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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澡堂里摔伤

来源:潮女谷    阅读: 6.58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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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澡堂里摔伤,随着时代的发展,如果国家想要更加的平稳发展就需要制定法律,这样才能更好的制约人们的不良行为,发挥巨大的作用。以下分享在澡堂里摔伤是谁的责任?一起来看看。

在澡堂里摔伤1

1、洗澡堂子摔倒双方都担责。浴室摔倒属于一般侵权,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顾客在浴室消费过程中摔倒如浴室,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尽到了完善的保护义务。遇事应对顾客因摔伤所产生的合理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如果顾客作为成年人,其在洗浴场所消费更应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其本人也应自负一部分责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在澡堂里摔伤

消费者如何维权

消费者维权途径如下:

1、与经营者协商解决纠纷;

2、投诉;

3、调解。可以申请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4、仲裁。仲裁解决的需要事先与经营者达成仲裁协议;

5、诉讼解决。

在澡堂里摔伤2

在[洗浴]中心滑倒受伤,该由谁担责?

先生与朋友在[洗浴]中心淋浴时,脚下一滑摔倒在地,经鉴定为十级伤残。为此,张先生支出医疗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共计4万余元。[洗浴]中心未在洗浴区设立警示标志,淋浴处也未铺设防滑垫,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等共计58万余元。

[洗浴]中心辩称,其公司已经停业,张先生是否在店摔倒受伤无法核实。另外,大堂设有温馨提示牌,洗浴区内设置有“小心地滑”警示牌,淋浴处铺设的是防滑地砖,拖鞋也是防滑拖鞋,且配有服务人员,其公司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张先生为证明其在[洗浴]中心摔倒的事实及损害后果,提供了该[洗浴]中心VIP卡及当天消费记录、医院就诊病历与鉴定意见书。同时,张先生申请朋友杨先生、许先生出庭作证,上述证人证明,张先生在[洗浴]中心淋浴时摔倒受伤,且洗浴区未设置警示标志,也没有铺设防滑垫。[洗浴]中心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

在澡堂里摔伤 第2张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先生主张其在[洗浴]中心洗浴时摔倒受伤,针对该主张,张先生提供了VIP卡、消费记录、证人证言、就诊记录等证据,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张先生的主张。而[洗浴]中心仅表示由于其公司已经停止经营,无法核实该情况,但未提供证据反驳张先生的主张。在此情况下,法院采信张先生在洗浴时摔倒的主张。

张先生主张[洗浴]中心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并提供了证人证言证明[洗浴]中心在洗浴区未设置警示标志及铺设防滑垫。[洗浴]中心虽主张其已经设置警示标志,已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故法院对于[洗浴]中心的该主张,不予采信。

从张先生自述的事发经过看,其作为成年人理应知道洗浴时容易发生摔倒的`情况,应加以注意,但自身未能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故法院判定张先生对本案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洗浴]中心承担次要责任,酌情判定[洗浴]中心承担责任的比例为20%。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洗浴]中心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对张先生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有义务采取一定措施预防损害的发生,[洗浴]中心未设置明确的警示标志,对潜在危险未尽到预防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张先生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当充分预见洗浴时可能发生的危险,但其未尽到注意义务,理应对自己损害后果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

作为经营者,应把维护消费者生命安全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定期检查设施设备、对潜在风险设备和区域醒目位置设立警示牌或警示标语予以提示,如遇损害发生应及时履行救助义务以防止损失扩大。作为消费者,应对周围环境充分观察,对有警示牌区域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如遇意外事故发生后及时固定、保存证据,以免因举证不能而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在澡堂里摔伤3

在浴池摔倒受伤,应该怎么办?

郑女士:2021年7月19日15时10分左右,我同我的女儿以及外孙女到某某浴池洗浴,在进入洗浴区的过程中,我被浴池地面翘起的防滑垫绊到并摔倒,失去知觉

经过我女儿采取急救措施后逐渐恢复知觉,我的女儿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我被急救车送至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脑震荡、右枕顶部头皮血肿、颈椎过屈过伸性损伤等。我出院后找到浴池,说赔偿的事宜,没有达成协议。

[洗浴]中心:郑女士是由于自身原因摔倒,而不是被浴池内的防滑垫绊倒摔伤,郑女士受伤与浴池无关,浴池在洗浴区内设置了小心地滑的标志,尽到了安全保护义务。浴池认为主要责任在郑女士自己。

在澡堂里摔伤 第3张

法院审理

[洗浴]中心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一般情况下认为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概括为三个方面:第一,维护公共设施,使公众免受侵害的义务;第二,使自己提供的产品及服务符合保护安全的义务;第三,保护公众免受意外侵害的义务。

本案中,某某浴池应该在其服务场所对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浴池作为一个特殊的消费服务场所,应该铺设防滑的地砖、为顾客提供防滑拖鞋、布置好安全防护措施、放置安全提醒标识等,某某浴池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郑女士摔倒时已设置了安全警示牌,亦其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应对郑女士在某浴池受伤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郑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应负有安全谨慎义务,对洗浴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也完全应当具备相关的认知和避免能力,郑女士在主观上所存在的过失亦是客观上造成其自身人身损害结果的原因。

一审法院判决,某某浴池赔偿郑女士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鉴定费等共计一万四千余元。宣判后,浴池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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