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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出台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法规,8月起实施

来源:潮女谷    阅读: 2.8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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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出台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法规,8月起实施,完全自动驾驶智能网联汽车只能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划定的区域、路段行驶。深圳出台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法规,8月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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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是国内首部关于智能网联汽车管理的法规,根据规定,无人驾驶可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划定的区域、路段行驶。

为提高出行的安全性和便利性,《条例》要求智能网联汽车生产者应当为车辆配置自动驾驶模式外部指示灯,向道路上的其他车辆和行人发出明显的安全提示。同时,规定有条件自动驾驶和高度自动驾驶智能网联汽车的驾驶人,在自动驾驶系统提出动态驾驶任务接管请求时,应当响应接管请求并立即接管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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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还规定,有驾驶人的智能网联汽车发生交通违法或者有责任的事故,由驾驶人承担违法和赔偿责任。完全自动驾驶的智能网联汽车在无驾驶人期间发生交通违法或者有责任的事故,原则上由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违法和赔偿责任,但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不适用驾驶人记分的有关规定。

交通事故中,因智能网联汽车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车辆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赔偿后,可以依法向生产者、销售者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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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规定,智能网联汽车列入国家汽车产品目录或者深圳市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目录,并取得相关准入后,可以销售;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可以上道路行驶;经交通运输部门许可,可以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机构报告指出,《条例》是全国首个对L3及以上级别自动驾驶权责、定义等重要议题进行详细划分的官方管理文件,国内自动驾驶行业将迎来从L2+到L3-L4的飞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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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官方公众号“深圳发布”发布消息,《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将于8月1日起实施。

《条例》共九章六十四条,包括总则、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准入和登记、使用管理、车路协同基础设施、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交通违法和事故处理、法律责任以及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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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指出,智能网联汽车列入国家汽车产品目录或者深圳市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目录,并取得相关准入后,可以销售;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可以上道路行驶;经交通运输部门许可,可以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条例》将智能网联汽车划分为有条件自动驾驶、高度自动驾驶和完全自动驾驶三种类型。其中,有条件自动驾驶和高度自动驾驶的智能网联汽车,应当具有人工驾驶模式和相应装置,并配备驾驶人;完全自动驾驶的智能网联汽车可以不具有人工驾驶模式和相应装置,可以不配备驾驶人。但是,完全自动驾驶智能网联汽车只能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划定的区域、路段行驶。

《条例》要求智能网联汽车车载设备应当记录和存储车辆发生事故或者故障前至少九十秒的位置、运行状态、驾驶模式、车内外监控视频等数据,并保持数据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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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业界普遍关注的自动驾驶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问题,《条例》规定,有驾驶人的智能网联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智能网联汽车一方责任的,由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完全自动驾驶的'智能网联汽车在无驾驶人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智能网联汽车一方责任的,由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智能网联汽车车载设备、路侧设备、监管平台等记录的车辆运行状态和周边环境的客观信息,可以作为认定智能网联汽车交通事故责任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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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驾驶汽车将率先在深圳合法上路。

7月5日,深圳人大官网发布消息,《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这是国内首部关于智能网联汽车管理的法规,《条例》从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准入和登记、使用管理、车路协同基础设施、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交通违法和事故处理、法律责任等多个维度对智能网联汽车的管理进行全链条立法。

从2021年3月发布《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到此次《条例》正式出台,深圳用了近一年半的时间让智能网联汽车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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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驾驶列入产品目录并登记方可上路

《条例》对智能网联汽车下了定义,即可以由自动驾驶系统替代人的操作在道路上安全行驶的汽车,包括有条件自动驾驶、高度自动驾驶和完全自动驾驶三种类型。

其中有条件自动驾驶和高度自动驾驶的智能网联汽车,应当具有人工驾驶模式和相应装置,并配备驾驶人;完全自动驾驶的智能网联汽车可以不具有人工驾驶模式和相应装置,可以不配备驾驶人。但是,无驾驶人的完全自动驾驶智能网联汽车只能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划定的区域、路段行驶。

一直以来,我国对机动车产品进入市场实行准入管理制度,未列入汽车产品目录则无法销售、无法注册登记、无法正式上路行驶。

《条例》规定,实行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准入管理制度。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根据技术成熟程度和产业发展需要,组织制定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地方标准,根据生产者的申请,将符合地方标准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列入深圳市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目录。

智能网联汽车列入国家汽车产品目录或者深圳市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目录,并取得相关准入后,可以销售;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可以上道路行驶;经交通运输部门许可,可以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未列入相关产品目录的,不得在深圳市销售、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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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对车的监管放开以外,对路的限制也在放宽。《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可以选择车路协同基础设施较为完善的行政区全域开放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探索开展商业化运营试点。同时鼓励有条件的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企业建设道路和交通场景仿真模拟平台,对智能网联汽车的自动驾驶系统进行仿真测试和技术验证。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专门设置“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章节,规定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企业应当制定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隐私保护方案,防止数据泄露、丢失、损毁,并将存储数据的服务器设在国境内。未经批准,企业不得向境外传输、转移相关数据信息。

明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无驾驶人汽车违章,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担责

对于自动驾驶的安全问题以及智能网联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责任划分,《条例》也进行了明确规定。

一方面,《条例》规定了智能网联汽车的安全提示规则,即生产者应当为车辆配置自动驾驶模式外部指示灯,智能网联汽车在自动驾驶模式下行驶时应当开启外部指示灯,向道路上的其他车辆和行人发出明显的安全提示。用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智能网联汽车应当以显著的车身标识进行安全提示;用于公交客运的,还应当在车辆内部播放语音提示。

另一方面,《条例》也对智能网联汽车驾驶人的接管义务做了规定——有条件自动驾驶和高度自动驾驶的智能网联汽车在自动驾驶模式下行驶时,驾驶人应当处于车辆驾驶座位上,监控车辆运行状态和周围环境,智能网联汽车发出接管请求或者处于不适合自动驾驶的状态时,驾驶人应当立即接管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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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驾驶人的完全自动驾驶智能网联汽车应当具备在发生故障、不适合自动驾驶或者有其他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况时,开启危险警示灯、行驶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或者采取降低速度、远程接管等有效降低运行风险措施的功能。

值得注意的是,关于智能网联汽车的事故责任认定,是社会关注的热点,《条例》对此也进行了明确,存在有驾驶人和无驾驶人两种情况。

针对有驾驶人的智能网联汽车发生交通违法或者有责任的事故,参照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由驾驶人承担违法和赔偿责任;完全自动驾驶的智能网联汽车在无驾驶人期间发生交通安全违法或造成损害,由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不适用驾驶人记分的有关规定。

同时,智能网联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因智能网联汽车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车辆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赔偿后,可以依法向生产者、销售者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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