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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对于房子怎么处理

来源:潮女谷    阅读: 8.11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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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对于房子怎么处理,都说婚姻是一座坟墓,有很多相爱的人在与对方同居好几年以后就觉得两个人已经变老,决定离婚,那离婚对于房子怎么处理,以下是小编整理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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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前房产

夫妻中其中一方在婚前购买的房子,自己独自付清了全部房款并获得房产证的,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在新婚姻法的规定中,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不予分割。值得注意的是,若是在婚姻存续期内进行过户(也就是所谓的加名字,经过法定程序的)了,即认为是自愿将自己的个人房产以一定的比例(比如一半产权)赠送给自己的配偶,这样的操作是对个人财产的合法处置,是有效的,所以过户加名后的婚前房产,在离婚时可分割。

2、赠与房产

婚前受赠的自然还是婚前个人财产,但若是婚后受赠的,就要看受赠对象了;如果是赠与夫妻双方的,那么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分割,但若是赠与个人的,则仍然是个人财产,不予分割。比如说婚后其中一方的父母出资购房赠送给自己的子女,则该房产虽然说婚后获得的,但仍属于该子女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对方无权要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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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共同房产

共同房产有一个特征就是夫妻双方对该房屋的购买都有出资,无论是夫妻双方在婚后共同出资购买,且在婚姻存续期内获得房产证的,还是由其中一方在婚前支付首付,然后婚后双方共同还贷获得房产证的,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房产的认定不以房产证上的`名字来定,而是根据购房资金来定的,哪怕婚后购房办房产证的时候只登机了一个人的名字,但离婚时,只要能够证明该房产是婚后购买的(看日期),就可认定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

4、无所有权的房屋

未过户的二手房或购买的小产权房这类房产,由于夫妻双方都没有实际产权或者说该房产牵扯到第三方利益,因此在在离婚纠纷案件中一般来说是不分割或协商分割的。比如说,已付款但未过户的二手房,要么双方协商平分(或以其他方式分割且达成一致意见),要么就与第三方解除买卖关系,对方退还购买资金,然后夫妻双方分割该储蓄金。

离婚对于房子怎么处理 第2张

5、子女名下房

现在不少家庭为了避免以后过户麻烦,也担心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如果自己突发意外会导致房产落入他人之手,而从办理房产证的时候就直接在把房产落在子女名下。

这类房产在法律中认定为夫妻双方对子女的赠送,法律也没有规定房产必须属于成年人,因此未成年子女也可以拥有个人财产,这种房产严格意义上来说属于子女,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不属于夫妻中任意一人,因此即使夫妻双方有出资,在离婚时双方都是分不到的。

离婚对于房子怎么处理2

离婚,房子如何处理?

虽然房屋首期是一方父母给的,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婚后是用婚后共同财产还贷的,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即使在离婚前转到我一个人的名义,也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转不转都无所谓。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后就可以办理转名过户手续。

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第二十一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扩展资料: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

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

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四、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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