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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才算医疗事故

来源:潮女谷    阅读: 4.49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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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才算医疗事故,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的主要医务工作人员在治疗的过程中,对伤员造成一定的损害的情况,我们在发生医疗事故时,可以通过起诉来维护自己权益得到一定的赔偿,以下是关于什么情况才算医疗事故。

什么情况才算医疗事故1

一、哪些情况属于医疗事故。

(一)定义。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二)定义解读。

构成医疗事故必须满足三个条件:1、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有过错,也即违反了法律法规、诊疗常规;2、患者产生了人身损害;3、患者的人身损害是这些过错造成的。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三)误认为医疗事故的情形。

实践中,经常有人会错误理解医疗事故构成的条件,最多的是认为只要医院有过错,就构成了医疗事故,例如医院打错针了,张冠李戴,最终没有产生人身损害,但患者认为这就是医疗事故;

其次是认为只要产生了预料之外的人身损害,就构成了医疗事故,例如年龄大的患者手术后并发脑血管意外,医院在围手术期并无过错,但家属认为手术是成功的,好好的一个人发生脑出血,肯定是医疗事故;

少数情况是医院有过错,但人身损害与过错无因果关系,还例如医院打错针了,张冠李戴,但患者死于耐药细菌引起的院内感染,家属认为这也是医疗事故。其实,这三种情况都不是医疗事故,因为没有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

什么情况才算医疗事故

作为医疗事故的前提条件,医院存在过错,这个普通人可能没办法评估,还需要专业人士来评估,特别是要结合法律法规、医疗常规、临床指南,建议咨询医疗纠纷专业律师。

(四)举几个常见的构成医疗事故案例供大家参考。

案例1,患者胸痛半小时入急诊,但医院没有按照急性胸痛流程予检查心电图、心肌酶,导致患者心肌梗死被漏诊,十余小时后患者因心肌梗死心跳骤停死亡。这就是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院违反了诊疗常规,漏诊心肌梗死,导致患者未及时治疗死亡,满足了上述三个条件。

案例2,患者左侧肢体乏力诊断急性脑梗死,到医院过了溶栓或急诊介入手术时间窗,48小时后症状并无加重,但医院坚持予患者行脑血管内介入治疗,术中出现脑出血并发症,导致患者植物人状态。这是一级乙等医疗事故,违反急性脑梗死相关诊疗指南,无手术适应症给患者手术,导致并发症发生,也满足了上述三个条件。

案例3,医院给幼儿做双侧疝气手术,没有理清解剖结构,不慎同时将输精管切断,造成患儿成年后不育症,造成6级伤残,这是典型的三级甲等医疗事故,由手术操作不当所致。

二、医疗事故的分级标准。

(一)分级标准。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相关细则因为内容很多,林律师这里就不一一列举,详见《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二)什么是四级医疗事故。

在这里要补充解释一下四级医疗事故,这是因为这一级是不构成伤残的,没有产生躯体功能障碍或不可逆的损害,那么患者朋友就不好靠自己的知识去评判了。可以参考以下情形对照:

1、双侧轻度不完全性面瘫,无功能障碍;

2、面部轻度色素沉着或脱失;

3、一侧眼睑有明显缺损或外翻;

4、拔除健康恒牙;

5、器械或异物误入呼吸道或消化道,需全麻后内窥镜下取出;

6、口周及颜面软组织轻度损伤;

7、非解剖变异等因素,拔除上颌后牙时牙根或异物进入上颌窦需手术取出;

8、组织、器官轻度损伤,行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9、一拇指末节1/2缺损;

10、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

11、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12、软组织内异物滞留;

13、体腔遗留异物已包裹,无需手术取出,无功能障碍;

14、局部注射造成组织坏死,成人大于体表面积2%,儿童大于体表面积5%;

15、剖宫产术引起胎儿损伤;

16、产后胎盘残留引起大出血,无其他并发症。也就是说增加了患者的痛苦、住院天数,让患者接受了额外的治疗,虽然不构成伤残或造成不可逆损害,也是构成四级医疗事故的。

三、医疗事故鉴定程序。

1、要认定医疗事故,必须通过法定程序认定。首先必须通过当地卫健委申请,由卫健委委托医学会鉴定,一般医学会不会受理单方面申请,申请时由医患双方共同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完整的病历资料,如哪一方应当提交病历资料而不提交,医学会会裁定哪一方的责任导致鉴定不能,日后起诉将承担举证不利责任。

