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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工作方案

来源:潮女谷    阅读: 1.43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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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工作方案,资产工程评估就是在直接投资活动中,从企业整体的角度对拟投资建立工程的方案设计施行方案进展全面的技术经济论证和评价。下面是资产评估工作方案。

资产评估工作方案1

固定资产投资工作考评方案

一、考评对象

工信局、商务局、工业园区管委会、矿产局、民营企业局、煤监局、交通局、供电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规划建设局、开发办、房产局、城管局、自来水公司、环保局、教育局、

卫生局、文广局、旅游局、体育局、计生委、公安局、法院、司法局、森林公安局、农工部、水利局、农粮局、果茶局、林业局、能源办、扶贫办、牛办、水保局、人防办、民政局、人民银行、工商联、团县委、国土局等41个部门和23个乡镇。

二、考评组织

成立县固定资产投资考评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担任组长,县发改委、统计局、审计局和监察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于县发改委,负责全县固定资产投资的日常管理和年终考评牵头工作,县统计局负责固定资产投资统计上报反馈工作。

资产评估工作方案

三、考评办法

1、固定资产投资工作考评纳入县委、县政府对各乡镇、各单位、各部门年终目标管理考评体系。

2、实行百分制考评。全额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目标任务计100分,每差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3、实行进度管理。严格执行月报表制度,考评对象每月25日前将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报送县统计局(填报人员必须取得统计从业资格)。

每迟报一次扣1分,每错报一次扣1分,每漏报一次扣5分(县统计局台帐为依据)。认真落实季调度制度,固定资产投资调度情况按占全年计划的百分比排位,排位后3名的县直单位和排位后3名的乡镇,年终考评总分中按3分、2分、1分相应扣分,每次调度排位扣分可累加。

4、实行分类、分段考评。按县直单位类和乡镇类分别考评,县直单位类再按年度任务1亿元以上(含1亿元,下同)和1亿元以下实行分段考评。

四、考评依据及程序

1、固定资产投资额以县统计局上报核定反馈数据为主要考评依据。

2、县固定资产投资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年终考评结果,经县固定资产投资考评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县委、县政府审定。

五、奖励办法

县人民政府对固定资产投资根据分类、分段考评结果,兑现奖惩。

1、县直单位类:对年度投资任务1亿元以上且完成目标任务的责任单位,按考评得分从高到低评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各一名;对年度投资任务1亿元以下且完成目标任务的责任单位,按考评得分从高到低评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各一名。

2、乡镇类:对完成目标任务的乡镇,按考评得分从高到低评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各一名。

3、牵头单位:完成全县固定资产投资目标任务的90%以上,分别给予县发改委和县统计局3万元组织工作奖励。

4、未列入固定资产投资工作考评对象,但重点工程完成较好或固定资产投资工作特别突出的单位同等享受以上奖励政策。

六、其他事项

本方案未尽事宜由县固定资产投资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资产评估工作方案2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程序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是评估者根据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的实际情况、所掌握的市场动态资料和对现在和未来进行多因素分析的基础上,对森林资源资产所具有的市场价值进行评定估算。

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 试行)规定》,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法定程序由评估立项、评估委托、资产核查、资料搜集、评定估算、提交评估报告书、验证确认、建立项目档案8个阶段组成。

1、评估立项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立项的申报是指依法需要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单位,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申请书,经审核,做出是否进行评估的决定,通知申报单位是否准予立项的过程。

2 、评估委托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单位接到立项通知后,可自选委托具有承担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立项通知书规定范围内的森林资源资产进行评估。

资产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后,应与委托方签订《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协议书》。协议书的主要内容有委托方和受托方的名称,委托评估的森林资源资产范围、对象和种类,评估的时间、地点,双方责任和义务,评估收费标准,违约责任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协议书》经双方负责人签字, 加盖公章后生效。

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在评估委托时,还要同时提交有效的.森林资源资产清单以及其他有关材料。

3、资产核查

资产核查是指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范围对待评估的森林资源资产的实物量、林分质量、立地条件和地利等级等情况进行实地核对和调查,并做出核查报告的全过程。

森林资源资产核查一般由委托单位提供森林资源资产清单,资产评估机构对委托单位提交的森林资源资产清单上所列资产的权属、数量和质量进行核对和必须的调查。

森林资源资产核查的项目主要包括权属、林地或森林类型的数量、质量和空间位置等内容,核查的方法有抽样控制法、小班抽查法和全面核查法等3种。要求被核查的森林资源资产账面、图面和实地三者一致。

4、资料搜集

在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定估算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必须搜集掌握当地有关的林业生产技术经济指标、成本核算资料、有关产品价格和税费,林业生产投资收益率、林分生长过程表、生长模型以及各种测树经营数表等资料。

5、评定估算

评定估算是指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人员根据评估的特定目的和掌握的有关资料、选择适当的标准,依据法定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方法,对委托评估的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进行具体的评定和估算,

并在评估工作结束后向委托评估的单位提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书的过程。这是资产评估工作最关键的阶段,在具体工作中往往按制订评估工作方案、实际评定估算两个步骤进行。

5、1 制订评估工作方案

评估工作方案是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实际操作的计划和安排。内容包括确定评估时间、工作进度计划和步骤;确定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的详细范围;确定参加资产评估工作人员的职责分工、组织和各自应承担的责任以及相应的组织工作;确定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方式和方法;编制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经费预算以及其他应明确的问题。

