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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起诉要回丈夫送给情人的财产

来源:潮女谷    阅读: 4.01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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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起诉要回丈夫送给情人的财产,当我们结婚后,自己原有的财产也变成了夫妻的共同的财产,很多的男人会给自己婚外情人花钱,但是不管是多是少,这笔钱都是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以下分享妻子起诉要回丈夫送给情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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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发现丈夫婚外恋情 妻子起诉二人还钱

时光荏苒,很多人很多事像云烟一样飘散,但也许在45岁王某的心中一直缭绕不去的,是那一场在春城美丽的邂逅。

2015年6月,桃李年华的李某像往常一样在农家乐忙碌着,她怎么也想不到,这场美丽的邂逅,今日竟无情的将她推到了被告席上。

在王某隐瞒结婚事实的情况下,李某答应了王某的交往,双方开始以恋人关系开始了长达五年的交往。期间王某向李某转账11多万元,包括情人节转账的1314元,妇女节转账转账的1314元和520元。

终究,纸包不住火。王某的妻子张某与其换车开,发现了王某车上有李某乘坐来成都的飞机票及一些女人的衣服,经张某对王某灵魂的拷问及查询王某的银行卡流水,二人的事情暴露了。

一气之下,2020年7月29日,张某一纸诉状,将王某与李某告到了富源县人民法院,要求李某返还钱财。

妻子起诉要回丈夫送给情人的财产

法院审理

法院认定处分无效 判令李某返还钱款

富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张某系夫妻,在没有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前提下,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等其他收入

属于王某和张某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王某在未经张某同意的情形下,向婚外恋人关系的李某转账并在特定节日赠与钱款,侵犯了张某的财产权益,亦违背了公序良俗,由此产生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张某要求李某返还钱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妻子起诉要回丈夫送给情人的财产2

丈夫送情人财物能要回吗

可以。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以下两种情形下向法院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法院将会支持:

(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因此,如果有上述两种行为,且又不想离婚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通过上文所述,我们可以知道,丈夫送情人的财物,作为妻子是可以要回来的。

妻子起诉要回丈夫送给情人的财产 第2张

因婚外情离婚如何取证

现实中,证明婚外情的证据可谓是五花八门,但这方面证据比较难以取得,而且单独的证据也很难证明一方有婚外情存在,所以应当尽量多地准备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以便于法官综合判断:

1、照片:显示配偶与第三者亲密关系的各种照片;

2、录音:能够证明配偶与第三者有婚外情的录音,如与配偶谈话中配偶承认与第三者的婚外情关系等;

3、录像:显示配偶与第三者婚外情关系的各种录像;

4、手机短信:配偶与第三者之间的婚外情短信,有时候配偶与自己、第三者与自己还可能通过短信联系,谈到婚外情的问题,这种短信都可保留下来作为证据。

但由于短信的特点,一是保存比较困难,二是很难直接证明短信发出及接收者到底是谁,所以需要采取一些特别的手段予以保留,并且可能还需要一些辅助的证据才能证明婚外情的事实。

但无论如何,这些短信可以作为婚外情的佐证,帮助证明者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比如短信保留在接收者的手机中,一直未被删除,储存在手机储存空间或储存卡中,或将手机短信固定,经公证机关公证等,以备将来作为证据使用。

5、电子邮件:有时配偶会与第三者通过电子邮件联系,其中也会涉及婚外情内容,有些当事人也会将邮件内容打印作为证据提交法院,也有些采用公证方式对电子证据进行保留。

妻子起诉要回丈夫送给情人的财产 第3张

但由于很能证实电子邮件的发出和接收者到底是谁,所以电子邮件单独作为婚外情证据十分困难,只能作为辅助的证据,帮助证明者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6、配偶和第三者亲口承认的书面材料:如我们在案件中经常碰到的,有婚外情的一方曾给配偶写过的保证书等,保证不再与某某发生婚外情关系,这样的书面材料也可以帮助证明配偶有婚外情行为。

7、周围邻居、朋友的证言:婚外情的取证方式要注意,无论是你自己亲自取证,还是请其他人帮你取证,必须要注意的是,都不能侵犯个人权利,否则,法院将不会采信。比如:纠集多人强行闯入他人住宅等,那样的话,不仅法院不会采信,在法律上还是一种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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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是感情的升华形式,然而随着生活环境、经济环境、思想志趣的变化,人对感情的追求亦会随之改变。伴侣不可能十全十美,当人对伴侣的某一缺陷感到不满时,就容易对具备伴侣缺乏优点的异性产生猎奇的心理而步入“婚外情”。

猎奇过后,一切如常,但在婚外恋的“感情甜蜜”期给予情人的金钱、财物,往往会因二人关系的结束而被索要回来,由此引发出的财产纠纷日渐增多。

司法界的不同观点

目前,司法界处理这类案件主要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在婚外恋期间,为了维护双方的`不正当关系给予情人的财物,实质上属于赠与。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赠与合同是无偿、不要式、诺成合同。

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合同即依法生效。在赠与财产转移前,赠与人可依法行使任意撤销权,但若财产已经给付并为对方实际接受,除法定情形外,赠与人无权请求返还赠与财产。

另一种观点认为,这种给付财物的行为应属无效民事行为,财物应予返还。因为财物通常是在未征得合法配偶同意的情况下给付的,它侵犯了合法配偶对共同共有财产的所有权。

对不同情况应区别认定给予情人财物行为的性质

笔者认为,在约定夫妻财产制下,夫或妻有权将约定属于自己的财产给予他人而无需征得配偶的同意。据此,给予婚外情人的财物如果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存在如借贷等关系,应属于赠与。该赠与行为因对方实际接受财物而完成,赠与人事后无权请求返还。

妻子起诉要回丈夫送给情人的财产 第4张

在法定夫妻财产制下,依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所得财产,原则上均属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夫妻作为共同财产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

根据民法的一般原理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的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其他共有人明知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可认定有效。

由此可见,夫或妻有权处分共同财产的前提是征得对方同意或取得对方默认,否则,其擅自处分的行为应认定无效,婚外情人据此取得的财物也没有了合法根据,应属不当得利予以返还。

在返还财产的范围上,笔者认为应综合考虑“第三者”的主观善恶。如果“第三者”是在不知情人已有配偶的情况下接受财物,其主观是善意的,其仅负“现存利益”的返还义务,已不存在的利益可不予返还,即善意“第三者”不必返还已消耗掉的接受财物,仅返还现存的接受财物即可。

而如果“第三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交往并取得财物,在主观上具有恶意,那么,其还应负“所得利益”的返还义务

即如果接受的财物不存在,“第三者”返还义务却不可免除;如果“第三者”在接受财物时不知情,以后又知情,则可根据其知情的时间来界定,返还利益的范围以恶意发生时存在的利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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