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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管理制度

来源:潮女谷    阅读: 2.1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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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管理制度

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很多情况下我们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水利工程管理制度 ,欢迎大家分享。

水利工程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管理制度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保证水利工程建设的工期、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水利水电行业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合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工程建设项目,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加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管理和目标管理。逐步建立水利部、流域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建设项目法人分级、分层次管理的管理体系。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要严格按建设程序进行,实行全过程的管理、监督、服务。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要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积极推行项目管理。

第二章、管理体制及职责

第六条、水利部是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实行宏观管理。水利部建设司是水利部主管水利建设的综合管理部门,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方法,其主要管理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研究制订水利工程建设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

2、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行业管理;

3、组织和协调部属重点水利工程的建设;

4、积极推行水利建设管理体制的改革,培育有完善水利建设市场;

5、指导或参与省属重点大中型工程、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大中型工程建设的项目管理。

第七条、流域机构是水利部的派出机构,对其所在流域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负责本流域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

1、以水利部投资为主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除少数特别重大项目由水利部直接管理外,其余项目均由所在流域机构负责组织建设和管理。逐步实现按流域综合规划、组织建设、生产经营、滚动开发;

2、流域机构按照国家投资政策,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逐步建立流域水利建设投资主体,从而实现国家对流域水利建设项目的管理。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是本地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

1、负责本地区以地方投资为主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组织建设和管理;

2、支持本地区的国家和部属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积极为工程创造良好的建设环境。

第九条、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的立项、筹资、建设、生产经营、还本付息以及资产保值增殖的全过程负责,并承担投资风险。代表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的建设单位是项目建设的直接组织者和实施者。负责按项目的建设规模、投资总额、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实行项目建设的全过程管理,对国家或投资各方负责。

第三章、建设程序

第十条、水利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水利工程建设要严格按建设程序进行。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包括招标设计)、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

第十一条、建设前期根据国家总体规划以及流域综合规划,开展前期工作,包括提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已批准,项目投资来源基本落实,可以进行主体工程招标设计和组织招标工作以及现场施工准备。

第十三条、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主体工程开工申请报告,按审批权限,经批准后,方能正式开工。

主体工程开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前期工程各阶段文件已按规定批准,施工详图设计可以满足初期主体工程施工需要;

2、建设项目已列入国家年度计划,年度建设资金已落实;

3、主体工程招标已经决标,工程承包合同已经签订,并得到主管部门同意;

4、现场施工准备和征地移民等建设外部条件能够满足主体工程开工需要。

第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要按批准的建设文件,充分发挥管理的主导作用,协调设计、监理、施工以及地方等各方面的关系,实行目标管理。建设单位与设计、监理、工程承包单位是合同关系,各方面应严格履行合同。

1、项目建设单位要建立严格的现场协调或调度制度。及时研究解决设计、施工的关键技术问题。从整体效益出发,认真履行合同,积极处理好工程建设各方的关系,为施工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2、监理单位受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按合同规定在现场从事组织、管理、协调、监督工作。同时,监理单位要站在独立公正的立场上,协调建设单位与设计、施工等单位之间的关系。

3、设计单位应按合同及时提供施工详图,并确保设计质量。按工程规模,派出设计代表组进驻施工现场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

施工详图经监理单位审核后交施工单位施工。设计单位对不涉及重大设计原则问题的合理意见应当采纳并修改设计。若有分歧意见,由建设单位决定。如涉及初步设计重大变更问题,应由原初步设计批准部门审定。

4、施工企业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履行签定的承包合同。在施工过程中,要将所编制的施工计划、技术措施及组织管理情况报项目建设单位。

第十五条、工程验收要严格按国家和水利部颁布的验收规程进行。

1、工程阶段验收:

阶段验收是工程竣工验收的基础和重要内容,凡能独立发挥作用的单项工程均应进行阶段验收,如:截流(包括分期导流)、下闸蓄水、机组起动、通水等是重要的阶段验收。

2、工程竣工验收:

