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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地方立法“生前预嘱” 引爆全网

来源:潮女谷    阅读: 2.24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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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地方立法“生前预嘱” 引爆全网,这份地方立法重若千钧。对大多数患者来说,在生命的最后一刻,是否继续抢救,往往是不能做主的。深圳地方立法“生前预嘱” 引爆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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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罹患重症、生命走向终点,你是希望被 插管、上仪器得到全力抢救,还是希望有尊严地给生命画上句号?

深圳近日为生前预嘱立法的“前卫探索”,引起社会广泛热议,让大众重新审视生命的权利与意义、死亡的接纳与选择等人生命题。

按照相关立法规定,如果病人立下预嘱“不要做无谓抢救”,医院要尊重其意愿让病人平静走完余生。即,我的生命我做主,临终前要不要抢救我自己说了算。

深圳地方立法“生前预嘱” 引爆全网

在中国传统观念里,当亲人尤其长辈的生命走到最后时刻,人们经常选择千方百计全力抢救,否则会被视为“不孝”。

有的患者愿意躺在重症监护室,忍受痛苦等待奇迹出现,也有的患者不愿丧失尊严,不愿承受过度抢救造成的痛苦,希望平静安宁地走完人生旅程。虽然当前医学科技发达,但并非到了无所不能的地步,还有很多疑难杂症依旧无解,即便穷尽手段抢救,也仅仅是延长时日,病人的生命质量堪忧。

经济条件好的家庭,愿为父母尽其所有,无可厚非,但对不少普通人而言,却面临着两难。继续救治,意味着要背负沉重的债务负担;放弃救治,可能落下话柄,被贴上“怕花钱,不孝顺”的恶名。

重症晚期的患者,难免丧失表达意愿的能力,大脑、身体、生命只能交给亲属,被动接受治疗安排。这本质上是对患者生命决定权以及个人意志的忽视。将生命权交给患者,符合人道主义,也更能体现生命的自由意志。

深圳地方立法“生前预嘱” 引爆全网 第2张

一些欧美国家早以立法形式将生命决定权交给了患者。即便是在深受儒家孝道文化影响的一些亚洲国家和地区,也不再认为“尊严死”与“孝文化”相违背。新加坡国父李光耀、台湾作家琼瑶都立下了“尊严死”的生前预嘱。

此前,中国一些地方也推广过生前预嘱,但限于口头鼓励、民间倡议等形式,有的医疗机构怕担风险,重症患者的诉求未能得到充分回应,家属的两难问题未能得到全面解答。深圳从立法层面规范生前预嘱,回应了现代社会对死亡尊严和生命尊严的求索,也有助于化解“救不救”“孝不孝”的人伦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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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修订稿,对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首部地方性医疗“基本法”进行修订完善。其中第七十八条在“临终决定权”上作出大胆突破,规定如果病人立了预嘱“不要做无谓抢救”,医院要尊重其意愿,让病人平静走完最后时光,由此将生前预嘱写入地方性法规。

这份地方立法重若千钧。对大多数患者来说,在生命的最后一刻,是否继续抢救,往往是不能做主的。很多时候,病人在痛苦中挣扎,也花费了大量钱财,而家人还在要求医院继续维持毫无质量也毫无希望的生命,直到最后一刻的到来。

说实话,这种看似尽心尽力的情形,并不符合医学规律,也未必是病人乐见的结果。而有了这份地方法规,患者在人生的最后一程,就能“自作主张”,避开无谓抢救的折磨,在平静与安宁中结束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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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有人把“生前预嘱”当作“安乐死”的一种变体。虽说两者都是为了更少痛苦地结束病人生命,都带有“尊严死”的味道,但“生前预嘱”却有别于“安乐死”。设立“生前预嘱”的目的,是让医院和医生放弃无谓抢救,让病人以一种趋近自然、也更宁静的状态走向死亡,安乐死则是要医护人员以无痛苦的方式终结病人生命。

相比之下,前者不使用生命支持系统,如心肺复苏术、人工呼吸机等人工设备,体现了病人在生命权选择上的自主性,也更容易避开横亘在安乐死前面的法律障碍。目前,仅有荷兰和比利时通过了安乐死立法,但多数国家的法律对“生前预嘱”却少有禁止。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民法典也有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审视“生前预嘱”的本质,其实是尊重临终患者对医疗护理的自主权,保护和发展他们的生命权,与现行法律规定并不冲突。

