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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法律作文3篇

来源:潮女谷    阅读: 2.25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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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学习、工作生活中,许多人都有过写作文的经历,对作文都不陌生吧,写作文可以锻炼我们的独处习惯,让自己的心静下来,思考自己未来的方向。还是对作文一筹莫展吗?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法律作文3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热门】法律作文3篇

法律作文 篇1

法律对我们来说是陌生而又熟悉的,说熟悉是因为社会上、校园里、生活中,我们时时刻刻都要遵纪守法,说陌生是因为我们对法律并没有太多的了解。

我们之所以对法律陌生是因为有些同学以为法律离我们太遥远,我们又不犯法,知道那么多又没什么用处。其实有些人,就是因为不懂法律才一步步走上犯罪的道路。

平时在学校里,我们主要学习书本上的知识,对于法律知识接触的少之又少,就是因为我们接触的少,才有了下面的故事:

有这样一个人,他生活在农村,原来读小学时成绩一直在班上是名列前茅的,也通过自己的努力被城里的重点中学录取。他来到城里,对一切事物都好奇,因为城里的一切都跟农村不一样,一切事物都那么新鲜。有一天他路过一个网吧,由于好奇,他就走进去看看,电脑上的画面吸引了他,从此他爱上了玩游戏。时间一天一天过去了,他整个人都沉迷于网络,还经常向同学借钱,后来同学都不愿意借给他了,他就找各种理由骗父母的钱。最后没办法就开始干违法的事,一开始只是偷同学钱,后来慢慢的只要能弄到钱什么事都做,杀人的事他也能干出来。

就是因为他对法律的无知,才让他一步步走上犯罪的道路,最终受到应有的惩罚。

通过上面的故事可以看出法律对我们的重要性,我们需要学习更多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保护大家。

法律作文 篇2

法律就是秩序,没有了法律,那么人类的生活就如同垃圾一样肮脏。我们应懂得运用法律的武器,与恶势力作斗争。

在五年级时,有一个好朋友叫扬子。她是一个很正直的女生,班级同学开玩笑说,我们班的正能量全在她身上集中。她曾说过,长大了要当一名律师。所以她经常去图书馆买一些关于法律的书,自然懂得了不少。有一次,我为她骄傲。

那天我和她值日,到天黑才回去。我和她是邻居,所以我们走在一起。黑漆漆的路上只有几个路灯,伴着月光,显得这小路更加模糊。我看着这诡异的场面,心“扑通、扑通”地跳。突然,从不远处冒出一个人来,他带着一个大约8、9岁的小女生,对她说:“娃,爹实在没钱了。要不,这学咱不念了?爹想回乡种田。再说,你娘还病着。”我听了,只得叹息着小女生可惜了,但看看这天黑的,便拉着扬子快点走。那小女生扬起稚真的脸,说:“我想上学,爹,求你了,我真的不想休学。爹——”还没说完,便被她爹扇了一巴掌,她爹说:“上啥学,爹真的没钱付学费了,你这娃咋这么不懂事呢。你看你娘还要照顾,还要付医药费,为了你上学,爹还借了隔壁人家二娃的钱,现在还还不起,还咋上学?你马上和老师说说,把学费要回来。”那个小女生哭了起来。扬子突然放开我的手,走了过去,蹲在小女生面前,对小女生说:“小妹妹,别哭。姐姐会帮你的。”说着,站了起来,对小孩子的父亲说:“叔叔,你看这小女生这么喜欢读书,你何不成全她?”那个小孩子父亲脸色一尴尬,说:“俺家实在没钱去付学费了。他娘还病着,俺家实在是山穷水尽了。”我走过去,用眼神埋怨扬子多管闲事,扬子不紧不慢的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义务教育法》规定,像她这样的小姑娘,应享受国家九年义务制教育,不可缀学。”在我佩服扬子如此知法时,她爹说:“啥法不法的,俺只知道,上学就要给钱。俺也不想委屈了这闺女,但是俺……俺实在没办法了。”扬子说:“原来是这样啊。其实也不是没办法。”小女生听到这话,立即停止了哭泣,望着扬子。扬子说:“学校每年都会有贫困家庭补助的,只要你去申请,就可以免费上学,还有补贴。”那父亲说:“真的吗?可俺不会弄啊。”扬子说:“没事儿,明天你们在校门口等我,我帮你们。”“真是谢谢你了,小姑娘。娃可以上学了!”看着那父亲激动、开心的神情,我在心中为扬子深深的点了个赞。