(1)工程基本竣工时,项目建设单位应按验收规程要求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提出有关报告,并按规定将施工过程中的有关资料、文件、图纸造册归档。

(2)在正式竣工验收之前,应根据工程规模由主管部门或由主管部门委托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初步验收,对初验查出的问题应在正式验收前解决。

(3)质量监督机构要对工程质量提出评价意见。

(4)根据初验情况和项目建设单位的申请验收报告,决定竣工验收有关事宜。

国家重点水利建设项目由国家计委会同水利部主持验收。

部属重点水利建设项目由水利部主持验收。部属其它水利建设项目由流域机构主持验收。水利部进行指导。

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重点水利建设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会同水利部或流域机构主持验收。

地方水利建设项目由地方水利主管部门主持验收。其中,大型建设项目验收,水利部或流域机构派员参加:重要中型建设项目验收,流域机构派员参加。

第四章、实行“三项制度”改革

第十六条、对生产经营性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要积极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其它类型的项目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1、工程建设现场的管理可由项目法人直接负责,也可由项目法人组建或委托一个组织具体负责。负责现场建设管理的机构履行建设单位职能。

2、组建建设单位由项目主管部门或投资各方负责;

建设单位需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相对独立的组织形式。内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能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

(2)经济上独立核算或分级核算;

(3)主要行政和技术、经济负责人是专职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七条、凡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要求的大中型水利建设项目都要实行招标投标制:

1、水利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国际采购导则进行,并根据工程的规模,投资方式以及工程特点,决定招标方式。

2、主体工程施工招标应具备的必要条件:

(1)项目的初步设计已经批准,项目建设已列入计划,投资基本落实;

(2)项目建设单位已经组建,并具备应有的建设管理能力;

(3)招标文件已经编制完成,施工招标申请书已经批准;

(4)施工准备工作已满足主体工程开工的要求。

3、水利建设项目招标工作,由项目建设单位具体组织实施。招标管理按第二章明确的分级管理原则和管理范围,划分如下:

(1)水利部负责招标工作的行业管理,直接参与或组织少数特别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并做好国家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2)其他国家和部属重点建设项目以及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水利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由流域机构负责管理;

(3)地方大中型水利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八条、水利工程建设,要全面推行建设监理制。

1、水利部主管部门全国水利工程的建设监理工作。

2、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选择,应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确定。

3、要加强对建设监理单位的管理,监理工程师必须持证上岗,监理单位必须持证营业。

第十九条、水利施工企业要积极推行项目管理。项目管理是施工企业走向市场,深化内部改革,转换经营机制,提高管理水平的一种科学的管理方式。

1、施工企业要按项目管理的原则和要求组织施工,在组织结构上,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在经营管理上,建立以经济效益为目标的项目独立核算管理体制;在生产要素配置上,实行优化配置,动态管理;在施工管理上,实行目标管理。

2、项目经理是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最高组织者和责任者。项目经理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

第五章、其他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水利建设项目要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

1、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及各级质量监督机构,要认真履行质量监督职责,项目建设各方(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必须接受和尊重其监督,支持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

2、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查体系,按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设计合同文件,检查和控制工程施工质量;

3、施工单位在施工中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和水利部施工质量管理规定、质量评定标准。

4、发生施工质量事故,必须认真严肃处理。严重质量事故,应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组织有关各方联合分析处理,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水利工程建设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项目主管单位要加强检查、监督;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强安全宣传和教育工作,督促参加工程建设的各有关单位搞好安全生产。所有的工程合同都要有安全管理条款,所有的工作计划都要有安全生产措施。

第二十二条、要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的信息交流管理工作。

1、积极利用和发挥中国水利学会水利建设管理专业委员会等学术团体作用,组织学术活动,开展调查研究,推动管理体制改革和科技进步,加强水利建设队伍联络和管理。

2、建立水利工程建设情况报告制度。

(1)项目建设单位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工程项目的建设情况。其中:重点工程情况应在水利部月生产协调会5天前报告工程完成情况,包括完成实物工作量,关键进度、投资到位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月报和年报按有关统计报表规定及时报送,年报内容应增加建设管理情况总结。

