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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劳动合同需要注意什么

来源:潮女谷    阅读: 1.68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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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劳动合同需要注意什么,合同的法律效力与日俱增,合同能够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那么大家知道合同的格式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签订劳动合同需要注意什么,欢迎阅读与收藏

签订劳动合同需要注意什么
签订劳动合同需要注意什么1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17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其他事项。”

签订劳动合同需要注意什么2

01、远离空白合同陷阱!

部分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具体条款(如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工时制度等)等部分信息为空白,要求劳动者在姓名处签名。

如果劳动者签订了空白合同,那么劳动者的工资、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等内容都可以由用人单位随意填写。

因此,对于劳动者来说,虽然找到一份合适的工作不易,但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仔细查看合同文本内容是否有空白信息,远离空白合同陷阱。

02 、用人单位用工主体资格

很多劳动者抢订劳动合同时不注意审查用人单位的用工资格,结果辛辛苦苦工作几个月,最后却发现单位没有用工资格,导致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因此,签订劳动合同时,首先要注意的就是核实用人单位是否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能因为招你的单位有个“办公室”,就以为它是真的,进而跟它签订合同了。

最重要的是,你一定要看它有没有真实的营业执照,你可以登陆工商局网站查询该单位的相关信息。

03、劳动者的如实告知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一款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

因此,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提交的身份材料一定要真实,不得使用假的身份证件或借用他人身份证件,不得提供伪造的学历学位或资质证书应聘。

如因劳动者提供虚假材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04、如果要求上交身份证原件、收取押金等,那么你可能遇到了假公司(骗子)

如果这个用人单位要收取你身份证件原件、押金等手续费,要么很有可能你遇到了“假公司”,在你交了证件或钱款后往往“人财两空”;

要么就是这个公司不规范,让劳动者入职时就交押金则说明该公司可能是个不懂法律或不愿依法办事,经常会有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公司,一旦进入了这公司,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也就可能是痛苦的开始。

05、试用期长短不是单位说了算,“试用期”更不等于“白用期”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试用期的长短与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有关,《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06、劳动者应主动要求在劳动合同中写清楚工作地点、工作岗位

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查看合同中是否写明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

单位安排你在哪个市、县工作,就应在合同中写明哪个市、县。不要写的含混不清或者不列明工作地点,以防止单位任意调整工作区域,甚至以此迫使劳动者主动辞职,逃避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

同样,在劳动合同中也应当清楚写明工作岗位名称,以防单位任意调整工作岗位。

07、谈钱不伤感情,工资报酬一定要谈清楚

劳动报酬定清楚,避免口头约定。如标准工资是多少?有没有奖金?奖金是根据什么标准发放的?这些数据一定要在合同中体现,不要轻信老板的口头承诺。

明确劳动报酬的支付方式与支付时间。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可以是现金或者银行转账,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支付。实行月工资发放制度,至少每月发放一次,遇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提前发放。

劳动报酬是合同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签订合同时,你不要不好意思“讨价还价”,一旦听信单位“按规定下发工资”就签订了合同,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在计算你工资基数时,会使劳动者处于被动地位,对自身权利保护相当不利。

08、必须保留一份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盖章后,劳动者本人和用人单位要各保管一份。有的企业在合同签订后,把两份合同都收走,发生争议时,劳动者手里没有合同,单位可以不承认有此人。

看完今天的劳动合同签订常识,以后你都了解了吗?还是要多多学习劳动法,学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签订劳动合同需要注意什么3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按合同的内容分为劳动合同制范围以内的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制范围以外的劳动合同;按合同的形式分为要式劳动合同和非要式劳动合同。不能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如下:

(1)、《工会法》规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规定,参与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职工协商代表在任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企业原则上应当与其续签劳动合同至任期届满。

(3)、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4)、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终止伤残程度为1~6级的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不过,伤残程度为5或6级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5)、《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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