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人员子女上学就业有影响吗?,吸毒是令人深恶痛绝的恶习,一个家庭中一旦出现吸毒者,这个家便濒临破灭了,父母吸毒对下一代生理与心理健康的影响是不可估量的,甚至会影响到子女的未来,那么吸毒人员子女上学就业有影响吗?
吸毒人员子女上学就业有影响吗1
吸毒案底是不会对子女造成影响的,根据《戒毒条例》第七条规定如下: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对戒毒人员戒毒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对戒断3年未复吸的人员,不再实行动态管控。
由《戒毒条例》得出,吸毒对于本人的社会权益都不会受到影响,因此其子女也不会受到影响。扩展资料:现实中,有吸毒行为的人,可能涉嫌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此时就要对此罪进行处罚。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
(一)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尚不构成犯罪的。是否构成犯罪,需要参照最高检的立案追诉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三)》第十一条规定:容留他人吸毒案(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
2、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3、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4、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5、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6、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二)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三)从重处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容留他人吸毒的最高判刑是三年并处罚金,根据具体的情节不同,也可能被判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从重处罚也是在这个幅度内从重,不会超过三年。吸毒的害处每个人都是有目共睹的,毒品具有很大的瘾一旦接触就很难戒除,因此对于个人的影响是非常大,我国的法规对于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有着更为严厉的处罚,因此我们在生活中要远离毒品珍爱生命。
吸毒人员子女上学就业有影响吗2
吸毒属于违法行为,并不是犯罪行为。如果只是单纯吸毒被公安机关查获,一般会面临治安处罚,如果吸毒成瘾可能会面临社区戒毒甚至强制隔离戒毒。吸毒被治安处罚属于劣迹,不同于前科,不会对子女造成影响。
因为《戒毒条例》第七条规定:“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对戒毒人员戒毒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可以看出,吸毒对于本人的社会权益不会受到影响,因此其子女上学、就业等也不会受到影响。
虽然吸毒记录属于劣迹,但劣迹和前科一样是无法消除的。根据《戒毒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并依法实行动态管控。因此,一旦吸毒被录入吸毒人员网上动态管控预警系统,会终生记录,案底无法消除。
综上所述,吸毒被抓的记录无法被消除,而且会被动态监管至少三年,但不会影响子女上学、就业等社会权益。在此劝告各位: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可以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测,被检测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对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测。公安机关应当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但是吸毒史一般是不会影响子女的。
【法律依据】:
根据《戒毒条例》第二十五条:吸毒成瘾人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所在地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与其就戒毒治疗期限、戒毒治疗措施等作出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可以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测,被检测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对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测。
公安机关应当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
吸毒人员子女上学就业有影响吗3
有吸毒史影响孩子政审吗
有吸毒史,但没坐过牢,不会影响孩子公务员政审,也可以报考检察院。具体原因看下面的法律条文。
以下为政审不合格常见的项目: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二)组织或者参加一些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
(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四)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集体资财的;
(六)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七)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八)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九)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
(十)因政治、经济和其它问题正在接受审查且尚未有结论的;
(十一)触犯刑律被免予刑事处罚的;
(十二)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的;
(十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
(十四)曾被开除公职、党籍和学籍的;
(十五)在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舞弊行为的;
(十六)自2007年3月10日以来,曾受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留党、留校)察看处分的;2010年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受到“记过”以上校纪处分且尚未解除的;
(十七)自2005年3月10日以来,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十八)2009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或2008、2009年度考核两次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的;
(十九)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
(二十)有配偶、直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徒刑且正在服刑,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危害国家安全罪等情形,报考政法机关的;
有配偶、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正被立案审查,有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正在服刑等情形,报考相关政法机关的;
(二十一)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不宜担任公务员职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