(2)部属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情况,由项目建设单位定期向流域机构和水利部直接报告;地方大型水利工程建设情况,项目建设单位在报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时抄报水利部;各流域机构和水利(水电)厅(局)应将所属水利工程建设概况,工程进度和建设管理经验总结,于每年年终向水利部报告一次。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水利工程管理制度 2

1、监督设计单位的设计工作,努力保持设计的权威性和准确性。

2、参与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招投标工作,组织现场勘察。

3、完善修改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特别是对工程进度控制提出详细的规定和要求,真正实现合同管理。

4、进行技术交底,协调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处理问题的时间节点和要求。

5、协调项目所在镇政府、村委、受益群众代表进行工程建设管理监督,在项目管理费中给予一定的补助。

6、与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联合确定联检工程,严格实行质量联检制度。

7、正规管理,严格落实项目业主管理监理单位,监理单位监理施工的制度,通知做好记录、要求使用文字样式。

8、项目管理车辆实行公车保障和社会租用车辆相结合,社会租用车辆所需资金在项目管理费中列支。

9、项目管理工作人员实行下乡补助制度,从项目管理费中列支下乡补助和工作用餐补助。

10、督促施工单位与出工单位建立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

水利工程管理制度 3

水利工程施工,具有工序较多、参与人员多、机械利用多、工程占地范围大、涉及方面也较大,工程本身的特点决定了安全管理的重要性,稍有不慎,便会发生事故。最近一两年来,虽然各级政府部门加大了对安全生产的监管力度,但事故仍不断发生。血的教训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水利工程一旦发生事故,将会给下游的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因此,安全管理仍应常抓不懈,丝毫不能放松,义不容辞地搞好工程施工安全成为我们水利工程施工管理者的头等大事。

水利工程施工企业应该从工程施工的全过程进行安全管理,在工程的每一个施工环节、施工步骤都要认真落实安全管理。下面就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进行阐述。

一、施工前的安全管理

工程项目开工前,觉得不存在安全事故隐患,就是设备进场、项目部布置、工程施工技术准备,因此人们往往会忽略这一阶段的安全管理问题。水利工程施工项目部在工程开工前做了以下安全管理工作:

1、制订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根据该工程的特点,结合项目部的管理水平,制订切实可行的安全管理制度。做到以制度约束、规范施工中的安全行为,明确责任、权利及奖惩办法,使其管理制度贯穿到整个施工过程。该过程开工前项目部制定了《项目部安全管理制度》、《施工机械安全管理制度》、《施工员安全管理制度》、《测量员安全管理制度》、《质检员安全管理制度》、《施工协作队伍安全管理制度》等。并把这些制度制作成版面,悬挂在项目部。

2、专兼职安全员的设立和配置

根据该次工程的规模、施工特点,该工程安排专职安全员一名,主要负责该工程的安全工作。主要工作是: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整理安全管理的日志、对安全工作的处理、整改、验收、上报和监督各兼职安全的各项安全工作等。

依据项目划分及工程的位置,每处分部工程设立一名兼职安全员,具体负责该分部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工作是:负责分部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日志、标语警示牌的管理、安全防护设施的管理、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安全问题的监督处理、整改、验收及材料整理等具体工作。

3、加强安全生产教育

加强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培训和教育,着重加强对项目部的管理制度进行认真学习。项目部各专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制度做到了人手一册。

对拟进入工程施工的协作单位的施工人员进行对口的安全知识教育,向协作单位灌输安全知识。做到人人懂安全知识,人人知安全制度,人人都能做到安全生产。

4、强化机械安全管理、杜绝无证上岗

施工准备阶段对进场设备的运行状态,安全性能进行认真的检查和测试,发现问题立即解决,确保施工现场的设备安全系数达到100%。明确每个设备的安全责任人,制订每台机械设备的安全操作规范。印发到每个操作员手中,便于随时学习。