2、医学会受理后,将出具受理通知书,一般1-6个月内会安排开听证会,听证会要求医患双方提交书面陈述意见,不管是医方还是患方,都需要高度重视该陈述意见,因为病历繁多而复杂

鉴定专家往往没有太多的时间去逐字阅读分析,简单专业的陈述词是鉴定专家了解医疗过程、有无医疗过错的关键,鉴定专家不会忽视患方陈述词中所列举的医方过错,在鉴定结论中也会针对陈述意见做出答复。所以请专业的医疗纠纷律师撰写听证会陈述词很重要,也有必要委托专业律师参加听证会。

3、市级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出具后,医患双方如不认可鉴定结论,都有权利申请省级医学会鉴定,如对市医学会鉴定结论不认可,可申请省医学会鉴定,程序同前一次鉴定。

但是省级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还不服的话,基本上没有机会再申请中华医学会鉴定。不过还是可以起诉到法院,再进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按照最高法的司法解释,患方是有权利申请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

4、鉴定为医疗事故后,卫健委或司法机关不是对所有的医疗事故都给予惩罚,只有造成较严重医疗事故(主要责任)时才有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如违反法律法规或极度不负责任造成的伤残或死亡,大部分的医疗事故最终还是民事赔偿,行政处罚通常被忽视掉。

5、大部分医学会只做医疗事故认定的鉴定,而不鉴定医疗期、护理期、营养期、伤残鉴定、护理依赖等级、后续治疗费等等,这些是计算赔偿所必须的,患方后续很可能还要另行委托司法鉴定上述事项,如果想一步到位都鉴定,最好是选择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一般是通过法院委托进行)。

什么情况才算医疗事故2

一、怎样才算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行为的认定是:

1、医疗事故的主体不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3、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失

4、患者存在人身损害后果

5、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什么情况才算医疗事故 第2张

二、医疗事故罪的基本特征

1、罪侵犯的客体是就诊人的身体健康和医疗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

国家通过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医务工作进行严格管理,以保障医疗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行为人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而造成医疗事故,不仅侵害了就诊人的身体健康,而且侵害了医疗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本罪的行为对象是在医疗单位接受治疗、体检的人。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医疗护理或体检的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从而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了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因此,构成本罪在行为方面必须具备两个要件:

其一,行为人在医务工作中实施了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所谓严重不负责任,是指行为人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粗心大意,玩忽职守,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不及时履行医疗护理职责。这种行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前者如手术中错配药物、错误输血等,后者如值班医生擅离职守。

其二,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了就诊人身体健康。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所谓严重损害,是指医务人员的失职行为造成了就诊人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阻碍等情形。当然,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与上述特定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才能成立本罪,否则不能要求行为人承担此种责任。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医务人员。

所谓医务人员,一般是指经过医药院校教育或各级医疗机构培训后,由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承认或者经过考核取得相应资格的从事医疗工作的人员。具体而言,医务人员包括在国有、集体医疗机构中从事诊疗、救治、护理工作的医师、药师和护士以及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开业的个体诊所的行医人员。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过失。

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但轻信能避免。

如果行为人在医疗护理过程中故意造成就诊人死亡或故意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应根据性质和情节成立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

什么情况才算医疗事故3

医疗纠纷的处置

(一)处置原则:处理医疗纠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合法、和谐、效率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二)处理途径:根据我院“医疗纠纷处理程序”,按照事件严重程度及进展,处理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

1、科室解释、协调:一旦发生或可能发生医疗纠纷时,医务人员要高度重视,以积极的态度妥善处理,同时在第一时间报告科主任、护士长,并协助科主任、护士长做好处理工作。科主任要在了解事实的基础上,必要时汇同主管医务人员组成医疗纠纷处理小组,负责向病人及其家属作好解释、劝说工作,尽可能化解医疗纠纷。

什么情况才算医疗事故 第3张

2、纠纷办、医务科/护理部答复、协调处理:针对科室汇报或患者直接来信来访的医疗纠纷,负责调查、答复、协调。

3、依法处理:针对不能协商解决的医疗纠纷,患方或医院提出法院诉讼,纠纷办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司法鉴定和法院诉讼相关工作。

4、第三方协调:建立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在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作为独立第三方介入医患纠纷调解,为医患双方搭建平等对话的沟通平台,把医患纠纷纳入理性解决问题的渠道,推动医患纠纷更快更好地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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