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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转让所得扣缴义务人

来源:潮女谷    阅读: 2.33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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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转让所得扣缴义务人,根据法律规定,财产转让所得需要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但是已经履行这一义务的人是谁呢?下面小编带大家简单了解一下财产转让所得扣缴义务人是谁。

财产转让所得扣缴义务人

财产转让所得扣缴义务人1

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的定义如下所示:

简单地说,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就是向个人支付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的单位及个人。一般最常见的就是工资薪金收入了,这里的扣缴义务人就是支付工资薪金的单位及个人。

根据《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规定:

1、凡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组织、军队、驻华机构、个体户等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这里所说的驻华机构,不包括外国驻华使领馆和联合国及其他依法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国际组织驻华机构。

2、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三)劳务报酬所得税;

(四)稿酬所得;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时,不论纳税人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均应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这里所说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拔支付、转帐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财产转让所得扣缴义务人2

财产转让所得扣缴义务人

税法规定,财产转让所得由所得支付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纳税义务人自行向财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与扣缴义务人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在同一省)缴纳了财产转让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是否继续履行扣缴义务。

如果扣缴义务人继续履行扣缴义务,那势必造成缴纳双份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是否可以向财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追回已上缴的个人所得税?

财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财产转让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做法正确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第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纳税义务人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七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根据上述规定,除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等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个人所得税规定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法定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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