持证上岗是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的基本保证,机械操作员只有取得操作证,才能确保工程机械在工程施工中安全运行。设备进场时审核进场设备操作员的操作证,无证人员驾驶的设备拒绝进入施工工地。将操作人员的合格证复印留存备查。

5、成立安全管理监督机构

工程开工前成立了以公司负责人为组长,以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总工及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安全管理监督小组。制订详细的检查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的对施工现场和项目部进行安全检查,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管理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工程施工中出现的安全管理问题。

二、施工中的安全管理

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最主要的阶段就是施工阶段,该阶段是安全事故的多发期。由于机械化程度的不断提高,现在工程施工各种施工设备都被充分运用到工程中来,因此做好施工中的安全管理工作是整个工程施工的关键。施工中的安全管理就是对人、机械、材料及施工工序的安全管理。

1、人的安全管理

人是安全管理的核心,有了人的不安全因素,才会造成物的不安全结果。项目部加强对人的安全教育的同时,签署每个人的安全施工协议,制订安全管理制度,用制度和协议来管理和约束人的不安全行为。

(1)项目部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

领导的安全管理:项目部的领导是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核心,黑岗口工程的领导层都取得了安全考核证,对该工程的安全管理具备很强的管理能力。项目部领导人人都绷紧安全的弦,清楚安全就是效益、安全工作重于一切、安全工作是一切工作的中心。做到了一身作则讲安全,身体力行抓安全。不违章指挥,按安全管理制度办事。认真例行安全检查,详细听取安全人员的回报和建议,加大了对安全设施的投资力度。不关什么时间只要进入工地就必须遵守工地的安全制度,安要求佩戴安全防护用品。

一般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项目部的一般人员,做到认真学习项目部的安全管理制度,熟记自己担负岗位的安全管理责任,积极做好本岗位的安全检查、监督。养成了凡事讲安全,生产中抓安全的好习惯。上班前先检查所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叮嘱、监督机械操作员检查设备的安全状态。在施工现场时刻监督各施工人员、施工机械在绝对安全的环境下工作。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处理,将安全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每天做好负责工作的安全日志,总结安全施工的经验,协助专职安全人员和项目部领导做好安全管理的其它工作。

(2)机械操作人员的安全管理

水利施工项目部对进入工程的操作人员,首先进行了针对性的安全培训和学习。并要求该部分人员每天上岗前对所操作的机械进行安全性能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维修,同时做好检修记录。熟记机械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项目部采用多种形式定期对操作人员进行规程考试。在施工时要求操作人员,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严禁违规作业。对那些存在安全的指挥,有权拒绝,当发生安全事故时有合理的避险权。该工程每个机械作业时,项目部都安排了有专人负责指挥,大大提高了施工机械的安全系数。

(3)施工人员的安全管理

签署劳务用工协议的同时,项目部同协作单位签署了安全施工协议。该协议不但明确了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责任、义务,还阐明了安全管理的方法和步骤。施工人员上岗前项目部组织学习国家的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学习项目部制订的安全管理制度。向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让他们了解该工程的特点、潜在的不安全因素。要他们清楚在工程施工中他们的权利和义务,掌握紧急避险,撤离危险现场的方法,以及各种安全防护用品的合理使用。项目部制作了针对工程特点的安全知识挂图,利用图片的直观性进行安全教育。在工程施工中,项目部的安全员24小时旁站监督、检查对施工人员的安全现场管理,发现不安全因素立刻制止、处理、纠正、整改。

2、机械的安全管理

机械安全协议是确立协议双方安全管理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双方在工程施工期间的目标和安全管理措施。凡是进入黑岗口控导工地的施工机械,都和项目部签署了安全施工协议。项目部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安全协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根据制订的项目安全管理制度进行考核,公开考核结果,做到了奖优罚劣。

