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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案例

来源:潮女谷    阅读: 2.36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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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案例,随着现在教育的普及程度,很多的人在遇到涉及法律层面的时候是学会了利用法律知识保护自己,这说明法律的知识层面是比较的深入人心。以下分享惩罚性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案例。

惩罚性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案例1

判令承担惩罚性违约金成功案例

一、基本案情

张X经营某汽车零配件项目,多年来效益一直不错。因张X称其将去国外定居,其所有并运营的汽车零配件项目预转让,其也特别承诺转让后绝不再经营该项目。鉴于此背景,2015年12月28日,张X与陈XX就该项目的转让签订了《项目转让协议》。

协议约定,陈XX向张X支付转让金XXXX万元,张X特别承诺“自己及亲朋好友不得参与与从事与此相关产品项目的生产,否则将处此项目总额的双倍处罚”。陈XX按约履行了转让金的支付义务,被告张X也将其此前注册的保定市xxx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转让给陈XX经营使用。

2018年初,陈XX发现其接手经营的产品,在各地销售市场受到某厂生产的同类产品的强烈冲击。经查,系张X幕后指使他人所为,并成立了新的公司、上了先进的进口设备等。

二、诉讼请求:

陈XX为制止张X的恶意违约行为,挽回自己的市场经济损失,经多方咨询律师后,依法提起了诉讼。具体诉请事项为:

1、判令被告停止参与、从事汽车顶棚及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XXX万元;

3、诉讼费、保全费及其它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惩罚性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案例

三、争议焦点及法律应对策

(一)如何确定张X的违约行为。

经深入调查研究发现:

1、2018年1月5日,保定XXXX制造有限公司注册成立,持股股东为梁X等人,但梁X为张X配偶的兄长。

2、2018年2月18日,被告梁XX通过微信朋友圈形式,公开招聘机械工人;

3、2018年4月23日,被告张X的微信公众号名称为“XXX制造有限公司”,并在2018年4月20日的朋友圈中公开宣传“XX全系原车顶棚”、“全部机器人切割”等产品销售信息,并向客户表示“可以送货”等;

4、2018年3月29日,被告张X签署的差旅费报销单充分显示,被告张X等去北京走访客户产生的差旅费,是由被告张X以“主管领导”的身份签字批准报销的;2018年4月7日,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XXX(同时还是股东、执行董事)去往石家庄发改委的差旅费,由被告张X签字批准报销;(原告掌握了该部分证据的原件)

5、2018年5月24日,原告找到被告在中国XX产业基地内的生产车间,发现被告在1000余平方米的厂房内,采用先进的机器人设备高速生产汽车顶棚,厂房内库存及装车待发的汽车顶棚堆积如山,并且梁XX在现场控制公司运营。(原告提供了清楚视频证据)

综上,根据提取到的上述证据,原告对被告的违约行为予以清楚认定。

(二)如何确定被告的惩罚性违约赔偿责任。

双方签署的项目转让合同约定,陈XX向张X支付转让金XXXX万元,张X特别承诺“自己及亲朋好友不得参与与从事与此相关产品项目的生产,否则将处此项目总额的双倍处罚”。

由此可见,该约定是为了保障项目转让合同的后续履行,该协议签署的关键前提基础,因此应依法认定为惩罚性违约金,判令被告承担双倍违约金的支付责任。

四、判决结果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双倍转让费的惩罚性违约赔偿责任。该案,为原告争取到了巨大合法权益。

五、律师说法

1、深刻分析合同违约等相关法律规定、判例以及法理基础,以最大限度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2、高度重视案件进行中的证据搜集工作,充分有效的证据,是判决胜诉的前提。

在此,请大家一定要合规经营、诚实守信。

“专业的事情由专业的人去”→“专业的案件由专业的律师去办”。

惩罚性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案例2

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能否并用,我国合同法没有明确的约定,根据《合同法》第107条、第113条、第114条规定,违约金是以受损害方的实际损失为基础,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受损害方可以请求赔偿损失,两者并不冲突。下面根据案例“刘轩等与邹蒙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分析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

案例

上诉人吴增欣、刘轩因与被上诉人邹蒙蒙及第三人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链]家公司)、北京中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融信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4民初15616号民事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请求法院判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属于格式条款,且约定过高,原审法院判决的违约金过高应予以减免。被上诉人支付了定金8万元,却要求上诉人赔偿违约金55万元、房屋差价损失40万元、中介费损失72875元,违背法律原则性规定,有违法律公平正义的精神。

本案的焦点问题

1、吴增欣、刘轩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2、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中是否包含了对邹蒙蒙实际损失的赔偿;

