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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政策

来源:潮女谷    阅读: 7.74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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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政策,在生活当中,相信很多小伙伴或多或少了解过吸毒,吸毒有零次和无数次,一旦接触上了毒品,就很难戒除掉,就会上瘾,弄得家庭支离破碎,下面小编整理了吸毒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政策。

吸毒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政策1

一、有吸毒史不会影响抚养权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不因一方有吸毒史而丧失抚养权。法院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综合未成年子女的年龄、与父母的感情、父母双方的经济情况等各方面的因素加以考虑,作出关于子女抚养权的判决。

二、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吸毒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政策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一般来说如果已经成功戒毒后,这就不是不利于子女成长的因素,因此也不会影响法院判决抚养权,但如果仍然在吸毒则会影响抚养权的判决,这样才能保证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犯,确保孩子的健康成长。

吸毒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政策2

一般情况下,吸毒人员属于不宜、不能和无力履行监护人职责的特殊个体,但是中国现行法律与政策却并未对此做出特别的规定。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认定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

但却并没有明确将吸毒成瘾或在机构内戒毒状态列为“没有监护子女能力”的情形。中国现行法律政策而言,也缺乏支持吸毒人员履行监护职责的制度与措施。此外,中国目前虽然有确认精神病人行为能力的规定.但却缺乏认定吸毒人员行为能力的具体制度和依据。

《民法通则》和惯用的最高院司法解释都委托居委会、村委会、吸毒者工作单位等明显不得当的机构处置无力监护未成年人的情况

吸毒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政策 第2张

从理论上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条文规定来看,吸毒人员未成年子女监护缺失问题是不应出现的。《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但中国现行民法是上世纪80年代制定的,监护人缺位时主要由居村委和单位出面承担。

在当时社会条件下由于“单位办社会”,单位和居村委的控制力量比较强。但随着中国社会转型,传统单位及社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已大大弱化,再由居村委或单位落实监护职责便勉为其难,父母所在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已经明显不能自行充当监护人。

吸毒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政策3

一、吸毒人员新政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依据 《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八条规定,吸毒成瘾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严重:

(一)曾经被责令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含《禁毒法》实施以前被强制戒毒或者劳教戒毒)、社区康复或者参加过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有证据证明其采取注射方式使用毒品或者多次使用两类以上毒品的;

(三)有证据证明其使用毒品后伴有聚众淫乱、自伤自残或者暴力侵犯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等行为的。

吸毒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政策 第3张

二、强制戒毒如何实施

1、严禁吸食、注射毒品,坚决依法查处吸毒违法人员。《强制戒毒办法》明确规定强制戒毒工作由公安机关主管。各级公安机关要经常开展面向广大群众的禁吸戒毒法制宣传教育,让群众充分认识吸毒的危害,教育群众特别是教育最易受毒品侵袭的青少年远离毒品,提高群众抵御毒品侵害的能力。

对吸毒人员一定要及时发现,依法处理;对吸毒人员交代和揭发的零售分销毒品及容留、引诱、强迫、欺骗他人吸毒案件的线索要一查到底,依法取缔地下毒品零售市场、吸毒窝点,摧毁毒品分销网络。基层派出所要切实掌握辖区内吸毒人员的底数,列入重点人口管理。

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要按照《强制戒毒办法》规定的期限进行强制戒毒,对不宜收入强制戒毒所的要在常住户口地或暂住地派出所的监督、管理下限期戒毒;强制戒毒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要依法送劳动教养。

2、加快强制戒毒所的建设,提高戒毒效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戒毒工作的实际需要,制订建立强制戒毒所的统一规划,报政府批准后实施。需要建立强制戒毒所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要及时向政府报告有关情况和建所计划,解决必须的财力、物力、人力,尽快开展强制戒毒工作。

强制戒毒所应当逐步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医护人员和必要的医疗设备、文体活动器材,不断提高戒毒效果。强制戒毒所应创造条件开展一些生产劳动项目,组织经脱瘾治疗身体已经康复的戒毒人员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矫正吸毒人员好逸恶劳的不良行为,向戒毒人员传授劳动技能,为他们重返社会后解决就业问题、重新做人创造一定条件。

3、切实落实戒毒脱瘾出所后的帮教措施,降低复吸率。戒毒人员戒毒期满,已戒除毒瘾的,在解除强制戒毒时,签发解除强制戒毒证明书的公安机关应当与强制戒毒所、戒毒人员本人及家属;

戒毒人员所在单位或居(村)民委员会、常住户口所在地或暂住地派出所签订帮教合同书,落实帮教措施,巩固戒毒效果。各级公安机关要随时掌握本地区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出所人员的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努力降低复吸率。

在我国对相关的吸毒人员有着较为严格的规定,规定一旦发现这类人员就会采取一定的措施,对其的戒毒工作进行相应的戒毒。将其送到戒毒所中,根据相关的科学方法,进行相应的戒除工作的安排。维护我国社会的综合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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