今年3月,国家卫健委等15部门联合印发《“十四五”健康老龄化规划》,明确提出发展安宁疗护服务,稳步扩大安宁疗护试点,完善安宁疗护多学科服务模式,提高老年人和疾病终末期患者生命质量,由此也折射出国家政策层面的变化,帮助患者舒适、安详、有尊严地离世,已成大势所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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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看深圳的这一地方立法,秉承法律精神,借鉴他山之石,迈出了坚实步伐。为防止这一创新制度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造成“被尊严死”的不利情况,该《条例》明确了严格条件:

一是患者有明确表态;二是有在场见证,“经公证或者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见证人不得为参与救治患者的医疗卫生人员”;三是采用书面或者录音录像的方式,“除经公证的外,采用书面方式的,应当由立预嘱人和见证人签名并注明时间”。通过这些措施的共同发力,能够有效体现患者的自主意愿,也能有力约束医疗机构的行为,避免非常情况的出现。

总体来看,地方立法“生前预嘱”,拓展了依法保障生命权的空间,但也要看到从观念到立法的不足。目前,登录“选择与尊严”网站的,已有1294934位访客,注册会员为50755人,但仅有321人完成了“生前预嘱”,且大多集中在北京、上海等地。

对此,有必要加强宣传,让更多患者知晓这一新事物。此外,这种立法创新还停留在地方立法层面,从长远看,还需经调研论证,进入国家立法,为更多患者提供有尊严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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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深圳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下称《条例》)修订稿,其中,第七十八条在“临终决定权”上做出了大胆突破,规定如果病人立了预嘱“不要做无谓抢救”,医院要尊重其意愿,让病人平静走完最后时光。由此,深圳市成为全国第一个实现生前预嘱立法的地区。

对此,上海大学法学院国际医疗法研究中心主任、副教授金成华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深圳‘生前预嘱’立法试点的重要意义就在于‘观念引导’和‘制度创新’两个方面。 从制度层面推动传统观念的变化,临终时患者本人的知情同意权得到了法律的尊重和保障,这是国内首创,具有较大的象征意义。为今后国内相关领域的理论研究和制度设计提供了较好的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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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金成华也提醒道:“‘生前预嘱’乃至‘尊严死’并非是简单的法律问题,它牵涉到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等基本人权,也会引发哲学领域深层次思考的问题。而且,其制度化要涵盖社会方方面面的利益和主张。在尚未形成充分论证和认同的情况下,如果草率立法将会引发更多社会矛盾和纠纷。因此,我国始终采取比较慎重的态度。”

深圳试水“生前预嘱”

所谓“生前预嘱”就是针对临终前广为流行的过度抢救和过度医疗而提出的概念。此前,该理念在民间频繁试水,而此次深圳将其入法,是一次保障“人权”的重大突破。

为此,《华夏时报》记者走访深圳市人民医院住院部发现,不少患者及家属向记者表示“有这个需求,也非常想亲身体验一下!”但也有不少患者认为“为了家人,我还是会选择过度治疗来延长生命。”

《条例》修改稿第七十八条对“生前预嘱”规定:收到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提供具备下列条件的患者生前预嘱的,医疗机构在患者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者临终时实施医疗措施, 应当尊重患者生前预嘱的意思表示:有采取或者不采取插管、心肺复苏等创伤性抢救措施,使用或者不使用生命支持系统,进行或者不进行原发疾病的延续性治疗等的明确意思表示。

并且,《条例》对生前预嘱的形式和方式,都作出了明确要求。在内容上, 必须要有真实的意思表示;在形式上,要求有公证或者经两名以上见证人见证, 见证人不能是参与治疗的医疗卫生人员。并且, 要求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的方式,有患者签名以及注明时间等,来确保患者意愿的真实性。这一明确要求确保了此类预嘱的真实性和效力,避免了后续纠纷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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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深圳公证处已办理3宗生前预嘱公证,通过公证的方式,确保当事人本人的意愿得到尊重和执行,并在司法实践中总结有益经验,保障《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落地实施。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胡珺表示:“‘生前预嘱’首先将保障患者意愿最大程度地得到尊重,实现对患者人格利益的保护;其次,有利于缓和社会矛盾,解决家事纠纷,避免家属之间的意见分歧;再次,在社会效益层面,有助于节约医疗资源,避免过度医疗和无效医疗,将有限的医疗支出转移到预防和保健上来。”

