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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检法沟通协调工作机制

来源:潮女谷    阅读: 2.49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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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检法沟通协调工作机制,不能顺畅的横向跨部门沟通,工作起来必定磕磕绊绊,束手束脚。普通的工作单位公司来讲沟通问题是很重要的,更何况是公检法,以下是公检法沟通协调工作机制

公检法沟通协调工作机制1

一、是建立联席会议机制。《意见》指出,公检法三方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就全区范围内的危险驾驶案件进行沟通交流,共同分析、研讨危险驾驶犯罪案件的特点、规律及发展趋势,提出防范、打击危险驾驶案件犯罪的对策和措施,研究解决有关协作配合工作中的问题。特殊紧急案件需研讨的,可随时联系召开临时会议。

公检法沟通协调工作机制

二、是划分危险驾驶案件办理期限。因危险驾驶案件的拘留期限最长为7日,为合理分配侦查、审查起诉、审理期限,确保每个诉讼阶段的办案质量,明确了公安机(关)侦查期限、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期限及法院审理期限。

三、公安机关在办理危险驾驶案件时,若发现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在同时符合相关条件且不影响案件诉讼进行的情形下,可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在提高办案效率的同时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

公检法沟通协调工作机制2

公检法如何协调配合

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分工负责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分工负责主要表现在:除人民检察院依法自行侦查的案件及当事人自诉案件外,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公安机关负责对案件的侦查、预审、执行逮捕、依法执行判决;人民检察院负责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和出庭公诉、抗诉;人民法院负责审判。刑事诉讼法对三机关各自的工作分工作出详细的规定,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避免了互相推诿扯皮和争夺管辖权的问题。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互相配合: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互相配合主要表现在:第一机关的工作依法完成后移交下一个环节的工作机关时,都能依法顺利接收并开始新环节的工作。每一个机关在工作上需要另一机关协助时,能依法在职权范围内相互协助。例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以及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或对罪犯执行某些刑罚要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可要求公安机关派警察维护秩序等等。互相配合要求把三机关的工作看成一个整体,经过各自工作而完成共同的打击刑事犯罪、预防犯罪、减少犯罪的任务。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相互制约: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互相制约主要表现在:三机关在自已的工作中发现其它机关的工作中存在问题,可提出建议要求其纠正:通过下一阶段的工作审查前一阶段工作是否存在问题,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具体表现在: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要经过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对不予批准的,公安机关认为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以及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要求复核。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起诉。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自行侦查。在办理案件中发现公安机关有违法情况,即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以及要求上一级检察机关复核。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经审判,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作出有罪、无罪的判决。人民检察院认为判决有错误的,可以提出抗诉。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人民检察院认为有错误的,可以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通过抗诉引起再审。通过互相制约,可以纠正错误,避免冤假错案,避免放纵罪犯。

公检法沟通协调工作机制 第2张

存在问题及建议:

一、公检法监在执法办案中配合和监督方面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思路

近年来,我们检察机关和公安局、法院、监狱的配合应该说是酌有成效的,双方都能开诚布公,亮明观点,互相理解配合,互相监督,依法办案,没有出现错捕、错判或引起上访的案件,人民群众是满意的,对监狱轻微刑事案件实行和解也得到了监狱和当事人及家属的一致好评,对维护监狱的稳定起到了一定作用,但也还存在遇到问题互相推委、互相责怪、互不买帐的问题;存在办案质量问题;存在文书不规范等问题应引起注意。

公检法沟通协调工作机制 第3张

二、具体表现:

1、证据方面。一是狱内案件,特别是故意伤害案件。主要表现是忽视案件细节,证据不全,如照像、血迹、凶器、详细地形勘测图、监控录像、主要证人证言等。这些证据都应该形成证据链,在言词证据上不能存在明显矛盾。在场干警可以作证人证言,但不能既是证人又是办案人员。狱内案件做到快侦快结,能及时起到打击犯罪,对其它人起到震慑和教育作用,起到稳定监管改造秩序的作用。对有的罪犯多次打人又不造成轻伤的,只要造成监管秩序混乱、造成停工停产、影响监狱正常工作生活秩序的,三次以上可以作破坏监管秩序进行起诉。二是公安案件,往往存在案件一破就报捕,不太注意证据的`关联性,特别是主要证据,一定要注意现场照片、录像、痕检、物证、物价签定、伤残鉴定、凶杀案件还必须找到凶器,这些都做的不够。现在批捕要求条件更严,错了不光要负政治责任,还要赔偿经济损失。狱侦部门和侦查机关在开展刑事案件时就要按照公诉机关、审判机关的要求去侦查取证,尽量作全一些,在移送案件前应开会研讨,分管领导对案件审查把关,特别是主要证据、关联证据,主要事实是否已经清楚,是否能够追究刑事责任等。

2、庭审方面。主要是狱内案件的庭审,检、法、监狱要协调配合。(当然是在确保当事人权利、依法的前提下互相配合)一是必要时可要求狱侦部门参加,可以在庭外协商的,就不要搞到庭上,不要把分歧、矛盾带到犯罪嫌疑人面前,在罪犯旁听面前出问题都不好;二是开庭前可多沟通,检、法、监三家开庭前都可沟通,争求意见,多交流、多来往、多支持、多理解。不能互不买帐而影响案件质量和诉讼时间;三是审判也是化解矛盾,依法、公正审判,使原告被告之间能够心服口服,真心服判,就是为稳定社会,稳定监狱改造秩序作贡献。狱内案件办好了,可以起到打击犯罪、震慑犯罪的教育作用,起到稳定监管改造秩序的作用。

3、案件材料的报送及影视资料方面。一是我们现在用的还是原来人工手写材料,社会上早都不用了,严重影响了办案质量和速度。笔录、起诉意见书、包括公安案件文书,都要逐步改变原用办法,使文书规范化(不包括证人证言材料)二是要完善影视资料,主要是同步录音录像、录像监控调取存盘等。

公检法沟通协调工作机制3

沟通不畅,主要是以下几方面原因:

一、职责不够明确: 在一些单位中,因为对于各个部门的职责和职能的设定不够合理和科学,因此在实际工作中经常造成部门沟通不畅,一些部门之间相互推诿扯皮,或者踢皮球,影响了工作效率或者是造成单位内部的资源浪费现象。

二、某些部门领导之间的矛盾或者部门之间的利益冲突: 一些部门领导之间的个人恩怨,或者是不同部门之间因为利益方面的瓜葛及产生的冲突往往也会导致部门之间彼此沟通不畅,甚至产生老死不相往来或者是针锋相对的现象。

公检法沟通协调工作机制 第4张

三、某些部门的整体工作能力不足: 这样的情况主要还是在于某个部门的领导,缺乏一定的沟通、协调能力,而且也缺乏一定的领导能力和大局观,因此也会导致各个部门工作中的沟通不畅。

四、单位主要领导的主观盲目决断和急功近利 :一般一些单位的主要领导在决策中,往往比较草率,拍脑门就找单个部门头头要求其马上落实,这样往往也因为给其下属各个部门之间一个措手不及,因此往往也造成了部门间的沟通不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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