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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身女性领养孩子需要什么条件

来源:潮女谷    阅读: 2.73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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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身女性领养孩子需要什么条件,有些单身女性由于缺乏生育能力或其它的原因,一直没有小孩,如果是没有小孩,可以去领养一个小孩。那么单身女性领养孩子需要什么条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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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身女性领养小孩需要什么条件

(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二)年满三十周岁。但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制。

(三)无子女。但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也可不受此限制。或者虽有一名子女,但该名子女患有精神病等严重疾病,将来无法尽赡养义务的,也可收养一名健康的小孩。

(四)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如有正当的职业或可靠的经济来源,能够照顾被收养人的生活并可负担其相应的经济开支等。

单身女性领养孩子需要什么条件

领养的材料

收养人应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户口本,身份证。

2.收养人所处单位、村委会、居委会(三选一)提供的婚姻状况、有无子嗣、抚养教育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院提供的健康证明,主要是为了确定申请人没有医学上被判定无法收养孩子的疾病。

特殊材料

如果是联系不到亲生父母的孤儿,那么就要申请人提供常住城市计划生育部门出示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如果孩子是来自福利院,并且也找不到亲生父母,那么还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提供的无子嗣证明。

2.公安提供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3.如果是继子女,那么只需要提供户口本、身份证以及与孩子亲生父亲或者母亲的结婚证明。

根据以上内容的相关回答可以得出,领养孩子的时候,首先应该要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而且必须要求达到30岁以上,除此之外还不可以有小孩子,并且有抚养教育的能力,

单身女性领养孩子需要什么条件2

一、单身女性收养孩子的`条件是什么

(一)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不受限制)。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30周岁。

(五)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六)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该限制。

单身女性领养孩子需要什么条件 第2张

二、收养成立效力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6868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二条6868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氏,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氏。

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6868有本法第一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定情形或者违反本编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

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收养子女并没有要求一定要是以夫妻名义收养,因此就有单身女性收养或者单身男性收养的情况。其中,为避免出现道德风险,在单身男性收养养女的时候,一般要求双方之间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不过,如果收养的女性属于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那么就可以不受此限制。

单身女性领养孩子需要什么条件3

收养孩子的程序

1、申请

(1)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收养登记。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2)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证明或经过公证。

2、审查

审查是收养登记的中心环节。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后,要对当事人的情况进行全面的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

(1)收养人提交的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收养人、送养人、被收养人的条件是否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

(3)收养人的收养目的是否正当,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单身女性领养孩子需要什么条件 第3张

(4)是否有买卖儿童或变相买卖儿童的行为;

(5)是否有其他违反法律的行为。

3、登记

(1)凡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登记申请之次日起30日内,为申请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2)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4、公告

(1)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

(2)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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