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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废物处理原则

来源:潮女谷    阅读: 2.64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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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废物处理原则,反射性废物,从字面意思可以看出来,指的就是一些放射性废物,还有与这些废物有关的废物的总体的产生,收集和处理的一系列流程的技术活动,以下是放射性废物处理原则

放射性废物处理原则1

国际原子能机构总结了半个世纪以来放性废物管理的经验和教训

制定了放射性废物管理原则,其主要内容包括:保护人类健康,保护环境,超越国界的保护,保护后代,不给后代造成不适当的负担,纳入国家法律框架,控制放射性废物的产生,放射性废物产生和管理间的相依性,保证废物管理设施安全。

放射性废物管理

是指一切与放射性废物的产生、收集、处理、装备、运输、贮存、处置和退役在内的所有的行政和技术活动。放射性废物管理以安全为核心、处置为目标,采用妥善、优化的方式对放射性废物进行管理、使人类及其环境不论现在还是将来都能免受任何不可接受的危害。

原则1保护人类健康

放射性废物管理必须确保对人类健康的保护达到可接受水平

放射性废物不仅有毒性的危害,而且有辐射的危害,需要特殊的保护,必须控制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的照射在国家规定的允许限值之内,并且可合理达到的尽可能低的程度。

原则2保护环境

放射性废物管理必须确保对环境影响达到可接受水平。

放射性废物管理应使放射性废物向环境的释放实际可达到最少,优选的方法是把放射性核素浓集和包容起来,也可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在批准的限值内释放到大气和水体中,也可返回工艺中复用。

放射性核素释放到环境中,要考虑对除人类之外的其他生物物种可能受到的照射及其影响;还要考虑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对天然资源的可用性产生的不利影响;还要考虑化学污染或生物天然栖息地变更的影响等

原则3超越国界的保护

放射性废物管理必须考虑超越国界的人员健康和环境的可能影响

本原则出于道义上的考虑,在放射性废物正常释放、潜在释放或放射性核素越境转移的各种情况下,放射性废物管理要使对相关国家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有害影响不大于对自己国内已经判定的可接受水平

原则4保护后代

放射性废物管理必须保证对后代预期的健康影响不大于当今可接受的水平

本原则是基于对后代健康的人道考虑。这一目标主要通过采用天然屏障及工程屏障构成的多重屏障体系来实现。此外,应考虑未来人闯入隔离区域的活动或自然活动,可能会对处置设施的隔离能力产生不利影响;还应考虑预测遥远未来的困难性,会造成安全评价的不确定性

原则5不给后代造成不适当的负担

放射性废物管理必须保证不给后代造成不适当的负担

本原则也是出于道义上的考虑,享受核能开发利好处的人们应承担管好其产生废物的责任。有些活动的影响可能延续到后代,如废物处置,对处置设施应按规定进行监测和控制。对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当代人有责任开发术、建立基金体系进行有效控制和计划安排。

原则6纳入国家法律框架

放射性废物管理必须在适当的国家法律框架内进行,明确划分责任和规定独立的审管职能。

国家应制定法律框架,发有放射性废物管理的法律和法规进行放射性废物管理的有关部门和机构应有明确的分工,审管职能必须与运行职能分离,使放射性废物管理实现独立的审查和监管。

放射性废物管理特别是放射性废物的处置要涉及许多代人和持续非常长的时间,故现在及将来的情况都应予以考虑,应当确保职责的长持续性和资金满足需求

原则7控制放射性废物的产生

放射性废物管理遵从废物最小化原则,即使放射性废物的体积和活度减少到可合理达到的尽可能少的原则。通过适当的设计、运行和退役,使放射性废物量和活度两者都尽可能地最小。最小化应贯穿从核设施设计开始到退役终止的全过程;最小化包括减少源项、再循环、再利用,对二次废物和一次废物的处理等。

