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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种法院不认可的借条

来源:潮女谷    阅读: 6.45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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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种法院不认可的借条,中国人现在法律意识都比较的强烈,所以在生活中我们可以经常看到很多人在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喜欢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比如起诉说借钱不还的人,下面是7种法院不认可的借条。

7种法院不认可的借条1

1、故意将借条写错名字,是一种借条陷阱。例如用自己的外号以及小名等打借条,这样的签名在法律上是没有效力的。例如张金榜出具借条,他的签字却是张哥。这样的签名是没有效力的。

2、由他人代。的借条,由于笔迹并不是当事人本人,如果当事人申请做笔迹鉴定,那么这样的借条很可能就会被认定为无效。

3、复印件借条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因为打官司必须用原件,即便用复印件也必须要与原件核对。所以借条必须要保管原件,不能只留复印件。

4、保证人没有写明保证身份,这样的保证人签名是不承担保证责任的。因为保证人要一定要写明保证身份,如果是连带担保人,必须要有连带担保字样。

7种法院不认可的借条

5、砍头息是在借款时,直接将利息扣除。例如小明借给晓东10万元,约定利息为1万元。但是在借款的时候,小明只给晓东9万,直接将利息扣除。这样的借条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因为它违背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6、只有借条,但是却没有实际的借款关系,这样的借条是无效的。因为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必须以实际借款交付,作为合同生效的要件。

7、代他人出具的借条,是指本人并没有借款,但是却帮助别人书写借条。例如小明借给晓东十万元,但是借条却是小强写的。但是由于小明将钱交给了晓东,小明与小强之间的借款关系便是不存在的。

总而言之,在打官司的时候,即便有借条,也不一定会被法院认定。所以书写借条必须规范标准,否则借出去的钱就很有可能要不回来。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7种法院不认可的借条2

1、因主体不适格导致借贷合同无效。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从事民事活动,其从事的民事活动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及不能控制和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比如,一个七岁的男孩子向李某借款300元的行为,因为其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借款合同无效。

2、明知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比如,赵六和王五约定,王五向赵六提供借款3000元,赵六用于购买毒品,因为违反《刑法》的规定而无效。

3、违背公序良俗所形成的债务。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比如,张三和李四因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等产生的“青春损失费”,张三由于暂时拿不出钱,所以就给李四打了一张40000元的借条。因为其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

4、利息问题导致的无效。

(1)《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因此,预先扣除利息的,扣除利息行为无效。

7种法院不认可的借条 第2张

(2)借贷行为发生在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双方约定的利率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所谓当时的利率,即年利率最高可以达到36%,且已履行的部分有效,尚未履行的,不得超过四倍。

(3)如果涉及到套路贷的高利贷,不但借条无效,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名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之实。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实施“套路贷”过程中,未采用明显的暴力或者威胁手段,其行为特征从整体上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的

一般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在实施“套路贷”过程中多种手段并用,构成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抢劫、绑架等多种犯罪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区分不同情况,依照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数罪并罚或者择一重处。

5、只有借条,实际未出借款项的。

只有借条,只能证明借贷双方对于借贷事项达成了合意,但这一合意是否得到履行还要看出借人有无实际发放款项给借款人。如果没有给付款项,则该债务尚未形成,所以不存在还款的问题。

6、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情的。

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情或者应当知情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7、超过诉讼时效,借款方以此抗辩的。

比如借款时约定还款期为3年,结果6年过去了,债权人也没有对该债务进行催讨。假设起诉到法院,借款人主张时效已经经过,法院则会判决出借人败诉。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7种法院不认可的借条3

1、“ 过期的”借条

“过期”指的是诉讼时效已过。债权人向法院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3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法院将不支持这种关系。此时债权人已经丧失了胜诉抗辩权,如果债务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债权将不受法律保护。

2、借款用途不合法的借条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如果债权人明知对方将借款用于一般违法行为,法律将不会保护债权人利益,如果明知对方用于犯罪行为,债权人还可能构成共同犯罪或其他罪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比如说,明知对方借钱是用于赌博而出借,即使借条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借条的一切形式要件,如果对方欠债不还,债权人的利益也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

甚至严重的,根据《刑法》第310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明知对方犯罪后逃跑而资助,则涉嫌窝藏、包庇罪。事前同谋的,构成共同犯罪。

3、借贷合同无效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如果借条是在债务人被胁迫、欺诈等情形下被迫签下的,并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违背了民法公平、平等、自愿原则,该债权利益无法通过法律途径得到支持。(当事人在被胁迫写下字条的时候,最好能够留下一些隐秘的证据)

7种法院不认可的借条 第3张

4、借条形式的分手费

解除恋爱关系、同居关系、婚姻关系时,协商约定一方给予另一方青春损失费、分手费,通常以借条形式掩盖真实目的,但实际中并不存在真实的借贷事实。

一方以借条为凭证要求对方还钱,如果对方提出证据抗辩不存在借贷事实,法院将要求原告提供证据链,说明借贷事实的发生时间、地点、交付方式,提供转账记录、收据等,如果借条系孤证,不能证明借贷事实真实存在的,借条无效。

5、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借款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该债权能否得到偿还,要看其法定代理人是否对借贷关系认可。

6、有借条但没有实际支付借款

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合同,《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借款实际支付。借条只能证明借贷双方可能存在借贷合意,但是不能证明借款事实真实发生,借条无效。

7、高利贷利息超过法律规定部分

在去年2020年8月,最高院发布了《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其中调整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以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相较于过去的24%和36%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也就是说,民间借贷利率约定超过法律规定部分,即使债务人自愿给付,法院也不会支持,并且可以要求债权人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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