对施工机械的安全管理,项目部针对各种机械的特点及用途,印发了安全操作规程。不但要操作人员认真学习,还将安全操作规程粘贴到机械的明显位置,时时提醒操作员按规程操作。项目部将该工作做为重点工作进行检查,对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不但对机械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及经济处罚,还责令违章操作员离开施工现场。

项目部坚持做到对机械每天进行安全检查,上班前有专职安全人员对机械的性能、运行状态进行检查和测试,确保进入施工状态的机械安全可靠,性能良好。发现有问题的责令机械负责人进行维修,直到符合要求,方可进入施工现场操作。下班或工余时间督促机械负责人对机械进行保养和维修,确保施工期间机械安全状态良好。

机械设备的安全是该工程安全管理的重点,项目部严把机械安全的关口,对那些运行状态较差,安全系数没保证的设备坚决拒绝在工程上使用。

3、物的安全管理

物的不安全状态也是造成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项目部应仅仅围绕对物的安全管理做好以下工作:

(1)严把料物的质量关

为了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的安全,项目部和材料供应商分别签订了质量保证协议,并缴纳了质量保证金,这样就从源头上控制了可能出现的质量安全事故。

(2)料物的安全管理

项目部对进场的料物完全按照物质存放的规范进行管理,经验收合格的料物进入存放场地后,按规范要求堆放整齐。石料高度在1。5m左右,用人工进行粗码,杜绝出现浮石,防止坍塌造成安全隐患。铅丝笼按型号、规格进行存放,注意阴雨等不良天气的保护。

(3)土料施工的安全管理

土料作为坝体填筑的主要材料,为了确保坝体不出现质量安全问题,项目部从料场、运输、填筑、压实等工序进行管理。料场安排机械进行清基,并组织技术人员对清基的质量进行严格的验收,完全达到了规范要求时允许挖取。运输过程中注意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在交叉路口、危险路面设置安全警示牌,提醒司机注意安全。土料填筑时,在填筑现场项目部安排专人进行指挥倾卸,确保车辆和施工人员的安全。机械设备对土料进行压实施工时,有专门的人员负责指挥,主要控制机械设备距边沿的距离,保证设备的安全。

4、其它方面的安全管理

(1)用电的安全管理

安全用电是项目部建设和运行安全的必要保证,为了保证施工期间整个项目部建设的用电安全,项目部安排专业的电工对项目部及施工场地的用电线路按规范行进了架设。并专门制订了项目部安全用电管理制度,不经过电工的允许任何人不得乱拉乱扯电线,不得随意乱接用电器。项目部定期或不定期对安全用电进行检查,对违反安全用电的个人和协作单位将给予经济处罚。定期安排专业电工对项目部的用电线路、用电器进行检查、检修。

(2)警示牌的安全管理

安全警示牌是提醒人们注意安全和烘托施工现场气氛的工具,项目部投入大量的资金,制作了安全警示牌、标语、横幅、彩旗等。在交通路口、危险路段设置交通安全警示牌。在施工现场设置施工安全警示牌、标语、安全宣传彩旗等。

(3)设备停放的.安全管理

在设备停放场地,为了加强安全管理项目部架设了照明设施,并安排有专门的人员进行昼夜24小时巡逻值班。

水利工程管理制度 4

一、局属各单位所实施的工程项目在开工前必须与施工企业签订安全生产合同或安全责任书。

二、凡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不得参与水利工程的投标,项目法人在对施工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时,还应当对投标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进行审查。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取消其所在单位的投标资格。

三、各单位在工程开工前,要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并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明确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四、施工作业人员要遵守安全施工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安全措施不到位的严禁开工。

五、工程参建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六、施工企业要在工程开工前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报项目实施单位批准,局安全办公室备案。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进行调整,重新报项目法人批准,报局安全办公室备案。

七、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八、水利工程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要保护事故现场,及时上报。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事故现场人员和事故单位要按照国家和我县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局主要领导报告。

