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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多久就不给退了

来源:潮女谷    阅读: 7.65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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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多久就不给退了,诉讼可以帮助我们维护自己的权益,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双方和其他诉讼人参加下,依法审查和解决民事纠纷案件和其他案件的各种诉讼活动,那么诉讼费多久就不给退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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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人民法院应当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退还有关当事人。

诉讼退费是当事人从人民法院退出预收和结算的余额部分,也就是当事人预交的诉讼费超过实际应交纳的部分退给当事人,顾名思义就是多退少补。

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当事人起诉,法院审查后预交一定数额的费用,案经审理结案后根据裁判文书确定的数额,把小于预交数额应退给当事人的差额。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诉讼费是指当事人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应当缴纳的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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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1、案件受理费;

2、申请费;

3、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五十三条 案件审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将诉讼费用的详细清单和当事人应当负担的数额书面通知当事人,同时在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中写明当事人各方应当负担的数额。

需要向当事人退还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退还有关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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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诉后诉讼费给退吗?

一、法律规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如果原告起诉后又撤诉的,诉讼费收一半,退一半。不过,需要注意两点:

1、撤诉,不仅包括主动向法院申请撤诉,也包括不按照开庭传票的要求参加庭审,视为撤诉的情形。

2、退费的前提是当事人在起诉时,全额交纳了诉讼费。

诉讼费多久就不给退了 第2张

有些法院为了免得后续退费麻烦,在立案时是按简易程序收取的诉讼费。而根据法律规定,简易程序也是只收一半诉讼费。如果是这种情况,撤诉是不退诉讼费的,因为当时只收了一半,所以不存在退的问题。

二、特殊情形

如果在诉讼过程中变更了诉讼请求,比如以前起诉的是10万元,对应的诉讼费是2300元。后面在诉讼过程中诉讼金额改成了4万元,那法院是按4万计算诉讼费(即800元),撤诉就收取一半(400元),剩余的金额(2300元-400元=1900元)全部退还。

诉讼费多久就不给退了3

没打官司诉讼费可以退还,诉讼费退还有两种情形:

1、当事人达成调解或者申请撤诉的,减半退还诉讼费;

2、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可以全额退还诉讼费。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

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一、诉讼时效

1、对于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 ,诉讼时效为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逾期则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

2、对于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 ,债务人在约定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中断 ,从收到欠款条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诉讼时效(2年)。

3、对于不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 ,也就是没有写明还款日期的民间借贷,不受诉讼时效规定的限制,但是受最长20年保护期的限制。

4、对于不定期的民间借贷,如果借款人明确表示拒绝还款的(当然由借款人举证证明其已经明确表示不予还款),则从借款人明确表示拒绝还款之日起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

5、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的民间借贷,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或者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章,就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诉讼费多久就不给退了 第3张

二、起诉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1、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应当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2、民间借贷的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法院是缺席判决还是中止诉讼取决于是否“借贷关系明确”。对于“借贷关系明确”的,法院将缺席判决;对于借贷关系不明确,事实难以查清的,将中止诉讼。

因此,出借人要保留有借款合同、借贷凭证等“借贷关系明确”的证据材料,否则一旦借款人失踪,案件将无限期 “中止诉讼”。

3、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借贷纠纷案件,法院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对于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对于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

此外,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的借贷纠纷案件,对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对于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

合伙经营期间,个人以合伙组织的名义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合伙人共同偿还;借款人不能证明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借款人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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