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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经济补偿请求权

来源:潮女谷    阅读: 2.05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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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经济补偿请求权,法律在我们的生活或者工作中是相互融合的,一般我们遇到的很多难以解决的事情其实都是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去解决的,以下了解离婚经济补偿请求权。

离婚经济补偿请求权1

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条文主旨及理解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对家务劳动价值予以认可的规定,使承担较多家务的夫妻一方在离婚时就家务劳动获得补偿。

【条文理解】

一、家务劳动的价值应当得到尊重,有必要为夫妻中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提供离婚经济补偿

二、离婚经济补偿的适用需要符合一定条件

不区分夫妻财产所有制类型一律适用

不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采取的是法定共同财产制还是约定了分别财产制,如一方比另一方对家庭负担了更多的义务,均有权利在离婚时请求补偿。

经济补偿请求以负担了较多家庭义务为前提。

可请求离婚经济补偿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本条文所列举的三个方面,为家庭利益而负担的家务劳动均应在此之列。

经济补偿需要一方主动提出,法院不得主动适用。

在当事人未主动提出经济补偿请求的情况下,法院不得径行就经济补偿进行判决。但法院可以向当事人释明其经济补偿请求权,是否行使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经济补偿请求须在离婚时提出。

三、准确认定离婚经济补偿的方式和数额

离婚经济补偿贯彻私人事务领域的意思自治原则,以当事人自行协商决定为先,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只有当双方无法通过协商就经济补偿达成一致的,方得由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依法判决。

离婚经济补偿请求权

家务劳动在社会经济运行中虽然创造的经济价值不容忽视,对社会再生产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由于其表现不明显、存在低、没有薪酬的劳动方式,故始终未被纳入国民经济核算中,以至于对于家庭义务的如何量化,家务劳动的价值如何计算的问题始终没有一种权威的量化计算方式去确认。

故,人民法院在确定离婚经济补偿数额时,需全面综合考察,尽量使经济补偿数额与负担较多一方付出的劳动、产出的价值得以匹配。

1、家务劳动时间。不仅包括日常投入在家务劳动上的时间,同时也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投入时间越多、婚姻持续时间越长,补偿数额应当相应增加。

2、投入家务劳动的精力。家庭种类繁多,有的家务如洗衣可由洗衣机完成操作,不需要投入过多的精力,但例如照顾老人和教育子女之类的事项,不仅需要投入大量的体力劳动,还需要投入大量的精神关怀,同等条件下,强度更大、更复杂的家务劳动应当获得比相对简单的家务劳动更多的补偿。

3、家务劳动的效益。即包括直接效益也包括间接效益,如良好的家庭生活环境由此带来的家庭积极财产的增加或者消极的财产减少,也应当纳入考察范围。

4、负担较多义务一方的信赖利益。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对于婚姻前景的信赖,付出较多精力从事家务劳动,随之带来的就是牺牲压缩其自我发展的空间,无形中付出了个人工作选择、收入能力等方面的机会成本。

为此,另一方因此获得的有形财产利益、无形财产利益以及可期待的财产利益,如一方在婚姻期间获得的学历学位、执业资格、专业职称等,均应纳入经济补偿数额的范畴。

案例分析

一、付某、刘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情节选

被告刘某辩称,我同意离婚。不同意给付5万元精神抚慰金。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生子刘xx2001年8月18日出生。

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7月开始分居,现原告以双方感情完全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表示同意离婚。原、被告双方均表示没有需要分割的共同财产,也没有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表示同意离婚,双方均自愿离婚,本院予以准予。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50000元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本案中原、被告结婚时被告系现役军人,双方两地分居,直到2006年被告退役回家,在此期间原告独自承担抚养孩子、照顾老人的责任,负担全部家庭义务,故原告的该项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离婚经济补偿请求权 第2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付某与被告刘某离婚;二、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付某经济补偿50000元。

二、赵某某与汪某某离婚纠纷案

案情节选

原告赵某某(女)与被告汪某某经人介绍认识后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为生育子女,赵某某于2016年至2017年间因胚胎移植术、流产等多次住院治疗。由于最终未能生育子女,夫妻双方及父母之间均产生较大矛盾。2019年至2020年间,赵某某曾两次起诉离婚,期间曾自行撤回起诉,现赵某某第三次起诉离婚,并要求汪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10万元。

本院认为

2019年至2020年间,赵某某两次诉至法院要求与汪某某离婚,之后双方仍未和好,现赵某某又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汪某某亦同意离婚诉求,可见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对赵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准许。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赵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生育子女,因胚胎移植术、流产等多次住院治疗,必然对其身心产生一定损害,酌定汪某某支付赵某某补偿款5万元。

离婚经济补偿请求权2

以案释法:何为“离婚经济补偿”?

