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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人员的子女

来源:潮女谷    阅读: 1.14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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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人员的子女,在生活当中,相信很多小伙伴或多或少了解过吸毒,吸毒有零次和无数次,一旦接触上了毒品,就很难戒除掉,就会上瘾,弄得家庭支离破碎,下面小编整理了吸毒人员的子女。

吸毒人员的子女1

对身心的危害

(1)吸毒对身体的毒性作用: 毒性作用是指用药剂量过大或用药时间过长引起的对身体的一种有害作用,通常伴有机体的功能失调和组织病理变化。中毒主要特征有:嗜睡、感觉迟钝、运动失调、幻觉、妄想、定向障碍等。

(2)戒断反应:是长期吸毒造成的一种严重和具有潜在致命危险的身心损害,通常在突然终止用药或减少用药剂量后发生。许多吸毒者在没有经济来源购毒、吸毒的情况下,或死于严重的身体戒断反应引起的各种并发症,或由于痛苦难忍而自杀身亡。戒断反应也是吸毒者戒断难的重要原因。

(3)精神障碍:吸毒所致最突出的精神障碍是幻觉和思维障碍。他们的行为特点围绕毒品转,甚至为吸毒而丧失人性。

(4)感染性疾病:静脉注射毒品给滥用者带来感染性合并症,最常见的有化脓性感染和乙型肝炎,及令人担忧的艾滋病问题。此外,吸毒还会损害神经系统、免疫系统,易感染各种疾病。

吸毒人员的子女

对社会的危害

(1)对家庭的'危害:家庭中一旦出现了吸毒者,家便不成其为家了。吸毒者在自我毁灭的同时,也破害自己的家庭,使家庭陷入经济破产、亲属离散、甚至家破人亡的困难境地。

(2) 对社会生产力的巨大破坏: 吸毒首先导致身体疾病,影响生产,其次是造成社会财富的巨大损失和浪费, 同时毒品活动还造成环境恶化, 缩小了人类的生存空间。

(3)毒品活动扰乱社会治安: 毒品活动加剧诱发了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扰乱了社会治安, 给社会安定带来巨大威胁。[3]

吸毒人员的子女2

根据《戒毒条例》第七条 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对戒毒人员戒毒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对戒断3年未复吸的人员,不再实行动态管控。吸毒的案底影响如下:

1、吸毒以后会被警方纳入动态管控、责令社区戒毒,入住宾馆会有警察查房、要求定期检测。

2、在成功戒毒后三年才可以申领驾驶。

3、即使是取消动态管控,吸毒记录也不会消除,仍是警方重点控制的对象。

4、吸毒的都要受到行政处罚,会有违法记录存在,会在一定程序影响自己的生活

吸毒人员的子女 第2张

扩展资料:戒毒人员回归社会的困境

1、心瘾困扰戒毒人员生理脱毒后,躯体依赖基本消除,但还有稽延性反应,心理上无法摆脱毒品对中枢神经系统作用产生的特殊精神效应。

2、复吸困扰复吸是多方面的综合作用所致,吸毒人员戒毒经历相似,出所后容易与毒友又走到一起。

3、违法困扰吸毒和犯罪在某种程度上是孪生兄弟,戒毒人员回归社会后,面临家庭成员的远离、亲情的缺失、朋友圈的引诱,极易走上复吸道路。

4、家庭支撑毒品不仅破坏个人健康,对家庭的影响也十分深远。家庭在戒毒人员身心康复过程中起着非同寻常的重要作用,良好的家庭支持能够增强戒毒人员与毒品作斗争的信心和勇气,激发内心的强大能量

5、信心支撑经过脱毒治疗、矫治康复、巩固训练后回归社会的戒毒人员,内心十分渴望自己成为正常人,也羡慕过上正常人的生活,希望很好地融入社会,在社会体系中找到自己的坐标。

吸毒人员的子女3

一、吸毒人员新政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依据 《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八条规定,吸毒成瘾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严重:

(一)曾经被责令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含《禁毒法》实施以前被强制戒毒或者劳教戒毒)、社区康复或者参加过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有证据证明其采取注射方式使用毒品或者多次使用两类以上毒品的;

(三)有证据证明其使用毒品后伴有聚众淫乱、自伤自残或者暴力侵犯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等行为的。

吸毒人员的子女 第3张

二、强制戒毒如何实施

1、严禁吸食、注射毒品,坚决依法查处吸毒违法人员。《强制戒毒办法》明确规定强制戒毒工作由公安机关主管。各级公安机关要经常开展面向广大群众的禁吸戒毒法制宣传教育,让群众充分认识吸毒的危害,教育群众特别是教育最易受毒品侵袭的青少年远离毒品,提高群众抵御毒品侵害的能力。

对吸毒人员一定要及时发现,依法处理;对吸毒人员交代和揭发的零售分销毒品及容留、引诱、强迫、欺骗他人吸毒案件的线索要一查到底,依法取缔地下毒品零售市场、吸毒窝点,摧毁毒品分销网络。基层派出所要切实掌握辖区内吸毒人员的底数,列入重点人口管理。

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要按照《强制戒毒办法》规定的期限进行强制戒毒,对不宜收入强制戒毒所的要在常住户口地或暂住地派出所的监督、管理下限期戒毒;强制戒毒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要依法送劳动教养。

2、加快强制戒毒所的建设,提高戒毒效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戒毒工作的实际需要,制订建立强制戒毒所的统一规划,报政府批准后实施。需要建立强制戒毒所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要及时向政府报告有关情况和建所计划,解决必须的财力、物力、人力,尽快开展强制戒毒工作。

强制戒毒所应当逐步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医护人员和必要的医疗设备、文体活动器材,不断提高戒毒效果。强制戒毒所应创造条件开展一些生产劳动项目,组织经脱瘾治疗身体已经康复的戒毒人员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矫正吸毒人员好逸恶劳的不良行为,向戒毒人员传授劳动技能,为他们重返社会后解决就业问题、重新做人创造一定条件。

3、切实落实戒毒脱瘾出所后的帮教措施,降低复吸率。戒毒人员戒毒期满,已戒除毒瘾的,在解除强制戒毒时,签发解除强制戒毒证明书的公安机关应当与强制戒毒所、戒毒人员本人及家属;

戒毒人员所在单位或居(村)民委员会、常住户口所在地或暂住地派出所签订帮教合同书,落实帮教措施,巩固戒毒效果。各级公安机关要随时掌握本地区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出所人员的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努力降低复吸率。

在我国对相关的吸毒人员有着较为严格的规定,规定一旦发现这类人员就会采取一定的措施,对其的戒毒工作进行相应的戒毒。将其送到戒毒所中,根据相关的科学方法,进行相应的戒除工作的安排。维护我国社会的综合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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