说干就干。第二天,扬子为了那小女生的事情跑上跑下,整个课间都不见她人影。终于,小女生可以重返校园。扬子被评为了“法律文明小使者”。当她拿着证书时,脸上露出了笑容。

法律就在我们身边,我们要做到知法用法,用法律帮助别人。

法律作文 篇3

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法律概念一起,构成法律的三种基本要素,论法律规则。如果说原则是法律规范中的基础性规定,概念是法律规范中对所涉及的有关主体、客体以及相关的权利义务所作的法律内的解释的话,那么,规则就是法律规范中关于人们行为的直接指南部分。在法学史上,人们对法律要素持有并不相同的看法,例如分析法学的“命令模式”论(奥斯丁)或者“规则模式”(哈特)论;庞德的“律令—技术—理想模式”论;德沃金的“规则—原则—政策模式”论等等。在我国,自从张文显提出“原则—概念—规则”说以来,学界在相关教材中基本上都秉承了这一主张。这一观点,至少是符合大陆法系国家以法典为基础的法律体系之特征的。那么,如何理解法律规则?法律规则具有那些明显特点?

一、法律规则的概念

法律规则,又称法律规范,尽管在法学界的一切探讨和学理建树,大体上都围绕着法律规则而展开,但究竟什么是法律规则,人们的看法并不尽同。这就再次证成了一个原理:越是基础性的概念,存在分歧的可能性越大,一切理论建树,皆自对基础概念的不同主张和严谨逻辑论证开始。那么,什么是法律规则?张文显的解释是:“……是指具体规定权利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或者说是对一个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具体后果的各种指示和规定。”李桂林则写道:“法律规范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具有严密逻辑结构的行为规则。”郑成良则以为:“简要地说,法律规则就是法律的基本要素之一,是法律中明确赋予一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一般性规定。”我们认为,对法律规则可以由其主体、对象、方式、内容和功能诸方面进入分析。

所谓法律规则,是指立法者将具有共同规定性的`社会或者自然事实,通过文字符号赋予其法律意义,并以之具体引导主体权利义务行为的一般性规定。在这里,我们首先遇到的是法律规则的生产主体-法律规则的国家性。我们知道,规则在物质世界中是普遍存在的,在人类社会中也是普遍存在的。即使那些无规则可循的物质运动,科学家们仍然在寻求其规定性,如反物质的规定性。同样,即使那些怪异的社会行为,社会学者们也在寻求和研究其规定性的内容。但是,自发地存在的自然规则也罢、社会规则也罢,都不是纯粹法学意义上的法律规则(也许,在社会法学那里,自发产生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则也不失为法律规则-所谓民间自发产生的习惯法规则),法学论文《论法律规则》。因此,法律规则首先是自觉地存在的。

但是,自觉存在的社会规则甚多,举凡纪律规则、乡规民约、公司章程、合作协议等都是自觉地存在的社会规则,但是,它们并不是法律规则,相反,在一个法制健全的社会里,它们必须受制于法律规则的规范。自然规则不存在自觉存在的问题,即使在“人化自然”的情形下,人们仍然是借助于自发存在的自然规则本身来改造自然的结果。但自然规则可以转化为人们的行为操守,从而成为人们“按照自然的规定性行动”的社会规则。例如,传染病是自然现象,但我们可以通过掌握其发病的规律,并将其制定在“传染病防治法”中,以作为人们在防止该病症方面的社会行为准则。但即使这样的规则,要成为法律规则,也必须经过有权主体(立法者)的加工,因为人们不能随意地成为他人的立法者,也不能相互成为立法者,否则,就不可能在人们的交往行为中形成整齐、划一的秩序。

可见,法律规则在国家法上只能出自立法者之手。那么,立法者是谁?在学理上,人们尽管可以把其设计为理性者、智慧者、哲学家等等,但在人类国家法的实践中,却只经历了三种立法主体,其一是以皇权为代表的皇帝个人立法,从而“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其二是以议会为代表的代议制立法主体,其特点是立法间接地表达民意要求。其三是新近得到重视的全民公决之立法主体,在此,所有具有政治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公民都可以行使立法者的职能。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俄罗斯“叶利钦宪法”、白俄罗斯“卢卡申科宪法”、“爱尔兰堕胎法案”以及欧洲“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等等,都是相关国家或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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