九、局属各单位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发生事故的,年终考核一票否决。

水利工程管理制度 5

为加强水利工程合同管理工作,预防、减少和及时解决合同纠纷,维护合同双方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市水利局组建的项目法人或受项目法人委托与其他经济组织、自然人或相互之间签订的水利工程合同、协议等。

一、合同管理职责

1、项目法人的主要职责

1)、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保护本局的合法权益。

2)、制定、修订本局合同管理制度、办法,组织实施合同管理工作。

3)、依法签订、变更、解除有关工程合同。

4)、严格审查所签订的合同,重大合同应提交有关方面会审,防止不完善或不合法的合同出现。

5)、协助合同承办人员依法签订合同,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与签订。

6)、做好合同统计、归档、保管工作。

7)、监督、检查合同签订、履行情况。

8)、宣传合同法和有关法规,培训合同管理人员。

9)、依法处理合同纠纷。

10)、制止有关单位或个人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

2、财务部门的主要职责

1)、加强与项目法人及现场管理机构等的联系,及时通报合同履行中的应收应付情况。

2)、做好与合同有关的应收应付款项的统计、分析,提出处理建议、妥善保管收、付凭证。

3)、配合项目法人做好合同管理工作。

二、合同审签管理

1、本局对外签订合同,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进行。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以本局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2、严禁将合同业务介绍信转借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介绍信的存根应当保存五年,以备核查。

3、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文本应当采用国家规定的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相对方提供的合同文本必须送交局有关部门审核。

4、所有合同都应按顺序由项目法人统一编号。

5、合同及其有关的书面材料,应当语言规范,字迹(符号)清晰,条款完整,内容具体,用语准确、无歧义。

6、订立合同,必须完备合同条款。合同条款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和报酬,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7、对于合同标的没有国家标准又难以用书面确切描述的,应当封存样品,由合同双方共同取样封存,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分别交由指定责任人保管。

8、订立依法可以设定担保或者对相对方的履约能力没有把握的合同,应当要求相对方依法提供保证、抵押、留置、定金等相应形式的有效担保。

对方当事人提供的保证人,必须是法律许可的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对相对方的保证人的主体资格和清偿债务能力要参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审查。

9、对外签订合同,要明确选择纠纷审判管辖地,并优先选择由本局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0、法定代表人或合同承办人应当在合同文本上签名或盖章。

11、签订合同,应当加盖单位的合同专用章。严禁在空白合同文本上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公章。单份合同文本达二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

三、合同审签程序

1、签订合同前必须严格审查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对法人必须审查营业执照原件或者盖有工商行政管理局复印专用章的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副本复印件(必须有最近年检章)。

对非法人经济组织,应当审查其是否按法律规定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对分支机构或是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设立的经营单位,除审查其经营范围外,还应同时审查其所从属的法人主体资格。

对外方当事人的资格审查,应调查清楚其地位和性质、经济组织是否合法存在、法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国籍及注册地。

2、签订合同前需要审查代理人的代理身份和代理资格。 代理人职务资格证明及个人身份证; 被代理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代理行为是否超越了代理权限或代理权是否超出了代理期限。

3、签订合同,必须认真审查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

4、签订合同,应当仔细审查对方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证明资料,必要时应到签发部门进行验证或进行实地考察,以防对方当事人伪造或变造证明材料。对方当事人提供的各种证明资料中所使用的当事人名称、印章等内容必须完全一致。

5、下列资料不能作为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的证明资料,但可归入合同档案保存,以备考查。

名片; 厂家介绍、产品介绍等资料; 各类广告、宣传资料; 各类电话机等通讯工具号码;

对方当事人提供的未经我方合同承办人见证而复制的或未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资料。

6、合同承办人应将合同的副本一份及时送交本单位财务部门备案,作为财务部门收付款物的依据。

四、合同履行、变更和解除

1、合同履约管理

1)、法定代表人或指定的委托人全面负责合同的履行。合同承办单位、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其订立合同的履行。