减少废物量的方法包括:优化管理、对材料的选择和控制、循环使用和复用、采取分类和减容措施,以及优化的运行程序等。

原则8放射性废物产生和管理间的相依性

必须重视放射性废物产生和管理各阶段间的相互依存关系,实施全过程管理。

由于放射性废物管理各阶段处于不同时期,且各阶段间都会有相互联系,某个阶段所做出的放射性废物管理的决定可能会对后续阶段产生影响。因此要正确地识别各阶段间的相互作用和关系,使管理的安全和有效性得以平衡。例如,全面考虑废物的处理和处置,核设施的退役,放射性物质的运输、贮存和处置,整备废及包装与处置环境的兼容,固化体品质符合接受标准和适应处置要求等。

原则9保证废物管理设施安全

必须保证放射性废物设施使用寿期内的安全。

放射性废物处理原则

废物管理设施的选址、设计、建造、调试、运行、退役、处置场的关闭,都应优先考虑安全问题,包括预防事故和减轻事故影响的措施,尤其要重视公众问题。提供和保持适当水平的防护,限制可能的'辐射影响。

放射性废物管理设施在整个寿期内,应该有适当的质量保证、人员培训和资格认证,适当评估设施的安全及环境影响。

放射性废物处理原则2

放射性废物

为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被放射性核素污染,其浓度或活度大于国家审管部门规定的清洁解控水平,并且预计不再利用的物质。放射性废物尽管有各种各样

但却具有一些共同特征:

①含有放射性物质。它们的放射性不能用一般的物理、化学和生物方法消除,只能靠放射性核素自身的衰变而减少。

放射性废物固化处理装置

②射线危害。放射性核素释放出的射线通过物质时发生电离和激发作用,对生物体会引起辐射损伤。

③热能释放。放射性核素通过衰变放出能量,当废液中放射性核素含量较高时,这种能量的释放会导致废液的温度不断上升甚至自行沸腾。

放射性废物的危害包括物理毒性、化学毒性和生物毒性。通常主要是物理毒性。有些核素如铀还具有化学毒性,此外,对于混合废物含有有毒、有害化学污染物。至于生物毒性,仅来自医院的个别废物才可能掺有。物理毒性指的是辐射作用。大剂量照射可出现确定性效应,小剂量照射会出现随机性效应。

放射性废物的来源大致可分为四类:

核燃料生产过程

放射性废物

主要包括铀矿开采、冶炼和燃料元件加工等。铀矿开采和冶炼过程产生的废物主要有废矿石、废矿渣、尾矿等固体废物,矿坑水、湿法作业中产生的工艺废水等液体废物,以及氡和钋的放射性气溶胶、粉尘等组成的气体废物。这类废物主含有铀、钍、氡、镭、钋等天然放射性物质,比活度较低,产生的数量大。铀回收和燃料元件加工过程产生的废物主要是含铀废液。

反应堆运行过程

反应堆中生成的大量裂变产物,一般情况下保留在燃料元件包壳内,当发生元件包壳破损事故时,会有少量裂变产物泄漏到冷却循环水中。反应堆冷却循环水中的杂质(循环系统腐蚀产物)受中子照射后也会形成放射性的活化产物,冷却循环水也就具有放射性。

核燃料后处理过程

大量裂变产物是核燃料后处理过程的主要废物。在燃料元件切割和溶解时有部分气体裂变产物(氪85、碘129等)从燃料元件中释放出来,进入废气系统。99%以上的裂变产物都留在燃料溶解液里。当进行化学分离时,则集中在第一萃取循环过程(见普雷克斯流程)的酸性废液中。这部分废液的比活度很高,释热量大,是放射性废物管理的重点。此外还有第二、三萃取循环过程产生的废液、工艺冷却水、洗涤水等。这部分废液体积大,但比活度较低。

其他来源

核工业部门退役的核设施,核武器生产和试验以及其他使用放射性物质的部门如医院、学校、科研单位、工厂等产生的各种废物。这些废物种类不少,形式多样。

划分放射性废物的标准是: ( 1 )低水平的放射性废物,是指那些能够在安全范围内,将放射性废物排入环境的放射性废物。( 2 )中等水平的放射性废物,是指经过稀释或去污后,能够排入环境的放射性废物。( 3 )高水平的放射性废物,是指那些放射性太强,以致不能安全释放入环境,而只能在严格管理条件下加以贮存处理的放射性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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