3、吴增欣、刘轩支付违约金的同时是否还应赔偿邹蒙蒙的损失。

吴增欣、刘轩本应按照合同约定积极履行解除抵押、办理过户等合同义务,但吴增欣、刘轩先在谈话中拒绝履行,后又将房屋再次抵押给案外人,致使涉诉房屋无法办理过户,导致邹蒙蒙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其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吴增欣、刘轩亦同意解除合同,故关于邹蒙蒙主张的解除其与吴增欣、刘轩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买卖定金协议书》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因吴增欣、刘轩根本违约致使邹蒙蒙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并赔偿房屋差价等损失。

惩罚性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案例 第2张

法院审理后认为

一、吴增欣、刘轩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邹蒙蒙与吴增欣、刘轩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卖方最迟应于2016年9月30日前办理完毕解除抵押登记手续。

吴增欣、刘轩虽于2016年9月28日办理了涉诉房屋的北京银行的抵押权解除手续,但未告知邹蒙蒙和[链]家公司,并于解除银行抵押的次日2016年9月29日将涉诉房屋抵押给案外人吴某1,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吴增欣、刘轩以实际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构成根本违约,邹蒙蒙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吴增欣、刘轩承担违约责任。

二、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中是否包含了对邹蒙蒙实际损失的赔偿。

违约金以弥补损失为主要功能,兼具一定的惩罚性功能。因此一审法院判决支持邹蒙蒙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故吴增欣、刘轩需向邹蒙蒙支付的55万元违约金中已经包含了一部分实际损失的赔偿。

三、吴增欣、刘轩支付违约金的同时是否还应赔偿邹蒙蒙的损失。

违约金能否与赔偿损失一并适用,我国《合同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可见,赔偿损失是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只要合同一方实施了违约行为,守约方就有权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要点解析

违约金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各自独立,其中一个请求权发生效力时,并不排斥另一个请求权的效力。如果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是惩罚性违约金,债务人一旦违约,债权人不仅可要求债务人支付违约金,而且还可要求继续履行债务与赔偿损失。如果是补偿性违约金,在预期利益和可得利益范围内可以与赔偿损失并用。

惩罚性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案例3

一、违约金是赔偿性还是惩罚性?

(一)违约金具有补偿性质,但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于迟延履行约定的违约金,是具有惩罚性质的;损害赔偿金则仅具有补偿性质。

(二)违约金是双方事先约定的,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是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协商一致的结果,其金额能够确定;损害赔偿金则不具有事先约定性,它是根据守约方的具体损失来计算,其金额不能确定

(三)惩罚性违约金,是固有意义上的违约金,又称违约罚。此种违约金于违约时,债务人除须支付违约金外,其他因债之关系所应负的一切责任,均不因之而受影响。债权人除得请求违约金外,还可以请求债务履行或者不履行所生之损害赔偿。

(四)赔偿性违约金,是当事人双方预先估计的损害赔偿总额,又叫做损害赔偿额的预定。由于债权人于对方违约而请求损害赔偿时,须证明损害及因果关系。而此类举证,不但困难,且易产生纠纷,因而当事人为避免上述困难及纠纷,预先约定损害赔偿数额或者其计算方法,不失为良策。

惩罚性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案例 第3张

二、违约金的分类有什么

违约金可分为法定违约金与约定违约金。

(一)法定违约金是指由法律明文规定了适用情形、比例或者金额的违约金;

(二)约定违约金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自行约定适用情形、比例或者金额的违约金。

如果合同中没有规定违约金的条款,法律也未规定违约金比例或者数额的,但只要由于违约造成了对方的损失,违约方就应向对方支付赔偿金。该赔偿金的数额,应当按照对方遭受的实际损失确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违约金没有规定的比例,双方都接受就行。违约金的比例规定要看具体的内容,如开发商延期交房,其违约赔偿为万分之二;买方违约,定金不能收回,卖方违约加倍返还定金等。一般涉及到开发商违约的内容,赔偿的比例就较低。

看来合同双方在签订了合同条款后,已具备合同法中的效力,任何一方发生违约,则会予以合同当事人对方予以相应的赔偿,违约金的上限应该根据损失程度来估算。

三、违约金应该如何让交税呢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的范畴,需要缴纳增值税。具体实务中,操作起来就比较复杂,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合同未履行,一方因违约而支付的违约金

合同未实际履行,根据合同约定条款,买卖双方,一方违约向另一方支付的违约金,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双方之间既没有销售货物也没有发生应税服务,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收取的违约金无需缴纳增值税。

(二)合同已经履行,购买方支付的违约金

合同已经履行,由于购买方未能如约履行相应的义务而支付的违约金,销售方收到违约金是与销售活动相关的,应该缴纳增值税。

(三)合同已经履行,销售方支付的违约金

合同已经履行,销售方因质量不符合规定或则延期交货等原因而支付给购买方的违约金,购买方不需缴纳增值税。因为购买方作为货物或则服务的接收方,并未发生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行为(注意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一方才是经营行为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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