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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时效的28天

来源:潮女谷    阅读: 2.21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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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时效的28天,我国是一个依法治国的国家,所以法律在我们的生活中都是很常见的,法律的知识非常的多,很多人都会去了解一些法律知识,比如说关于索赔的,下面是索赔时效的2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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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工程索赔时效28天

索赔主要程序是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意向,调查干扰事件,寻找索赔理由和证据,计算索赔值,起草索赔报告,通过谈判、调解或仲裁,最终解决索赔争议。

建设单位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已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建设单位承担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施工单位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施工单位的其他经济损失,施工单位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建设单位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28天内,各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施工单位送交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施工单位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施工单位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施工单位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顶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施工单位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建设单位的反索赔的时限与上述规定相同。

二、建设工程索赔成立的条件

1、发包人违反合同给承包人造成时间、费用的损失;

2、因工程变更造成的时间、费用损失;

索赔时效的28天

3、由于监理工程师对合同文件的歧义解释、技术资料不确切,或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施工条件的改变,造成了时间、费用的增加;

4、发包人提出提前完成项目或缩短工期而造成承包人的费用增加;

5、发包人延误支付期限造成承包人的损失;

6、合同规定以外的项目进行检验,且检验合格,或非承包人的原因导致项目缺陷的修复所发生的损失或费用;

7、非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暂时停工;

8、物价上涨,法规变化及其他。

三、什么是建设工程索赔

建设工程索赔通常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 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 或者由于其他非自身因素而受到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通过合同规定的程序向对方提出经济或时间补偿要求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此做了专门阐述。

索赔时效的28天2

一、工期索赔时效是多长时间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索赔时效是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索赔方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约定期限内不行使索赔权的,视为放弃索赔权利,其索赔权归于消灭的合同法律制度。约定的期限即索赔时效期间,一般为28天。该种索赔时效属于消灭时效的一种。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36.2条规定:"索赔须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二、工程索赔的原因

工程索赔的原因如下:

1、合同对方违约,不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合同义务与责任;

2、合同错误,如合同条文不全、错误、矛盾等,另外还可能是设计图纸、技术规范错误等;

3、合同变化;

4、工程环境变化,包括法律、物价和自然条件变化等;

5、不可抗力因素,如恶劣天气、地震、洪水、战争状态等。

索赔时效的28天 第2张

工程索赔程序是怎样的?

一般来说,工程的索赔程序有以下五步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的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补偿经济损失和(或)延长工期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

4、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供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索赔时效的28天3

承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索赔时效的28天 第3张

问题:索赔事件发生后,承包人未在28日内发出索赔意向,是否构成“逾期索赔失权”?

案例一、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1156号判决

裁判观点:一审法院认定,中铁十六局无证据证明其已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向北海美凯龙公司提出过索赔主张,中铁十六局应当承担《施工合同》约定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的法律后果,并无不当。

类案:

(1)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赣民终578号判决

(2)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湘民终211号判决

案例二、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188号判决

裁判观点:案涉《停工报告》载明预计停工期限是2012年11月至2013年4月。期满后因建设方原因仍未复工。中铁十八局建安公司在2013年3月17日,也即《停工报告》载明的复工时间前,向建设方提交《关于五千年华夏馆工程停工相关问题的请示报告》索赔停工损失,具有合同依据。

石嘴山市文旅广局上诉称中铁十八局建安公司未在合同约定的28天内索赔,已丧失索赔权,该主张不具有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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