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根据情况的变化,应当对相对方的履行能力进行跟踪调查。如发现问题,合同承办人要及时处理,必要时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可实地调查合同标的情况和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

3)、接收标的必须经过严格的验收或商检程序。对不符合制度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标的应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提出书面异议。

4)、合同结算必须通过本单位财务部门进行。对合法有效的合同,财务部门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结算。对未经合法授权或超权限签订的合同,财务部门有权拒绝结算。

5)、凡与合同有关的来往文书、电传、信函、电话记录都应作为履约证据留存。

对我方当事人的履约情况,除妥善保存有关收付凭证外,还要做好履约记录。

我方当事人收到对方当事人通过邮递方式传送的与合同有关的法律文书时,应当连同信封一并收存。通过邮递方式传送与合同有关的法律文书时,必须使用挂号信函,并保存邮局收据、回执备案。

2、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对方当事人作为款物接收人而要求变更接收人时,必须有书面变更协议。严禁未取得对方当事人的书面材料而凭口头约定向已变更的接收人发货或付款。

2)、我方当事人遇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客观原因无法履行合同时,应当及时收集有关证据,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同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

3)、发现对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合同承办人应当催促对方当事人采取有效补救措施,收集、保存对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有关证据,及时向法定代表人报告。

4)、我方当事人因不便掌握,应明确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说明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因和请求对方书面答复的期限,尽快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

五、合同纠纷处理

1、合同纠纷管理

1)、为解决合同纠纷所采取的各项措施,必须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和期间内进行。

2)、发现对方当事人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等犯罪活动时,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3)、合同承办部门、人员应配合好参加仲裁或诉讼。

4)、合同纠纷发生后,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5)、合同发生纠纷后,需要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或诉讼活动的,应当及时委托有资格的代理人参与处理纠纷。

6)、解决合同纠纷的申请书、起诉状、证据、答辩状、协议书、调解书、仲裁书、裁定书、判决书等,在结案后十日内,由承办人送交备案。

2、合同纠纷处理程序

1)、发生合同纠纷,合同承办部门、人员应立即报告分管领导和本局领导,合同承办部门、财务部门应当及时提供解决纠纷所需的相关材料。

2)、在处理合同纠纷过程中,对于可能因对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应当及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3)、合同纠纷发生后,应当依法采取一切措施,积极收集、整理有关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4)、向法院提供原始证据时,必须先行复制,并请求法院的承办人员出具证据收执。

六、合同资料管理

1、档案资料内容

下列资料可以作为合同档案:

谈判记录、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报审及批准文件;

对方当事人的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事业法人执照的副本复印件;

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证明资料复印件;

对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合同承办人的职务资格证明、个人身份证明、介绍信、授权委托书的原件或复印件;

我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对方当事人的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和主体资格证明资料的复印件; 双方签订或履行合同的往来电报、电传、信函、电话记录等书面材料和视听材料;

登记、见证、鉴证、公证等文书资料; 合同正本、副本及变更、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 标的验收记录;

交接、收付标的、款项的原始凭证复印件。

2、合同资料归档、统计与管理

1)、本局所有合同都必须统一编号,由办公室妥善保管。

2)、合同承办人办理完毕签订、变更、履行及解除合同的各项手续后十日内,应将合同档案资料移交办公室。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制度解释权归本局办公室所有。

水利工程管理制度 6

第一条为确保在全县范围内的水利工程,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明确各阶段的工作程序,明确各步骤的责任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依据《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乌什县的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批准的设计文件及工程合同中对兴建的水利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四条在全县范围内所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均执行本制度。

第五条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水利局质量监督检查分站负责全县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建立质量监督体系,强化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质量检测工作,推行全面质量管理。

第七条水利局质量监督检查分站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部、自治区和地区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及规程、规范。

