为持股比例下限在50%以上,相对控股比例下限在30%以上,且为第一大股东。其他情况都属于不控股。

控股公司按控股方式,分为纯粹控股公司和混合控股公司:

纯粹控股公司:它不从事任何的实际业务,只以购买股票控制其他企业作为经营的唯一目的和方式。

混合控股公司:它既通过购买股票控制其他公司,本身也从事一定的业务经营。

二、控股条件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即控股公司:

(1)控制另一法人公司的董事局的组成;

(2)控制另一法人公司的过半数的表决权;

(3)控制另一法人公司过半数的已发行股本,在所持股本中如部分在分派利润或资本时无权分享超逾某一指明数额之数,则该部分不计算在该股本内;

(4)另一法人公司是该公司的附属公司的附属公司。

控股公司成立要求 第2张

三、注册资本

国家工商总局核准的控股公司:

(1)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母公司应为公司制企业;核心企业注册资本金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可以是非公司企业法人);

(2)具有5家控股子公司;

(3)母公司(控股公司)和子公司(被控股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0000万元以上。

冠省名的控股公司:

(1)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并拥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且母子公司注册资本合计2000万元以上;

(2)注册资本1000万元,并拥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且母子公司(控股公司注册机构王1365先1188生371提示:各地要求不同,望咨询)注册资本合计2000万元以上;

(3)控股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并拥有4个以上控股子公司,且母子公司注册资本合计5000万元以上的其他各类集团。

控股公司成立要求3

成立控股公司需要以下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没有住所的公司不得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成立控股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控股公司成立要求 第3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六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第二百一十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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