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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中兼营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处理

来源:潮女谷    阅读: 2.03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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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中兼营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处理,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以下分享增值税中兼营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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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生产或销售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即销售货物由提供应税劳务。比如:某农村供销社既销售税率为17%的家用电器,又销售税率为13%的化肥,农药的等。

再比如,某农业机械厂既生产销售税率为13%的农机,又利用本厂设备从事税率为17%的加工,修理修配业务。对这种兼营行为,《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税务处理办法是: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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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分别核算”,主要是指对兼营的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在取得收入时后,分别如实记账,分别核算销售额,并按照不同的税率各自计算应纳税额,以避免适用税率混乱,出现少缴或者多缴税款的现象。

所谓“对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指兼营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而取得的.混合在一起的销售额,本该按照17%和13%高低不同的税率分别计税,但由于未分别核算

因此,只能以不减少上缴国家的税收为前提,对,混在一起的销售额一律按照17%的高税率计税。这样规定有利于促进纳税人健全账簿,正确核算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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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的概念

增值税是指以生产经营者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进口货物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流转税。简单地说,是指提供应税商品或劳务而取得的收价格(不含购买者支付的增值税)与外购成本价格之间的价差;从经济学理论上讲即相当于商品价值(C+V+M)扣除在生产上消耗掉的生产资料的转移价值(C)之后的余额(V+M)。见表2-1。

由表2-1可见,就一个环节而言,增值额就是产出减投入后余额,就全过程而言,最终形成的商品总值也就是每个环节的增值额之和。

二、增值税的类型

从理论上说,增值额即是商品价值(C+V+M)扣除生产资料的转移价值(C),但在实际运用时,各国税法的规定不尽一致,主要体现在规定的扣除项目不同,导致增值额的内容也有所区别。

一般情况下,生产资料的转移价值大概分为五种,即:①原材料;②低值易耗品;③燃料动力;④外购劳务;⑤固定资产。根据对可以扣除的部分进行不同的限定,增值税可以分为三种。

增值税中兼营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处理 第2张
  

(一)生产型增值税

在计算增值额时,可以扣除的生产资料部分包括①、②、③、④,即不允许抵扣任何外购固定资产的已纳税款。从整个国民经济来看,这一课税基础在统计口径上大致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故称为生产型增值税。

由于固定资产的特点在于面且要在较长使用周期内以折旧的方式逐步转移到产品价值中去,不允许抵扣其已纳税款则会使实际上的增值额大于理论上的增值额V+M,故存在着对固定资产题,对加快技术进步的企业有不利影响,但有利于扩大财政收入。

(二)收入型增值税

在计算增值额时,允许抵扣①、②、③、④以及⑤中的当期计入产品成本的折旧部分。从整个国民经济来看,这一课税基础在统计口径上大致相当于国民收入,故称收入型增值税。

允许扣除每期固定资产的折旧使实际上的增值额等于理论上的增值额V+M,是一种理论上最完善的增值税,但每期折旧转入部分没有合法票扣税的方法带来了操作上的困难,所以无法被广泛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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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消费型增值税

在计算增值额时,允许抵扣①、②、③、④以及⑤的全部,即允许抵扣外购固定资产的全部已纳税款。从整个国民经济来看,课税基础仅相当于消费资料,故称消费型增值税。

在消费型增值税中,允许一次扣除外购固定资产的已纳税款,会使实际上的增值额小于理论上的增值额V+M,实际上具有提前补偿固定资产价值的'性质,客观上可鼓励投资,加速设备更新,可彻底解决重复征税的问题。对扩大固定资产投资具有较强的激励效应。而且一次性地凭票扣除,操作易行。

这三种类型的增值税中,生产型增值税的税基最大,主要注重其财政的作用;消费型增值税税基最小,主要注重其投资的作用,目前世界发达国家大多实行消费型增值税。从生产型到消费型的过渡是一个必然的过程。自2009年1月1日起,我国开始推行消费型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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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税率分类?

(1)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以下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2)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农业产品、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3)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4)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为17%.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增值税的特点

(一)税源充裕

从横向的关系看,凡是从事生产和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只要有增值额都应该缴纳增值税;从纵向的关系看,一个商品在每一个流转环节都应该以增值部分为基础缴纳增值税。征税具有广泛性、普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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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多环节征税扣税,但不重复征税

从纳税环节看,增值税实行多环节征税,即在生产、批发、零售、劳务提供或进口等各个经营环节分别课税,而不是只在某一环节征税。由于增值税只对商品或劳务销售额中的增值额征税,也就是对没有征过税的那部分价值征税,而对转移到销售额中在以前环节已征过税的'那部分不再征税,从而有效解决了重复征税的问题。

(三)税收负担随应税商品的流转而向前推移

对应税商品各个流转环节的经营者而言,他们作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只是把从购买者那里收取的税款转交给政府,而经营者本身并未承担增值税税款。这样随着交易活动在应税商品的各个流转环节逐次展开,应税商品的经营者在出售商品的同时

也为政府从购买者那里收取了该应税商品所承担的税款,当应税商品销售给最终消费者时,该商品在以前环节已缴纳的税款连同本环节的税款,便全部转嫁给了最终消费者。

可见增值税的税收负担具有完全的转嫁性,作为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者并非增值税的真正负担者,最终的消费者才是增值税的最后归宿,因此增值税是典型的间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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