案情回顾

近日,古冶法院赵各庄法庭受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原告A与被告B于2014年结婚,原告认为双方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二人经常因家庭琐事生气吵架,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原告的诉请中有这样一条请求:“因原告婚后抚养孩子照顾家庭付出较多,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经济补偿金3万元。”

法官与双方分别交流后,发现两人之间并不存在原则性问题,主要因为家庭琐事产生的矛盾没有得到合理的解决,才导致原告提出离婚申请。经过法官多次跟双方进行谈话沟通,一点点解开双方之间的心结,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重归于好,让这个小家庭又重新走上了正轨。

法官说法

本案中,原告所要求的“经济补偿金”即“离婚时的经济补偿请求权”是《民法典》施行后首次提出的一个新概念,那么,何为“离婚时的经济补偿请求权”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经济补偿请求权 第3张

家务劳动所创造的价值是无形的。一方在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中付出较多精力和时间,是对个人工作选择、收入能力、发展前景机会的放弃和牺牲,在离婚时,家务劳动付出较多的一方有权提出“离婚经济补偿”。

本案中,原告作为全职太太,在照顾子女老人、家庭劳动中付出较多时间、精力,为丈夫安心工作提供了良好的后勤保障,在二人离婚时,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给予经济补偿,这也是夫妻间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的体现。

离婚经济补偿是对婚姻生活中对家庭生活付出较多一方经济上的补偿,是基于对弱势一方的保护。给予补偿的数额和给付方式,应首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协议不成时,应由人民法院在查明夫妻双方各自财产状况以及一方多付出义务情况的基础上,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确定。

《民法典》确定的“离婚时的经济补偿请求权”制度,既承认了家务劳动的价值,也保证了处于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促使婚姻中的男女双方共同享有权利,共同负担义务,促进家庭和睦。

离婚经济补偿请求权3

一、离婚判决补偿款不给怎么办?

离婚判决补偿款不给,可要求给付判决生效后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究竟有无财产,要看具体情况,一是法院有办法查询其财产情况,二是法院会采取适当强制执行督促执行,三是确实暂无财产,则案件暂时无法执行,但发现对方有财产时,仍可以恢复执行,不会过期。

二、离婚赔偿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行为的违法性。实施的行为违法是其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条件。关于离婚损害赔偿,主要是实施与他人重婚、家庭暴力、虐待、遗弃、意图杀害家庭成员的,因触犯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也是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行为。

(二)有损害事实的'存在。无论损害后果是否能以金钱来衡量,只要对受害人的人身或财产利益造成了伤害的事实,都构成了损害的事实。在离婚案件中就是指因配偶一方的违法行为导致了婚姻关系破裂,一方提起离婚,无过错一方由此受到财产上和非财产上的损害。上损害的范围,只限于无过错配偶一方因离婚所受到的现有财产权益的损失。

离婚经济补偿请求权 第4张

离婚涉及的非财产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在下面的章节中还要具体的讲述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

(三)有因果关系存在。主要是指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存在一种内在的必然联系。因果关系是复杂多变的,但在离婚案件中,主要是指配偶一方实施的重婚、非法同居、虐待、遗弃等违法行为,是导致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破裂、离婚的主要原因;也是造成无过错配偶一方遭受财产上损害和非财产上损害的直接原因。

(四)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过错是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中的主观因素,反映了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心理状态。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主观态度。在侵权行为中对过错程度的划分不影响其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在离婚案件中,离婚损害赔偿以配偶一方有过错为主观要件。行为人的过错就是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偶主观上有故意违反婚姻法或其他法律的过错,过错配偶一方有重婚、非法同居、虐待、遗弃等离婚原因情况的存在。

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离婚是公民的个人权利,所以当事人之间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选择离婚,但在离婚时还需要对是否存在一方过错的情况进行认定,如果存在过错方那么必须对另一方造成了侵权行为,是需要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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