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种严重违反财务制度的处理,如今社会竞争激烈,就业压力也在与日俱增,各行各业对于员工素养和能力的要求也在提高,我们必须以一个良好的精神面貌去工作,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下面一起来看看几种严重违反财务制度的处理。
几种严重违反财务制度的处理1
一、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法律责任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5 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可以处3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二、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法律责任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5 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三、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5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四、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根据《刑法》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几种严重违反财务制度的处理2
第一条 为了严肃财经纪律,强化财务管理和监督,确保国家治黄资金的安全,根据国家财经法规和政纪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必须严格追究违纪责任。
1、在落实工程计划的过程中弄虚作假,以虚报冒领、虚列支出的手段,向账外转移资金;
2、违反财经法规,将国家治黄资金转至其他单位。
3、设置账外账,形成账外资金;
4、公款私存。
5、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造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6、对上级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不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
第三条 有第二条1-2款所列行为之一,属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数额在5万元(不含5万元,下同)以下的,给予单位、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通报批评;
涉及防汛备料、防汛抢险、救灾和土地赔偿款的加重处分。
第四条 有第二条3-4款所列行为之一,属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数额在5万元以下的,给予单位通报批评;数额在5万元-10万元的,给予单位主要领导记过处分,分管领导警告处分;
第五条 有第二条5-6款所列行为之一,属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给予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属单位领导授意、指使、强令财务人员所为的,给予直接授意人降级、撤职、开除处分;属财务人员擅自所为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撤职、开除处分。
第六条 对发现的本办法所列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有关业务部门应向主管领导和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有故意隐瞒、包庇、纵容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记过直至撤职处分。
第七条 财务人员对单位或单位领导做出的错误决定,依据国家财经法规提出不同意见并向上级报告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八条 对打击报复坚持原则的财务人员者给予降级、撤职处分;对受打击报复者,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对坚持原则避免了重大损失的财务人员,给予奖励。
第九条 不执行上级指令,拒不纠正自身违纪违法行为的,加重处分。
第十条 发生违反财务规定行为后能主动交代,及时纠正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挽回损失的,可以减轻或免予处分。
第十一条 对检举本办法所列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人员,予以奖励。
第十二条 对本办法所列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纪检监察部门不按有关规定和领导要求及时查处的,对有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
第十三条 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人员,一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受到降级、撤职处分的人员,在处分后两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职务相当或高于原任的职务。
第十四条 受到降级处分的,从受到处分的次月起降低一档职务工资;受撤职处分的,从受到处分的次月起降低两档职务工资。
第十五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需要对违反财经纪律人员进行处理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调查处理,有关业务部门予以配合;需要对纪检监察部门有关责任人追究的,由同级领导班子或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处理。问题严重的,黄委监察局可以直接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行政处分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黄委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黄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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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不遵守财务制度行为及责任分析如下:
一、违反财务制度行为包括:
(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
(2)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
(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
(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为。
(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行为。
(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行为。
(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行为。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行为。
二、违反财务制度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
(1)责令限期改正。所谓责令限期改正,是指要求违法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并将其违法行为恢复到合法状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有权责令违法行为人限期改正,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根据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在责令限期改正的同时,有权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给予行政处分。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5)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法律依据:
《会计法》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二)私设会计账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