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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人才安居补贴和租房补贴区别

来源:潮女谷    阅读: 2.21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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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人才安居补贴和租房补贴区别,人才可根据自身需要和政府提供的安居方式,自主选择实物安置或货币补贴,人才安居补贴和租房补贴不能同时享受,南京人才安居补贴和租房补贴区别。

南京人才安居补贴和租房补贴区别1

1、毕业生租房补贴目前的新政策是连续领取36个月。

2、人才安居是连续领取5年。

两者的金额每月是一样的(仅针对F类人才)。

两个补贴不能同时享受,只能选其一。

所以当两者条件都满足时,建议选择人才安居补贴。

南京人才安居补贴和租房补贴区别

具体信息如下:

租赁补贴和本市其他人才安居政策及保障政策,不得重复享受。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取消享受政策资格,按有关规定处理并依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因申请人租住房屋拆迁、申请单位集体宿舍等,自愿放弃领取高校毕业生住房租赁补贴的,应向发放区人社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因申请我市其他人才安居政策需退还高校毕业生住房租赁补贴的,按要求退回至发放区人社部门指定银行账号。

如果都申请了,打算退回租房补贴的,就到人社局去办理,填一个表格即可。

如果是想取消人才安居的,拨打人才安居专线电话即可。

南京人才安居补贴和租房补贴区别2

申请流程:

1、【我的南京APP】(←扫码下载)

进入“办事”——“房产服务”板块进行人才安居申请。

2、【南京房产微政务】(←扫码下载)

南京房产微政务公众号——菜单栏“房帮宁”——查看更多——人才安居。

南京人才安居补贴和租房补贴区别 第2张

南京f类人才安居申请步骤:

1、企业对照人才安居适用范围,在人才安居信息管理系统在线输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系统分配至纳税所在区(管委会)发改部门查验,在线注册后,提交人才安居申请。

2、各类人才对照认定标准向企业提出申请。企业将符合条件的人才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企业统一进行在线申报,经系统分配至区(管委会)人社部门进行初审。

3、人才安居工作实行并联审批、按季公示,人才认定部门将认定结果移送至市房产部门。市房产部门汇总审核结果,确定人才的安居方式及标准,每季度末将人才安居名单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小贴士:E、F类人才由各区(管委会)人社部门认定。

安居方式

人才安居方式有共有产权房、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和购房补贴、租赁补贴五种安居方式。

人才在南京市工作不满一年的,首年原则上以租赁补贴为主;

其后,人才可根据自身需要和政府提供的安居方式,自主选择实物安置或货币补贴,鼓励人才选择货币补贴的安居方式。

南京人才安居补贴和租房补贴区别3

人才安居申请的政策享受期为5年,其中共有产权房、购房补贴只能享受一期,期满不得再次申请;

享受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政策满5年的,通过绩效评价的B类人才和进阶到D类及以上的人才,可申请续增一期。人才安居政策最多享受两期。

符合条件的各类人才可根据自身条件及其变化,自主选择相应的安居方式,自愿按照低于其政策享受标准实施安居的,不予补差。

夫妻双方均符合本办法安居条件的,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标准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自主选择一种安居方式。

购房补贴按年度发放,发放时间为每年的12月,购房当年发放购房补贴总额的40%,第2至5年各发放补贴总额的15%。补贴标准详见:

申请购房补贴前已经在本市领取过租赁补贴的,应当从购房补贴中相应扣减;申请共有产权房前已经在本市领取过租赁补贴的',应当退回已领取的租赁补贴,人才进阶的除外。

南京人才安居补贴和租房补贴区别 第3张

①全日制普通高校(含海外留学)毕业并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的毕业生(含港澳台毕业生);

②全日制职业院校毕业并取得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

③在本市就业创业并缴纳职工养老保险且无住房的(或与父母共有家庭唯一一套住房)。

申领住房租赁补贴的年限由原来的2年延至3年,其中学士(含高级工及以上)每人每月600元,硕士每人每月800元,博士每人每月1000元。符合条件的可申购共有产权房。

已享受本市其他人才安居政策且政策享受期满的,不可重复享受本办法的人才安居政策;仍在政策享受期内的,租赁补贴可按照本办法调整,其他安居方式按照原规定执行。

已享受本市住房保障相关政策的,可申请租赁补贴,与已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的时间合并计算,购买过本市保障性住房的除外。

租赁补贴、购房补贴常年接受申请,市财政部门统筹资金,直接或委托房产部门将购房补贴或租赁补贴发放至符合条件的人才个人账户。

购买共有产权房自购房发票记载时间满5年后可上市交易,个人和公有产权人按所持产权份额分配收益。人才在取得共有产权房完全产权份额前,擅自用于出租经营,或者改变房屋用途的,由区(管委会)房产部门或房源管理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公有权人依合同约定予以追责。

人才公寓和公共租赁住房不得擅自用于转租、转借。擅自转租、转借的,由区(管委会)房产部门或房源管理单位依合同约定收回房屋,并取消其人才安居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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