对于“生前预嘱”为何在深圳首先入法,领悟时代数字研究院首席研究员唐树源对本报记者表示:“一是此次立法是在2017年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的基础上修订的,当时这部地方法规就是全国首部地方性医疗‘基本法’,有了充分的修订基础;

二是,深圳在2021年4月17日成立了深圳市生前预嘱推广协会,这是全国第二个推广生前预嘱的公益组织,由深圳市8家安宁疗护试点单位发起,积累了一定实践经验;三是,深圳经济特区具备先行先试的经济和社会条件,人民对于‘生前预嘱’的新理念能更容易更快接受和推广。

能否在全国推广

实际上,“生前预嘱”是由“Living Will”一词翻译而来,最早是由伊利诺伊州律师路易斯·库特纳(Luis Kutner)在1967年向美国安乐死协会(Euthanasia Society of America)发表的演讲中提出的,并于1969年在法律期刊上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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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全球已有30个国家和地区允许在医疗护理过程中合法使用“生前预嘱”以及功能相似的一系列文件,如加拿大、英国、德国、意大利、荷兰、以色列、瑞士、印度等。但在部分国家,“生前预嘱”仍未被法律认可,如日本。

然而日本私人组织Nihon Songenshi Kyōkai(日本尊严死亡协会)为成员提供了一种在该组织注册的半标准化的“生前预嘱”表格,但它并不具备法律效力。

对此,金成华也指出,“不管是早期实现安乐死合法化的'西方国家,还是近期实现制度化的韩国、我国台湾地区等周边国家和地区,其制度化并非其社会争议的结束,反而引发更尖锐的社会争议。这一点是我国需要关注的。”

据了解,2020年颁布的《民法典》首次将“尊严”一词写进第1002条的生命权条款中,“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在人格权篇中格外亮眼。

然而与西方个人自由主义模式不同,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家庭在病人的重大医疗决定上居于重要地位,某些涉及不利于患者病情的告知信息,医师基于保护性原则也往往会选择优先告知家属而对病人避而不谈,进而被剥夺了其自主决策的权利。而“生前预嘱”正是让患者重拾自己的权利及尊严。此前,在中国民间已推广多年,但真正能够落实执行的案例不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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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2006年,开国大将罗瑞卿之女罗点点创建了国内首个推广“尊严死”和“生前预嘱”的“选择与尊严”公益网站;2009年,“选择与尊严”公益网站发布了中国第一版生前预嘱——《我的五个愿望》,在该网站的基础上,北京生前预嘱推广协会2013年成立,成为第一个推广生前预嘱的社会组织。

紧接着,2021年4月,深圳市生前预嘱推广协会成立,成为全国第二个推广生前预嘱的公益组织。

此外,南京、广州等地的少数养老机构和医院早年也曾探索过引入“生前预嘱”项目,虽然有部分患者和家属表示接受,但也有不少患者及家属认为无法接受,

并且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不具备法律效力,在患者意愿与家属意见发生冲突时,医疗机构及医生为了避免民事侵权索赔,或者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等巨大风险,患者的意愿有时候会沦为“一纸空谈”,不入法的“生前预嘱”,推行并不顺利。

那么,此次深圳“生前预嘱”是否会在全国推行试点?金成华认为,在全国推行难度较大。“首先,关于‘生前预嘱’等临终关怀以及尊严死等相关问题,涉及到法学、医学、哲学、社会学、伦理学、心理学等诸多学科领域。但目前的理论研究不够深入,特别是各个学科间的交叉融合性研究相对不足;其次,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社会文化差异较大。

基于文化程度的差异以及自己所处的环境,各地居民接受相关理念的程度和方式均有差异。因此,深圳的立法试点能够成为其他地区的参考和借鉴,但未必成为‘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统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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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金成华建议:“国内理论界上应该启动法学、医学、哲学、社会学、伦理学、心理学等诸多学科间的‘跨学科交叉融合式研究’,以高校法学院和医学院为牵头,大力培育‘医疗卫生法’‘公共卫生法’及‘国际卫生法’的研究平台和人才。同时,以深圳为起点,有条件的其他地区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可以进行地方立法试点。

我们的长远目标应该是要构建中国式‘临终关怀法案’,根据新时代的新要求,不管是理论研究还是制度设计,应该采取客观、理性、慎重的态度。而对欧美国家和周边国家的制度经验要进行批判性研究和全方位剖析,一方面吸取实践经验,另一方面也要关注制度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和新矛盾,以便为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模式提供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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