二、负责监督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在其资质等级允许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工作;负责检查、督促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健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三、在授权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协助阿克苏地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四、掌握本县水利工程质量动态,及时提出提高工程质量的措施和要求;

五、对受监水利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六、参加受监水利工程的单位工程验收、阶段验收以及竣工验收。

第八条水利局质量监督检查分站对全县水利工程质量总负责,工程现场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工程现场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业主代表为直接责任人。

第九条项目建设中,驻工地甲方代表的职责:

一、必须做好每天的现场记录;

二、监督监理、施工单位在施工期的进度和质量工作;

三、在施工中,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对在现场做出处理意见有困难的,要及时上报项目负责人;

四、在施工期,需要进行工作量认证的,应及时上报项目负责人。

第十条项目建设中,项目负责人的职责:

一、认真执行地区和县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及规程、规范。

二、督检查监理、施工单位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

三、甲方代表上报需要处理的问题、认证工作,及时到现场进行处理和掌握,并上报分管领导;

四、积极做好工程施工过程中“组织、管理、服务、协调”工作。

第十一条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坚持以预防为主,把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按照招标承包制合同规定,在每一单项工程开工前,承包商均应向业主、监理工程师报送施工方案、措施和各种图纸、资料,经过审阅后,方可施工。审查时,必须严格认真,对正确的部分予以肯定,对不足之处或错误,则应提出具体修改意见,要求修改完善后再进行施工。

第十二条坚持质量标准,加强现场控制。坚持制约。坚持对质量要求的高标准,绝不能降低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已出现的问题,应坚决纠正,凡是采用补救措施的,要及时进行补救,对于较为重大的质量问题,则应坚持制约,该返工的返工,该补救的补救,不怕推倒重来。

第十三条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要积极协调各方面的关系。采用“控制”与“协助”相结合的工作方法,解决工程质量与工程进度可能出现的矛盾,对建设工程要时刻以实现高速、优质、低消耗视为己任,要时刻为工程建设想办法、出主意,积极做好工程施工过程中“组织、管理、服务、协调”工作。

第十四条在工程建设中,要努力加强对质量管理人员质量意识和质量管理知识的教育。认真监督做好“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工作。

投资控制在施工阶段,审查复核设计变更,核实工程量。工期控制在施工阶段,审查监理单位编制工程进度计划。根据工程进度计划进行工期控制。对不能按计划执行的,认真查明原因,并进行处罚。

质量控制在施工阶段是一项主要的工作。检查建筑物所用材料、购配件、设备质量和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等实施质量预控,在施工中,通过重要技术复核、工序操作、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和工序成果检查、认证和监督标准、规范的贯彻。前一道工序不符合要求,不允许进入下一道工序工作。通过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把好质量关。将安全生产作为质量监督的重要环节来抓。

第十五条项目建设中,要严格把好材料和试验关,对拟在工程施工所需使用的各种材料,不论是业主负责供应,还是施工单位自行采购,都必须提交生产厂家材质证明及其资料进行认可。监督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按规范进行材料质量抽检工作,经常深入现场随时抽样检测,以确切地掌握每个时期材料的质量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有关单位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在工程建设中,两管理是实施三大目标控制的出发点和归宿。合同管理是进行投资控制、工期控制、质量控制的手段,以合同为主,进行全面的质量管理。信息管理以收集、整理、保存施工现场的各种资料,并准备各阶段的验收资料。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组织监理单位对施工期间图纸会审,审查不涉及变更初步设计原则的设计变更,审查承包商提出的施工技术措施,施工进度计划,努力协调施工过程中各方面之间的关系。经常组织技术人员对存在问题、技术方案进行讨论,所有技术方案必须经过编制、讨论、审定三道程序方可实施。在每月工程量审核过程中,必须完成对档案、技术资料的同步审查,审查人、负责人经鉴定认可,再由审查人、负责人具体负责。

第十七条本制度具体由水利质量监督站负责执行,站长为第一责任人。

  乌什县水利局质量监督检查分站

  二0xx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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