资产评估工作方案 第2张

5、2 实际评定估算

划分森林资源资产类型

根据森林资源资产的特点首先划分出林地资产,林木资产和森林景观资产;在林木资产中又可按林木的用途划分为用材林、经济林、竹林和薪炭林;按林种划分后,再按森林类型、树种以及品种、森林功能等确定具体的评估项目,根据各类森林资源资产的不同特点选择适当的评估方法。

估算森林资源资产价格

根据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的实际状况,应用所搜集的信息资料以及有关的经济技术指标,按照评估的特定目的以及掌握的资料状况,选择适合的计算方法估算出森林资源资产的价格。

在评定估算过程中,对森林资源资产状况的判断和评定要准确,计算方法、计算公式以及计算过程都要准确无误,以确保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

6 、提交评估报告书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书是对森林资源资产的实际价格提出的公正性文件,评估机构和评估工作人员要对所提出的评估报告承担法律责任。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书由具备资格并直接从事该项资产评估工作的评估人员签字,评估机构负责人认真审核后签名并加盖公章方可生效。

7、验证确认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验证确认是指资产评估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有关单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确认报告后,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进行合规性审核,并向有关单位下达确认通知书的过程。

8、建立项目档案

评估工作结束后,评估机构应及时将有关文件及资料分类汇总、登记造册、建立项目档案。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评估机构档案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资产评估工作方案3

评估工作方案

本公司根据《资产评估法》、《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和资产评估各项准则、指南及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此评估服务工作方案。

一、 委托方基本情况

二、 服务工作目的

本机构遵循独立、公正、公平的原则,为委托方实现经济行为目的所涉及资产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所提供服务:本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遵循法定或公允的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以货币作为计算权益的统一尺度,对在一定时点上根据委托对不动产、动产、无形资产、企业价值、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三、 服务依据

(一) 法规类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6年7月2日发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4、《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91号令,1991年);

5、《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2005年8月25日);

6、《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第3号令,2003年12月31日);

7、《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委产权[2006]274号);

8、《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

9、《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产权[2009]941号);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4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8月30日);

1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

14、《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13]64号)

15、《中央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10]71号);

(二) 准则类依据

1、《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财企(2004)20号);

2、《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财企(2004)20号);

3、《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中评协[2011]230号);

4、《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中评协[2007]189号);

5、《资产评估准则—机器设备》(中评协[2007]189号);

6、《资产评估准则—不动产》(中评协[2007]189号);

7、《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2007]189号);

8、《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中评协[2008]217号)

9、《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08]217号);

10、《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中评协[2011]227号);

11、《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评协[2011]230号);

12、《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会协[2003]18号);

13、《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独立性》(中评协[2012]248号);

14、《资产评估准则——利用专家工作》(中评协[2012]244号);

15、《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2015);

16、《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01);

17、《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18507-2001);

18、《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33号)。

资产评估工作方案 第3张

(三) 项目单位及主管部门相关规定

(四) 评估目的涉及的经济行为依据

(五) 其他依据 四、 工作方式方法

整个评估过程中必须履行下列评估程序。 (一)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

项目负责人应与委托方进行充分沟通,明确和记录下列基本事项,形成评估项目基本情况调查表,并按照本单位相关规章制度逐级汇报。

1、委托方、产权持有者和委托方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2、评估目的。

3、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4、价值类型。

5、评估基准日。

6、评估报告使用限制。

7、评估报告提交时间及方式。

8、评估服务费总额、支付时间和方式。

9、委托方与资产评估师工作配合和协助等其他需要明确的重要事项。

(二)业务分析

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基本情况,对胜任能力、独立性、业务风险等进行初步判断,按照本单位相关规章制度逐级汇报,由本单位相关规章制度规定的具有决定权的人员决定是否承接评估业务。

(三)签订业务约定书(或委托合同)

本单位在决定承接评估业务后,项目负责人应遵守《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等资产评估相关准则、规定,撰写业务约定书,并按照本单位相关规章制度逐级汇报、审批后签订。

评估项目执行过程中,当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基准日发生变化,或者评估范围发生重大变化时,项目负责人应当与委托方及时协商相关内容,并按照本单位相关规章制度逐级汇报、审批后,签订补充协议或者重新签订业务约定书。

(四)项目分析

项目负责人应结合项目基本情况,进行项目分析,主要包括:

1、进一步了解项目涉及企业情况、资产特点及分布情况,对于特殊行业和特殊资产应初步确定评估方法,有针对性的确定资产负债清查评估明细表和资产评估资料清单。

2、进一步了解项目背景和整体时间安排,消除项目整体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的评估工作时间进度、人员安排等的不利影响,与委托方初步协商评估计划。

3、与其他中介机构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明确分工和信息交换方式。

(五)编制评估计划

1、项目负责人编制评估计划,并按照本单位相关规章制度逐级汇报、审批。

2、评估计划的内容涵盖现场调查、收集评估资料、评定估算、编制和提交评估报告等评估业务实施全过程。

3、评估计划通常包括:评估的具体步骤、时间进度、人员安排和技术方案等内容,项目负责人可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确定评估计划的繁简程度。

4、重大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项目负责人应根据相关部门的监管需要,及时将评估计划向其汇报。

5、评估计划制定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评估业务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变化进行必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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